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緝字,99年度,14號
KSDM,99,自緝,14,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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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緝字第14號
自 訴 人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財
被   告 吳鴻燦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對被告提起自訴,雖曾委任林石猛、張競文律師 行之,然林石猛、張競文律師均業於民國100 年1 月3 日具 狀解除委任,有刑事終止委任陳報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本院爰定相當期間命自訴人補正此欠缺之法定程式 ,逾期未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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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