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84號
KSDV,100,司促,2184,2011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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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柳馨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柳馨茗於094 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按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5 年08月底積欠聲請人333,482 元整未為
     清償( 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70,61
     3 元自095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
     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
     限新臺幣5,000 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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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