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610號
KSDM,99,易,1610,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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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運財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
752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運財犯業務侵占罪,共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
事 實
一、陳運財自民國96年5 月2 日起進入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高 雄分公司(下稱宏遠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負責業務推廣及 向客戶收取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租賃押金等業務,為從事業 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7年7 月15日( 起訴書誤載為98年4 月間)起,迄98年9 月2 日(起訴書誤 載為98年9 月3 日)止,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利用向宏遠 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客戶收款之機會,將附表一所示業務上所 持有之現金,予以侵占入己,而未將前開款項繳回宏遠公司 。嗣陳運財於98年9 月3 日起,未到宏遠公司上班,宏遠公 司之營業主管發覺有異,遂對陳運財經手之業務進行檢查, 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宏遠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運財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之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 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 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運財於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30 頁、本院審易卷第15頁反面、 第63頁、本院易字卷第126 頁),核與被害人宏遠公司之告 訴代理人吳浩玔於偵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213 頁



、第330 頁);並有鴻城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 書及繳款單各1 份;品城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及 繳款單各1 份;養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1 份及轉帳傳票2 張;一品石石材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 2 份、現金支出傳票3 份及通訊費帳單5 張;高嘉塑膠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及支付憑證各1 份;長暉顧問社 出具之收款證明書3 份;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1 份及請款單3 張;大聯合國際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及通訊費帳單各1 份;金 勝德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1 份、通訊費帳單3 張 、繳款單1 紙、電子統一發票1 張;秉宏企業行出具之收款 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1 份、收款證明單1 份及繳款 單1 份;弘基家具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2 份、宏遠電 訊服務申請書1 份、收款證明單1 份及轉帳傳票3 張;協和 家具行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 單各1 份;輪勇通運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 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呂奇實業有限公司出 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支票影本各1 份; 多森牙醫診所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 款證明單各1 份;禾成家具行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 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 ;南飛揚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 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多圓廣告行銷有限公司出具之收 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好伙 伴企業行出具之收款證明書2 份、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1 份 、設備保管單2 紙;盈林商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 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明單各1 份;祥泰順 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宏遠電訊服務申請書、收款證 明單各1 份;得陞眼鏡有限公司金元企業行、鋼新冶科股 份有限公司、泓全資訊有限公司、捷安法羅國際事業有限公 司、皇田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收款證明書各1 份;宏遠公司 出具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電話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 卷第4 頁至第206 頁;本院易字卷第13頁至第63頁)。足徵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如附表一 編號一至四十三之業務侵占犯行,均堪以認定。三、按侵占罪係即成犯,故侵占行為一經完畢,罪即成立,縱於 事後將侵占之款全數吐出,或已自認賠償,亦不能解除犯罪 之責任(最高法院30年上第2902號判例參照)。故被告雖曾 於99年12月13日償還新臺幣(下同)10萬元、99年12月14日



