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19號
KSDV,100,司促,1119,2011011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莊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莊明良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
  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4533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
  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
  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莊明良  │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44690 │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