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1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秀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7795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蒞追字第29號、99年度蒞字第1
57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秀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十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吳秀花自民國94年10月10日起,先後在其位於高雄縣大樹鄉 (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大樹區,下同)溪埔路231 號 住處內,自任會首,邀集會員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共 13會,約定採內標方式標會,每會會款如附表一所示,並於 附表一所示之開標時間,在上開住處開標。詎於會期進行中 ,吳秀花見會員多彼此互不相識,復無暇親自參與競標,認 有機可趁,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於每組互助會起會 時預先虛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會員,及利用會員與會員彼 此間並非全都相識,在各開標地點,分別以人頭會員、各該 被冒標人之名義,在互助會標單上偽造彼等之署押及標息後 ,持以競標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冒標之會員及其他 活會會員,得標後或向當次尚屬活會之會員佯稱是該名人頭 或被冒標會員得標,對於被冒標會員則佯稱是他人得標云云 ,而向渠等收取會款,使當次尚屬活會會員不疑有詐而支付 會款,並因此詐得各如附表二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999 萬7,450元會款。
二、案經尤清和、尤黃惠美、吳惠貞、吳碧雲、陳吳秀蕊、黃清 源、鄭建治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秀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 證據資料,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
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 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吳秀花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證 人尤清和、陳月霞、陳月足、莊順興、黃清涼、吳惠貞、鄭 建治、莊柯彩、林萬福、吳碧雲、涂青才、莊慧美、陳吳秀 蕊、黃淑惠、陳淑娟、莊許秀賢、羅玉珠、尹敏華、陳志豪 、傅秀美、盛安、鄭春燕、黃張麗卿、趙夢炎、方玉枝、洪 莞婷、謝草、簡修濟、吳雨錚、張富吉、黃坤元、鄭金興、 鄭明霞、劉春菊、陳月英、陳建陶、黃怡珍、吳陳碧鑾、吳 芊諭、陳銀雀、尤惠雀、吳麗清、柯秋鳳、林清鳳、楊淑珍 、郭保琴、吳丞宇、尤佩琇、尤黃惠美、李文上、吳慶吉、 鄭林春菊、莊蔡金花、尤張甜、蘇黃金包、王昱涵、陳玉娟 、簡陳桃紅、吳桂蘭、陳妙菱、凌麗娟、吳楊梅金、陳傅秀 美、鄭居原、吳佩玲、曾順榮、黃月杏、陳翠枝、莊永霖、 黃淑珍、倪清田、陳俐伶、吳文山、吳文川、吳慶祥、郭美 苓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會單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 被告有罪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按民間互助會之標單,就其內容所載署押及金額本身言,原 無何一定之意思表示,祇因在民間標會之習慣上,足為表示 其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所謂以文書論 之私文書。本件被告先後多次冒用互助會會員名義偽造標單 ,並持以行使,而詐取他人財物之行為,核被告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各 該被冒標會員署押,乃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 準私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參與投標,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每次冒標行為,係 同時向多數活會會員與遭冒標會員詐取會款,係一行為觸犯 數個相同之詐欺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另被告以一冒標 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異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處斷。又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13會中,各別於時間緊接 ,犯意同一之情形下為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是就附表二各編號內所為,均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 犯,共論以13罪(各罪行為終止日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後) 。被告所犯上開13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犯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自任會首,邀集會