匯款入帳10萬元至宏遠公司帳戶,此有宏遠公司99年12月16 日宏遠99字第00040 號函、和解書及切結書各1 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易字卷第133 頁至第136 頁),惟揆諸上開說明, 仍無解於本件業務侵占犯行之成立,核先敘明。被告受僱於 宏遠公司擔任業務專員,其職務內容包括業務推廣及向客戶 收取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租賃押金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於收取附表一所示客戶應繳 給宏遠公司之款項後,復將其業務上持有屬於宏遠公司所有 之款項,加予侵占入己。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三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之各 次侵占行為,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四、本院審酌被告任職於宏遠公司,本應忠實於公司及客戶之委 託,竟基於貪念而侵占代收之款項,惟衡酌被告近10年內, 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 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且已將上述之部分侵占款項 償還宏遠公司,有上開函文、和解書在卷足佐;復考量被告 為高中畢業,現於外勞人力仲介公司上班,有正當工作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 、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 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 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 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 ,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 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 年 度臺上字第2017號判決)。本院考量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所 犯之罪名及手法均相同,犯罪時間大多介於98年5 月至8 月 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且各次侵占金額大多1 萬 元以下,43次業務侵占犯行總計為485,604 元等整體犯罪之 非難評價;再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及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另查,被告近10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被告嗣後與宏遠公 司達成如附表三所示之和解內容,有宏遠公司於99年12月16 日出具之宏遠99字第00040 號函、和解書及切結書附卷可參 ;且告訴代理人吳浩玔及檢察官亦願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 機會,有本院100 年1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各1 份在卷足憑;再參諸被告現有正當職業,其經此偵、審程序 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予緩刑5 年之宣告,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能知 所警惕,並兼顧宏遠公司之權益,本院考量上述情形後,認 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履行 上開和解內容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倘被告未 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運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利用向宏 遠公司如附表二所示客戶收款之機會,將附表二所示之折讓 金額,予以侵占入己,而未繳回前開款項予宏遠公司,因認 被告此部分涉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 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5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㈢、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代理 人吳浩玔之指訴及宏遠公司出具之電話明細表為其論據。然 查:①由養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之轉帳傳票2 張(見偵卷第 9 頁),可知附表二編號一部分,被告分別於98年6 月25日 及98 年7月27日折讓926 元與286 元之費用予養信鋼材貿易 有限公司,而未收取該折讓金額。②由宏遠公司對於一品石 石材有限公司之現金支出傳票及收款證明單(見偵卷第11頁 至第18頁),可知附表二編號二部分,被告分別於98年6 月 3 日、98年7 月1 日及98年8 月4 日折讓299 元、213 元、 221 元與160 元之費用予一品石石材有限公司,而未收取該 折讓金額。③由高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憑證3 張(見 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可知附表二編號三部分,被告分別 於98年6 月9 日、98年7 月9 日及98年8 月6 日折讓140 元 、160 元與153 元之費用予高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而未收 取該折讓金額。④由宏遠公司對於長暉顧問社之收款證明單 (見偵卷第23頁至第24頁),可知附表二編號四部分,被告 分別於98年7 月3 日及98年7 月30日折讓193 元與172 元之 費用予長暉顧問社,而未收取該折讓金額。⑤由宏遠公司對 於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請款單(見偵卷第27 頁至第28頁),可知附表二編號五部分,被告分別於98年5 月28日及98年7 月底,各折讓500 元之費用予人杰老四川餐 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而未收取該折讓金額。是以被告各次 向客戶收取之實際上金額,應以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實收



金額欄」所載為準,被告既未實際收款取得,亦無從侵占未 取得款項之可能,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折讓金額欄」 所示金額部分(共計3,923 元),被告客觀上應無業務侵占 之犯行,殆可認定。
㈣、從而,本件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此部分業務侵占之 之犯行,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 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上述犯行, 揆諸首揭說明,本應為被告此部分業務侵占為無罪之諭知, 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附表二編號一至五附註 欄內,所對應之附表一所示,業已論罪科刑之各次業務侵占 部分,具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寶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業務侵占日期 │ 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 │業務侵占 │
│ │ │ │新臺幣/ 元│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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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7年7月15日 │好伙伴企業行│10,000 │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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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7年8月14日 │同上 │20,000 │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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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97年12月9日 │得陞眼鏡 │5,000 │註三 │
├──┼───────┼──────┼─────┼─────┤
│四 │98年2月16日 │金元企業行 │5,000 │註三 │
├──┼───────┼──────┼─────┼─────┤
│五 │98年2月25日 │鋼新冶科股份│15,000 │註三 │
│ │ │有限公司 │ │ │
├──┼───────┼──────┼─────┼─────┤
│六 │98年2月27日 │泓全資訊 │5,000 │註三 │
├──┼───────┼──────┼─────┼─────┤
│七 │98年3月3日 │秉宏企業行 │5,000 │註二 │
├──┼───────┼──────┼─────┼─────┤
│八 │98年3月24日 │輪勇通運企業│3,000 │註二 │
│ │ │有限公司 │ │ │
├──┼───────┼──────┼─────┼─────┤
│九 │98年4月27日 │弘基傢俱有限│10,000 │註二 │
│ │ │公司 │ │ │
├──┼───────┼──────┼─────┼─────┤
│十 │98年4月29日 │協和家具行 │10,000 │註二 │
├──┼───────┼──────┼─────┼─────┤
│十一│98年5月25日 │祥泰順有限公│10,000 │註二 │
│ │ │司-ADSL SIP │ │ │
├──┼───────┼──────┼─────┼─────┤
│十二│98年5月28日 │人杰老四川餐│24,085 │註一 │
│ │ │飲管理顧問(│ │ │
│ │ │股)公司 │ │ │
├──┼───────┼──────┼─────┼─────┤
│十三│98年5月底 │鴻城清潔服務│12,193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金勝德實業有│12,945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十四│98年6月2日 │盈林商務事業│10,000 │註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桃園分公司 │ │ │
├──┼───────┼──────┼─────┼─────┤




