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0號
債 權 人 柯國山
債 務 人 盧國欽
債 務 人 黃昱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國欽、黃昱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所提出之契約當事人為黃昱菘,並
非盧國欽),又二人互負「連帶」責任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盧國欽、黃昱菘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