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482號
KSDM,99,訴,1482,201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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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敦
選任辯護人 黃清江律師
被   告 莊文賢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吳麗珠律師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蔡美心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被   告 許美雀
      陳朝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26685 、27241 、27998 、27999 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
字第30923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明敦共同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3 、5 至7 、9 至10所示之物沒收。緩刑肆年,並應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支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
莊文賢共同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3 、5 至7 、9 至10所示之物沒收。緩刑肆年,並應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支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蔡美心共同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3 、5 至7 、9 至10所示之物沒收。緩刑參年,並應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支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許美雀共同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8 所示之物沒收。緩刑貳年,並應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陳朝盈共同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8 所示之物沒收。緩刑貳年,並應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莊明敦莊文賢蔡美心基於製造進而販賣偽藥之共同犯意 聯絡,自民國92年間起,未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擅自 由莊明敦提供含Acetaminophen 、Caffeine、Dexamethason e 、Indomethacin及Prednisolone等複方西藥成分原料,加 以調配後,自備多種顏色空膠囊,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張京 財所經營之「翔意生技有限公司」加工製成藥丸膠囊及鋁箔 片包裝,而製成偽藥;俟偽藥製造完成後,即由莊文賢、蔡 美心負責販售事宜,其販售方式係由莊文賢先在臺南市及高 雄市不特定菜市場內,租用辦公處所做為「會場」,並在會 場向附近市民群眾宣傳上開偽藥具有治療筋骨痠痛等療效, 並以每粒新臺幣(下同)3 元之價格販售。嗣有意願者欲購 買上開偽藥時,即留給買家聯絡電話,另由蔡美心負責接聽 電話接受訂購,並依訂購內容將上開偽藥郵寄予買家,販賣 所得則採取貨到付款或由買家匯款至莊文賢蔡美心所有之 郵局帳戶內,以此方式販賣偽藥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牟利 。另許美雀陳朝盈明知前述藥丸膠囊係未經我國衛生主管 機關核准即擅自製造、含Acetaminophen 、Caffeine、Dexa me thasone、Indomethacin及Prednisolone等複方西藥成分 之偽藥,竟仍基於販賣偽藥之共同犯意聯絡,於97年間某日 ,向莊文賢以每粒3 元之價格販入,再將上開偽藥以自用廂 型車運載,在高雄市前鎮區草衙及高雄市○○區○○路中厝 等社區廟口或空地陳列,以40顆1 包裝、每包裝500 元之售 價,伺機出售予林劉菊等不特定人。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 市調查處接獲民眾檢舉,於99年5 月25日11時7 分許,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99年12月25日改 制,改制前為高雄縣大社鄉三奶村,以下皆同)新興路22巷 1 之3 號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再循線於99年 8 月13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在臺南市麻豆區(99年 12月25日改制,改制前為臺南縣麻豆鎮,以下皆同)小埤里 麻佳路一段42之10號旁倉庫內、臺南市麻豆區苓子林16號之 4 及其隔壁車庫內,各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末於99 年8 月19日17時52分許,約談莊明敦到案說明,始查悉全情 。
二、證據:
㈠被告莊文賢莊明敦蔡美心許美雀陳朝盈於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林劉菊之子林慶華、張京財、蔡啟昌於調查局詢問及 偵訊之證述、證人即林劉菊之子林瑾昱於偵訊之證述。



㈢臺南縣衛生局99年10月13日衛藥字第0990031329號函、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5月12日FDA研字第0990019735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10月4日FDA研字第0990049385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10月4日FDA研字第0990049390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9月17日FDA研字第0990049388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9 月9日FDA研字第0990049391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9月14日FDA研字第0990049389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9月14日FDA研字第0990049386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10月11日FDA研字第099004938 7號檢驗報告書、臺南縣衛生局99年10月15日衛藥字第09900 32244 號函、本院通訊監察書、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查獲照片23張、偽藥照片2 張。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8、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3、5至 10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明敦莊文賢蔡美心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 第1 項製造偽藥罪。被告許美雀陳朝盈所為,均係犯藥事 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被告莊明敦利用不知情之張 京財所經營之「翔意生技有限公司」加工製造偽藥之藥丸膠 囊及鋁箔片包裝,為間接正犯。被告莊明敦莊文賢、蔡美 心明知偽藥而販賣之低度行為,為製造偽藥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被告莊明敦莊文賢蔡美心間就上開製造 偽藥進而販賣之犯行,被告許美雀陳朝盈間就上開販賣偽 藥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 告莊明敦莊文賢蔡美心多次製造偽藥之行為,均係基於 單一製造偽藥以營利之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應 評價為集合犯,僅論以一罪。移送併辦部分(即99年度偵字 第30923 號),與經起訴且經本院論罪之部分,屬事實上同 一之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
㈡本件被告5 人均已認罪,並經辯護人協助下與檢察官於審判 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為:⑴被告莊文賢願受有期徒 刑1年11月,緩刑4年,並應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臺灣高雄分會支付新臺幣120 萬元(已履行)。⑵被告蔡美 心願受有期徒刑1年3 月,緩刑3年,並應向財團法人犯罪被 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支付新臺幣120 萬元(已履行) 。⑶被告莊明敦願受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4年,並應向財 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支付新臺幣105 萬 元(已履行)。⑷被告許美雀願受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 ,並應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會支付新