員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共13會後,竟冒用活會會員名 義得標,並惡意倒會,嚴重侵害被冒標之人及互助會活會會 員之權益,且詐得金額甚鉅,更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 ,惡性非輕;惟念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於本案發生前素行良好,犯 後又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已有知錯之意,態度尚可;另 衡以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現無工作及收入等一切情 狀,分別就被告犯罪金額達200 萬元以上之犯行,量處有期 徒刑1 年,就犯罪金額達100 萬元以上不及200 萬元之犯行 ,量處有期徒刑10月,就犯罪金額未達100 萬元之犯行,量 處有期徒刑8 月。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 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 條第5 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而審酌被告犯附表二編號甲至卯所示之各該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係在96年間犯之,而犯罪手法均大致相同,如以實 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 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 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 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 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於有期徒刑1 年以上至9 年4 月以下範圍內,定被告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至被告所偽造之互助會標單並 未扣案,且衡諸本件係冒標,被告自無保留上開不法證據之 理,應已於該互助會開標後丟棄而不存在,為避免日後執行 上之困難,故本院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附表一:
┌──┬───────┬────┬────┬────────────┐
│編號│會期 │會員數 │每期會款│備註 │
│ │ │ │;底標 │ │
├──┼───────┼────┼────┼────────────┤
│甲 │自94年10月10日│48(連同│5000元;│每月10日、25日中午12時整│
│ │起至96年9月25 │會首) │2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日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乙 │自95年2月25日 │50(連同│10000元 │每月10日、25日中午12時整│
│ │起至97年3月25 │會首) │;8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日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丙 │自95年5月5日起│50(連同│3000元;│每月5日、20日中午12時整 │
│ │至97年4月20日 │會首) │1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丁 │自95年7月5日起│46(連同│5000元;│每月5日、20日中午12時整 │
│ │至97年5月20日 │會首) │2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戊 │自95年8月10日 │46(連同│10000元 │每月10日、25日中午12時整│
│ │起至97年6月25 │會首) │;8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日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已 │自95年9月10日 │46(連同│3000元;│每月10日、25日中午12時整│
│ │起至97年7月25 │會首) │1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日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庚 │自95年9月15日 │42(連同│5000元;│每月15日、30日中午12時整│
│ │起至97年5月30 │會首) │2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日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辛 │自95年9月10日 │48(連同│3000元;│每月10日、25日中午12時整│
│ │起至97年8月25 │會首) │1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日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癸 │自96年5月5日起│40(連同│10000元 │每月5日、20日中午12時整 │
│ │至97年12月20日│會首) │;8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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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自94年11月5日 │48(連同│10000元 │每月5日、20日中午12時整 │
│ │起至96年10月20│會首) │;8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日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子 │自95年1月15日 │48(連同│3000元;│每月2日、20日中午12時整 │
│ │起至96年12月20│會首) │1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日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丑 │自95年3月10日 │42(連同│5000元;│每月10日、25日中午12時整│
│ │起至96年12月25│會首) │2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日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卯 │自95年1月5日起│50(連同│5000元;│每月5日、20日中午12時整 │
│ │至97年1月20日 │會首) │200元 │開標;開標地點在吳秀花之│
│ │止 │ │ │高雄縣鄉○村○○路231號 │
