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趙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趙哲宏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信用貸款(卡號:000
0000000000000;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
積欠款項155021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
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
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
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09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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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趙哲宏 │自民國 09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4815│ │12月 14日 │ │ │
│ │元 │ │起 │ │ │
├──┼───┼─────┼──────┼──────┼───────┤
│ 2 │新臺幣│趙哲宏 │自民國 09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3774 │ │12月 14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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