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60號
KSDV,100,司促,1160,2011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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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江家鴻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
  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
  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參照,且不得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二、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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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