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五號
原 告 智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八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一起訴狀影本所示。乙、被告方面:
被告等之聲明、陳述、證據亦均詳如附件二答辯狀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 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菊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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