臺幣15萬元(已履行)。⑸被告陳朝盈願受有期徒刑5 月, 緩刑2 年,並應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高雄分 會支付新臺幣15萬元(已履行)。本院經核前開協商合意並 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 形,復審酌被告莊明敦蔡美心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莊文賢前於80年間因傷害案件受有期 徒刑6 月之宣告,嗣於80年8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 迄今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許美雀 前於79年間因賭博案件受有期徒刑6 月之宣告,嗣於80年4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迄今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朝盈前於91年間因藥事法案件受有 期徒刑3 月之宣告,嗣於91年12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 ,迄今未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皆符合刑 法第74條第1 項第1 、2 款緩刑宣告之要件,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 份附卷可查,故前開協商合意之刑度, 亦符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所定之協商判決科刑限 制,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爰不經言 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㈢沒收:
⒈按查獲之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沒入並銷 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 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偽藥亦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1 、2 、附表三編號1 至7 、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藥丸 、膠囊,經送檢驗結果,係含Acetaminophen 、Caffeine、 Dexamethasone 、Indomethacin及Prednisolo ne 等複方西 藥成分,有臺南縣衛生局99年10月13日衛藥字第0990031329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5 月12日FDA 研字 第0990019735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 年10 月4 日FDA 研字第0990049385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10月4 日FD A 研字第099004939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9 月17日 FDA 研字第0990049388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9 月9 日FDA 研字第0990049391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9 月 14日FDA 研字第0990049389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9 月14日FDA 研字第0990049386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 10月11日FDA 研字第0990049387號檢驗報告書、臺南縣衛生 局99年10月15日衛藥字第0990032244號函在卷可證,為被告 莊明敦莊文賢蔡美心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被告許美雀陳朝盈販入後復行售出之偽藥,業據被告5 人供陳明確,自 屬查獲之偽藥,且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應均依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之名片1 袋,為被告許美雀所有供其與 被告陳朝盈共犯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許美雀陳朝盈於 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見院卷第171 頁),依共犯責任共同 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被告許美雀、陳朝 盈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6、7、9、 1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莊文賢所有供其與被告蔡美心、莊明 敦共犯本案犯罪所用,亦經渠等於本院審理中供陳不諱(見 院卷第171至172頁),爰均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及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被告莊明敦莊文賢蔡美心之主 文項下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7 所示之藥品,及法務部調查局另在 臺南市佳里區(自99年12月25日起改制,改制前為臺南縣佳 里鎮,以下皆同)佳里興39號之南都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扣得之明目地黃丸3 瓶等物,並非被告5 人所製造、販賣之 偽藥,而如附表二編號9 之存摺1 袋、附表四編號4 之藥品 成分單1 袋,並未供本案犯罪所用,均經被告陳朝盈、許美 雀、蔡美心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171 頁),足認皆與本案 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法務部調查局在臺南市佳里區萊 芊寮1-59號翔意生技有限公司扣得之攪拌器1 台、膠囊充填 器2 台,雖曾作為製造上開偽藥之工具,惟乃張京財所有, 業經證人張京財於調查局詢問時陳述明確,既非被告5 人所 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 之存摺7 冊(被告莊文賢蔡美心所有 ),其中郵局存摺2 本(各為被告莊文賢蔡美心所有), 係渠等藉以收取偽藥買受人價款所用,已據被告莊文賢、蔡 美心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無訛(見本院卷第172 頁),固屬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莊文賢蔡美心於本院審理 中供稱該2 郵局帳戶另供渠等繳納保險費、水電費、註冊費 等日常生活所用,希望能不沒收等語(見本院卷第172 頁) ,本院審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供犯罪所用之物」, 依同條第3 項規定,為「得」沒收,非「應」沒收,而該2 帳戶僅係供被告莊文賢蔡美心收取犯罪所得,帳戶本身並 無類如洗錢等不法使用情事,而被告莊文賢蔡美心經認罪 協商後,已將犯罪所得各120 萬元捐出如前述,故亦無凍結 該2 帳戶,扣取渠等犯罪所得之必要,且如逕予沒收存摺, 對於被告莊文賢蔡美心日常生活影響甚鉅,另參酌公訴人 對是否有必要沒收,亦表示由本院考量(見本院卷第172 頁 )等情,認並無沒收該2 郵局帳戶存摺之必要,爰不予宣告



沒收。至其餘存摺共5 本,被告莊文賢蔡美心均陳稱與本 案犯罪無關(見本院卷第172 頁),亦不予宣告沒收,於此 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8 款。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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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姓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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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蓉 │臺中市太平區(99年12月25日改制,改制前為臺中│
│ │縣太平市○○○街58巷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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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振河 │彰化縣芬園鄉○○路○段521 號 │
├────┼──────────────────────┤




