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憲章
人 號2樓.
債 務 人 顏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捌佰肆拾壹萬貳仟參佰
肆拾壹元、㈡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8
年10月30日邀其餘相對人鄭憲章、顏淑珍等二人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下列二筆款項:
1、1000萬元,借款期限定為5 年,自98年10月30日起至10
3 年10月30日止,分60期,每壹個月為壹期,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前二年加1.2%機動計息,第三年起加1.5%
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95%。
2、1780萬元,借款期限定為15年,自98年10月30日起至11
3 年10月30日止,分180 期,每壹個月為壹期,依年金
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前二年加1%機動計息,第三年起加1.3%
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195%。並約定倘不依期還本付
息時,或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轉列催收款項時,除
按前開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息(延遲利率)外,並約定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按延遲利率計算,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二筆借款皆僅
繳付至99年8 月3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聲請人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償,依授信約定書中
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積欠債
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應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
數清償,又鄭憲章、顏淑珍等二人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鄭憲章、顏│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95% │
│ │841234│淑珍、寶淨│月30日起 │ │ │
│ │1元 │環保科技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 │新臺幣│鄭憲章、顏│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95% │
│ │169516│淑珍、寶淨│月30日起 │ │ │
│ │73元 │環保科技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鄭憲章、顏│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95% │
│ │841234│淑珍、寶淨│月1日起 │ │ │
│ │1元 │環保科技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 │新臺幣│鄭憲章、顏│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95% │
│ │169516│淑珍、寶淨│月1日起 │ │ │
│ │73元 │環保科技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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