│十五│98年6月3日 │一品石石材有│2,691 │註一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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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98年6月9日 │高嘉塑膠股份│4,535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十七│98年6月17日 │金勝德實業有│16,643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十八│98年6月25日 │養信鋼材貿易│17,594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十九│98年6月底 │鴻城清潔服務│11,914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二十│98年7月1日 │一品石石材有│4,532 │註一 │
│ │ │限供司 │ │ │
├──┼───────┼──────┼─────┼─────┤
│二一│98年7月3日 │長暉顧問社 │6,226 │註一 │
├──┼───────┼──────┼─────┼─────┤
│二二│98年7月7日 │捷安法羅國際│10,000 │註三 │
│ │ │事業有限公司│ │ │
├──┼───────┼──────┼─────┼─────┤
│二三│98年7月9日 │高嘉塑膠股份│5,178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弘基傢俱有限│3,906 │註一 │
│ │ │公司 │ │ │
├──┼───────┼──────┼─────┼─────┤
│二四│98年7月17日 │金勝德實業有│12,931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二五│98年7月20日 │秉宏企業行 │2,287 │註一 │
├──┼───────┼──────┼─────┼─────┤
│二六│98年7月21日 │大聯合國際旅│3,216 │註一 │
│ │ │行社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二七│98年7月27日 │養信鋼材貿易│5,400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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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98年7月28日 │禾成傢俱行 │5,000 │註二 │
├──┼───────┼──────┼─────┼─────┤
│二九│98年7月30日 │長暉顧問社 │5,555 │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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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98年7月31日 │長益傢俱 │5,000 │註三 │
├──┼───────┼──────┼─────┼─────┤
│三一│98年7月底 │鴻城清潔服務│12,372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人杰老四川餐│26,551 │註一 │
│ │ │飲管理顧問(│ │ │
│ │ │股)公司 │ │ │
├──┼───────┼──────┼─────┼─────┤
│三二│98年8月4日 │一品石石才有│3,434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三三│98年8月6日 │高嘉塑膠股份│4,948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三四│98年8月12日 │皇田國際有限│20,000 │註三 │
│ │ │公司 │ │ │
├──┼───────┼──────┼─────┼─────┤
│三五│98年8月14日 │多森牙醫診所│20,000 │註二 │
├──┼───────┼──────┼─────┼─────┤
│三六│98年8月17日 │維格餅家(股│10,000 │註二 │
│ │ │)公司 │ │ │
├──┼───────┼──────┼─────┼─────┤
│三七│98年8月18日 │金勝德實業有│13,894 │註一 │
│ │ │限公司 │ │ │
├──┼───────┼──────┼─────┼─────┤
│三八│98年8月20日 │大聯合國際旅│3,479 │註一 │
│ │ │行社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秉宏企業行 │2,387 │註一 │
├──┼───────┼──────┼─────┼─────┤
│三九│98年8月21日 │弘基傢俱有限│4,854 │註一 │
│ │ │公司 │ │ │
├──┼───────┼──────┼─────┼─────┤




│四十│98年8月25日 │呂奇實業有限│10,000 │註二 │
│ │ │公司 │ │ │
├──┼───────┼──────┼─────┼─────┤
│四一│98年8月28日 │養信鋼材貿易│9,944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四二│98年8月底 │鴻城清潔服務│14,899 │註一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品城實業有限│781 │註一 │
│ │ │公司 │ │ │
│ │ ├──────┼─────┼─────┤
│ │ │人杰老四川餐│28,230 │註一 │
│ │ │飲管理顧問(│ │ │
│ │ │股)公司 │ │ │
├──┼───────┼──────┼─────┼─────┤
│四三│98年9月2日 │南飛揚企業有│10,000 │註三 │
│ │ │限公司 │ │ │
│ │ ├──────┼─────┼─────┤
│ │ │多圓廣告行銷│10,000 │註三 │
│ │ │有限公司 │ │ │
├──┴───────┴──────┴─────┴─────┤
│合計 485,604 │
└─────────────────────────────┘
註一:被告擅自向客戶收取通信費用,且嗣後未將收取之款項繳 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
註二:被告向客戶收取設備押金後,開立收款證明單交予客戶收 執,再向公司回報客戶不願支付設備押金,而將所收取之 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註三:被告向客戶收取設備押金後,未開立收據,並將收取之款 項繳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
【附表二】折讓部分
┌──┬──────┬──────┬─────┬─────┬─────┬────┐
│編號│ 客戶名稱 │ 時間 │侵占金額 │折讓金額 │實收金額 │ 備 註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 一 │養信鋼材貿易│98年6月25日 │12,857 │926 │17,594 │同附表一│
│ │有限公司 ├──────┼─────┤ │ │編號十八│
│ │ │98年6月25日 │5,663 │ │ │ │
│ │ ├──────┼─────┼─────┼─────┼────┤




