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97號
KSDV,100,司促,1597,20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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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李芳貝
債 務 人 王照壹
債 務 人 王麗雪
一、⑴債務人王照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捌
  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⑵債務人王照壹王麗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陸萬陸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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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