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江家鴻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
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
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參照,且不得以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二、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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