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39號
KSDV,100,司促,1339,201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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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簡涼珠
債 務 人 陶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冬梅

債 務 人 陳文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陶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冬梅陳文信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陶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務人陶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
  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債務人陳冬梅陳文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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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陶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