│ │ │ │ │住處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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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冒標日期 │活會會員 │被冒標之會員│虛列之會員│①詐得會款 │
│ │ │ │ │ │②計算式: │
│ │ │ │ │ │金額= (活會會員繳交每期會款│
│ │ │ │ │ │扣除該次標息)× (當期受騙之│
│ │ │ │ │ │活會人數)× (冒標次數+虛列會│
│ │ │ │ │ │員人數) │
│ │ │ │ │ │③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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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會│不詳日期,採有│尤承痒 │尤承痒 │黃秋霞 │①詐得金額11萬760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陳月霞 │陳月霞 │黃坤章 │②計算式 │
│ │(按:以倒會或 │陳月足 │陳月足 │林泉平 │金額= (5000元-800元)X4活會│
│ │結束前之日期認│莊順興 │莊順興 │ │X(4次+3人) │
│ │定,因活會人數│ │ │ │③備註:(被告陳稱標息為800 │
│ │較少,故較有利│ │ │ │元,以標息800元計算) │
│ │於被告之認定) │ │ │ │ │
│ │,此會已結,即│ │ │ │ │
│ │以最後4期為冒 │ │ │ │ │
│ │標日期 │ │ │ │ │
│ │①96年8月10 │(共4會活會) │ │ │ │
│ │②96年8月25 │ │ │ │ │
│ │③96年9月10 │ │ │ │ │
│ │④96年9月2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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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會│不詳日期(採有│吳惠貞 │尤美燕 │黃麗卿 │①詐得金額328萬125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江萬輝 │江萬輝 │謝源聖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柯彩霞 │其餘不詳 │ │金額= (10000元-1250元)×25 │
│ │年9月28》前之 │涂青才 │ │ │活會× (13次+2人) │
│ │最後13期為冒標│吳惠美 │ │ │③備註:(被害人提出之會單標│
│ │日期 │林萬福 │ │ │息為1150元至1350元不等,以平│
│ │①96年3月25日 │王佳芸 │ │ │均標息1250元計算) │
│ │②96年4月10日 │陳美香(2會) │ │ │ │
│ │③96年4月25日 │莊慧美 │ │ │ │
│ │④96年5月10日 │吳秀蕊(2會) │ │ │ │
│ │⑤96年5月25日 │黃淑惠(2會) │ │ │ │
│ │⑥96年6月10日 │黃清涼(2會) │ │ │ │
│ │⑦96年6月25日 │陳淑娟 │ │ │ │
│ │⑧96年7月10日 │莊啟川 │ │ │ │
│ │⑨96年7月25日 │吳碧雲(2會) │ │ │ │
│ │⑩96年8月10日 │羅玉珠(3會) │ │ │ │
│ │⑪96年8月25日 │尤美燕 │ │ │ │
│ │⑫96年9月10日 │莊順和 │ │ │ │
│ │⑬96年9月25日 │ │ │ │ │
│ │ │(共25會活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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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會│不詳日期(採有│黃美娟 │洪伯霜 │林美琪 │①詐得金額62萬920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尹敏華 │其餘不詳 │蘇超元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陳志豪 (會單│ │林美源 │金額= (3000元-400元)×22活 │
│ │年9月28》前之 │誤載為「華」│ │ │會× (8次+3人) │
│ │最後8期為冒標 │) │ │ │③備註:(被害人提出之會單標│
│ │日期 │傅秀美 │ │ │息為400元,以標息400元計算)│
│ │①96年6月 5日 │趙夢炎 (2會)│ │ │ │
│ │②96年6月20日 │方玉枝 (即方│ │ │ │
│ │③96年7月 5日 │筱芳,2會) │ │ │ │
│ │④96年7月20日 │孫○○ │ │ │ │
│ │⑤96年8月 5日 │尤承痒(2會) │ │ │ │
│ │⑥96年8月20日 │王亭竣(3會) │ │ │ │
│ │⑦96年9月 5日 │高琇枝 │ │ │ │
│ │⑧96年9月20日 │吳謝草 │ │ │ │
│ │ │洪伯霜(即洪 │ │ │ │
│ │ │莞婷,3會) │ │ │ │
│ │ │鄭春燕(2會) │ │ │ │
│ │ │黃秀華 │ │ │ │
│ │ │ │ │ │ │
│ │ │(共22會活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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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會│不詳日期(採有│簡修濟 │劉春菊 │錢金美 │①詐得金額54萬180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尹敏華 │其餘不詳 │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劉春菊(2會) │ │ │金額= (5000元-700元)×21活 │
│ │年9月28》前之 │吳玉桂 │ │ │會× (5次+1人) │
│ │最後5期為冒標 │張富吉(2會) │ │ │③備註:(被害人提出之會單標│
│ │日期 │黃坤元(2會) │ │ │息為600元至800元不等,以平均│
│ │①96年7月20日 │鄭金興 │ │ │標息700元計算) │
│ │②96年8月 5日 │鄭雅芳 (2會)│ │ │ │
│ │③96年8月20日 │王睿絨 (3會)│ │ │ │
│ │④96年9月 5日 │陳健陶 │ │ │ │
│ │⑤96年9月20日 │尤怡鳳(3會) │ │ │ │