│ │ │98年7月27日 │1,710 │286 │5,400 │同附表一│
│ │ ├──────┼─────┤ │ │編號二七│
│ │ │98年7月27日 │3,976 │ │ │ │
├──┼──────┼──────┼─────┼─────┼─────┼────┤
│ 二 │一品石石材有│98年6月3日 │2,990 │299 │2,691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十五│
│ │限公司 ├──────┼─────┼─────┼─────┼────┤
│ │ │98年7月1日 │2,301 │213 │2,088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二十│
│ │ ├──────┼─────┼─────┼─────┼────┤
│ │ │98年8月4日 │2,214 │221 │1,993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三二│
│ │ ├──────┼─────┼─────┼─────┼────┤
│ │ │98年8月4日 │1,601 │160 │1,441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三二│
├──┼──────┼──────┼─────┼─────┼─────┼────┤
│ 三 │高嘉塑膠股份│98年6月9日 │22 │140 │4,535 │同附表一│
│ │有限公司 ├──────┼─────┤ │ │編號十六│
│ │ │98年6月9日 │4,653 │ │ │ │
│ │ ├──────┼─────┼─────┼─────┼────┤
│ │ │98年7月9日 │19 │160 │5,178 │同附表一│
│ │ ├──────┼─────┤ │ │編號二三│
│ │ │98年7月9日 │5,319 │ │ │ │
│ │ ├──────┼─────┼─────┼─────┼────┤
│ │ │98年8月6日 │5,101 │153 │4,948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三三│
├──┼──────┼──────┼─────┼─────┼─────┼────┤
│四 │長暉顧問社 │98年7月3日 │6,419 │193 │6,226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二一│
│ │ ├──────┼─────┼─────┼─────┼────┤
│ │ │98年7月30日 │1 │172 │5,555 │同附表一│
│ │ ├──────┼─────┤ │ │編號二九│
│ │ │98年7月30日 │5,726 │ │ │ │
│ │ │ │ │ │ │ │
├──┼──────┼──────┼─────┼─────┼─────┼────┤
│五 │人杰老四川餐│98年5月28日 │3 │500 │24,085 │同附表一│
│ │飲管理顧問(├──────┼─────┤ │ │編號十二│
│ │股)公司 │98年5月28日 │24,582 │ │ │ │
│ │ ├──────┼─────┼─────┼─────┼────┤
│ │ │98年7月底 │27,051 │500 │26,551 │同附表一│




│ │ │ │ │ │ │編號三一│
├──┼──────┴──────┴─────┼─────┼─────┼────┤
│合計│ 112,208 │3,923 │108,285 │ │
└──┴───────────────────┴─────┴─────┴────┘
【附表三】和解內容: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13日支付新臺幣20萬 元與宏遠公司;另新臺幣28.9萬元採分期付款予宏遠 公司,共分1 年給付完畢,合計新臺幣48.9萬元。分 期付款內容,如下:
┌────┬───────┬─────┐
│ 期 別 │ 付 款 日 期 │還款金額 │
│ │ │新臺幣/ 元│
├────┼───────┼─────┤
│ 首期 │ 99年12月13日 │ 200,000 │
├────┼───────┼─────┤
│ 第2期 │100 年1 月10日│ 20,000 │
├────┼───────┼─────┤
│ 第3期 │100 年2 月10日│ 20,000 │
├────┼───────┼─────┤
│ 第4期 │100 年3 月10日│ 20,000 │
├────┼───────┼─────┤
│ 第5期 │100 年4 月10日│ 20,000 │
├────┼───────┼─────┤
│ 第6期 │100 年5 月10日│ 20,000 │
├────┼───────┼─────┤
│ 第7期 │100 年6 月10日│ 20,000 │
├────┼───────┼─────┤
│ 第8期 │100 年7 月10日│ 28,166 │
├────┼───────┼─────┤
│ 第9期 │100 年8 月10日│ 28,166 │
├────┼───────┼─────┤
│ 第10期 │100 年9 月10日│ 28,166 │
├────┼───────┼─────┤
│ 第11期 │100 年10月10日│ 28,166 │
├────┼───────┼─────┤
│ 第12期 │100 年11月10日│ 28,166 │
├────┼───────┼─────┤
│ 第13期 │100 年12月10日│ 28,170 │
├────┴───────┼─────┤
│ 合 計 │ 48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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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林商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城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嘉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養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輪勇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圓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飛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品石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全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陞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呂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