陳茂田 │高雄市鳳山區(99年12月25日改制,改制前為高雄│
│ │縣鳳山市○○○路○段224 號 │
├────┼──────────────────────┤
許木全 │新竹縣新豐鄉新豐村4 鄰132 號 │
├────┼──────────────────────┤
│許德勝 │桃園縣龍潭鄉○○路63巷12號 │
├────┼──────────────────────┤
陳明璋 │屏東縣鹽埔鄉○○路24號 │
├────┼──────────────────────┤
廖進添 │臺中市豐原區(99年12月25日改制,改制前為臺中│
│ │縣豐原市○○○○路458 號之1 │
├────┼──────────────────────┤
│林永昌 │高雄市○○區○○路711 巷18弄19號 │
├────┼──────────────────────┤
陳滄浪 │彰化縣彰化市○○街66巷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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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輝 │桃園縣龜山鄉○○○○街27號1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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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榮輝 │臺中市○區○○○街一段226號12樓 │
├────┼──────────────────────┤
│李建國 │臺北市瑞芳區(99年12月25日改制,改制前為臺北│
│ │縣瑞芳鎮○○○路246巷23號 │
├────┼──────────────────────┤
曹榮祥 │彰化縣溪湖鎮○○路○段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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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在高雄市○○區○○里○○路22巷1 之3 號搜索扣得之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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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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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紅藥丸 │1箱 │許美雀 │為許美雀陳朝盈
│ │ │(9720顆)│陳朝盈 │共同販售之偽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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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紅藥丸 │1箱 │許美雀 │為許美雀陳朝盈
│ │ │(7900顆)│陳朝盈 │共同販售之偽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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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舒樂目藥 │1 箱 │ │與本案無關 │
│ │ │(120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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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舒樂目藥 │1 箱 │ │與本案無關 │




│ │ │(80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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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龍喀散 │1 箱 │ │與本案無關 │
│ │ │(10大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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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龍喀散 │1箱 │ │與本案無關 │
│ │ │(100 小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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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益普膠囊食品│1箱 │ │與本案無關 │
│ │ │(23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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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名片 │1 袋 │許美雀許美雀陳朝盈共│
│ │ │ │ │犯本案犯罪所用 │
│ │ │ │ │ │
├──┼──────┼─────┼─────┼────────┤
│9 │存摺 │1 袋 │許美雀 │與本案無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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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在臺南市○○區○○里○○路○段42之10號旁倉庫內搜 索扣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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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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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知名紅色膠│17箱 │莊文賢 │為莊文賢莊明敦
│ │囊 │(162072粒)│ │、蔡美心共同製造│
│ │ │ │ │、販賣之偽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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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知名橘色膠│15箱 │莊文賢 │同上 │
│ │囊 │(144020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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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知名綠色膠│12箱 │莊文賢 │同上 │
│ │囊 │(118130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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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知名白色膠│5箱 │莊文賢 │同上 │
│ │囊 │(40200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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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知名黃色膠│9箱+1袋 │莊文賢 │同上 │
│ │囊 │(90090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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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知名咖啡色│8箱 │莊文賢 │同上 │
│ │膠囊 │71750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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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知名黑色膠│19箱 │莊文賢 │同上 │
│ │囊 │185000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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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在臺南市麻豆區苓子林16號之4 及其隔壁車庫搜索扣得 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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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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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黃色包裝(黑色)不│217粒 │莊文賢│為莊文賢莊明敦
│ │明藥丸 │ │ │、蔡美心共同製造│
│ │ │ │ │、販賣之偽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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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橢圓形紅色不明膠囊藥│200粒 │莊文賢│為莊文賢莊明敦
│ │丸 │ │ │、蔡美心共同製造│
│ │ │ │ │、販賣之偽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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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綠色不明膠囊藥 │770粒 │莊文賢│為莊文賢莊明敦
│ │ │ │ │、蔡美心共同製造│
│ │ │ │ │、販賣之偽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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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藥品成分單 │1 袋 │ │與本案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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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房屋租賃契約書 │1 份 │莊文賢│係存放藥品之處之│
│ │(臺南市○○區○○路│ │ │租賃契約書,莊文│
│ │一段42之10號旁倉庫)│ │ │賢、蔡美心、莊明│
│ │ │ │ │敦共犯本案犯罪所│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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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業資料 │2 冊 │莊文賢莊文賢蔡美心、│
│ │ │ │ │莊明敦共犯本案犯│
│ │ │ │ │罪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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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客戶資料 │1 冊 │莊文賢莊文賢蔡美心、│
│ │ │ │ │莊明敦共犯本案犯│
│ │ │ │ │罪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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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存摺 │7 冊 │莊文賢│其中郵局帳戶2 本│




│ │ │ │蔡美心│係供買偽藥之人匯│
│ │ │ │ │款所用,其餘與本│
│ │ │ │ │案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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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快遞托運單 │1冊 │莊文賢莊文賢蔡美心、│
│ │ │ │ │莊明敦共犯本案犯│
│ │ │ │ │罪所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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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莊文賢名片 │3張 │莊文賢莊文賢蔡美心、│
│ │ │ │ │莊明敦共犯本案犯│
│ │ │ │ │罪所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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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都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意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