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份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陳密
人 之1
債 務 人 黃劉百合
債 務 人 張黃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份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黃劉百合於
99年11月16日變更為黃陳密)於民國99年5 月20日邀同黃劉
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綜合融
資契約額度新臺幣伍千萬元或等值外幣之額度內循環動用,
動用期限1 年,自民國99年5 月21日起至民國100 年5 月21
日止,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一期,如有一期未履行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綜合融資
契約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立有綜合融資契約為
憑。債務人等對期中(1) 壹仟萬元整之借款未依約清償付息
,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契約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
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國仟貿易股│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2% │
│ │300000│份有份公司│1月21日起 │ │ │
│ │0元 │、張黃淑惠│ │ │ │
│ │ │、黃陳密、│ │ │ │
│ │ │黃劉百合 │ │ │ │
├──┼───┼─────┼──────┼──────┼───────┤
│ 2 │新臺幣│國仟貿易股│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2% │
│ │700000│份有份公司│1月21日起 │ │ │
│ │0元 │、張黃淑惠│ │ │ │
│ │ │、黃陳密、│ │ │ │
│ │ │黃劉百合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國仟貿易股│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0│份有份公司│2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張黃淑惠│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陳密、│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黃劉百合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國仟貿易股│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0000│份有份公司│2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張黃淑惠│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陳密、│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黃劉百合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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