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賢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蔡美心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被 告 莊明敦
選任辯護人 黃清江律師
被 告 許美雀
陳朝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文賢、蔡美心、莊明敦、許美雀、陳朝盈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依被告、辯護人 之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復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 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 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