│ │ │黃怡珍 │ │ │ │
│ │ │鄭茂祥 │ │ │ │
│ │ │ │ │ │ │
│ │ │(共21會活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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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會│不詳日期(採有│黃勝河 (2會)│吳盛忠 │陳玉英 │①詐得金額90萬300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吳雨錚 │張富吉 │許淑美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吳碧雲 │其餘不詳 │ │金額= (10000元-1400元)×21 │
│ │年9月28》前之 │吳盛忠 │ │ │活會× (3次+2人) │
│ │最後3期為冒標 │尤美燕 │ │ │③備註:(被害人提出之會單標│
│ │日期 │陳碧鑾 │ │ │息為1300元至1500元不等,以平│
│ │①96年8月25日 │吳芊諭 │ │ │均標息1400元計算) │
│ │②96年9月10日 │陳銀雀 │ │ │ │
│ │③96年9月25日 │尤惠雀 │ │ │ │
│ │ │吳麗清 │ │ │ │
│ │ │黃坤元(2會) │ │ │ │
│ │ │張富吉 │ │ │ │
│ │ │柯秋鳳 │ │ │ │
│ │ │林清鳳 │ │ │ │
│ │ │王睿絨 │ │ │ │
│ │ │尤清和(2會) │ │ │ │
│ │ │楊淑珍 │ │ │ │
│ │ │郭保琴 │ │ │ │
│ │ │ │ │ │ │
│ │ │(共21會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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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會│不詳日期(採有│鍾秀招 │鍾秀招 │許淑美 │①詐得金額3萬675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黃玉芳 │黃玉芳 │陳玉珍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尤美蘭 │ │曾福祥 │金額= (3000元-550元)×3活會│
│ │年9月28》前之 │ │ │ │× (2次+3人) │
│ │最後2期為冒標 │(共3會活會) │ │ │③備註:(被告稱會單標息為50│
│ │日期 │ │ │ │0元至600元不等,以平均標息55│
│ │①96年9月10日 │ │ │ │0元計算) │
│ │②96年9月2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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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會│不詳日期(採有│黃建達 │黃建達 │張曉函 │①詐得金額18萬270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尤慈苹(3會) │ │許美珠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尤華羚(3會) │ │黃文鏟 │金額= (5000元-650元)×7活會│
│ │年9月28》前之 │ │ │黃德興 │× (2次+4人) │
│ │最後2期為冒標 │(共7會活會) │ │ │③備註:(被告稱會單標息為40│
│ │日期 │ │ │ │0元至900元不等,以平均標息65│
│ │①96年8月30日 │ │ │ │0元計算) │
│ │②96年9月1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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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會│不詳日期(採有│吳文娟 │吳文娟 │黃美珠 │①詐得金額6萬885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吳惠貞 (2會)│ │吳佩琪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尤怡鳳 (3會)│ │ │金額= (3000元-450元)×9活會│
│ │年9月28》前之 │王佳芸 (3會)│ │ │× (1次+2人) │
│ │最後1期為冒標 │ │ │ │③備註:(被告稱會單標息為 │
│ │日期 │(共9會活會) │ │ │300元至600元不等,以平均標息│
│ │①96年9月25日 │ │ │ │450元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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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會│不詳日期(採有│張玉桂 │張玉桂 │蔡秋美 │①詐得金額34萬650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陳嘉星 │陳嘉星 │江文龍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江萬輝 │江萬輝 │蔡錦松 │金額= (10000元-1750元)×7活│
│ │年9月28》前之 │尤美燕(2會) │ │ │會× (3次+3人) │
│ │最後3期為冒標 │吳惠貞 │ │ │③備註:(被告稱會單標息為15│
│ │日期 │吳承宇 │ │ │ 00元至2000元不等,以平均標 │
│ │①96年8月20日 │ │ │ │息1750元計算) │
│ │②96年9月 5日 │(共7會活會) │ │ │ │
│ │③96年9月20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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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會│不詳日期(採有│鄭明霞 (2會)│不詳 │潘菊英 │①詐得金額77萬400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尤佩琇 (2會)│ │林興義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黃惠美 │ │林惠雯 │金額= (10000元-1400元)×9活│
│ │年9月28》前之 │楊淑珍 │ │ │會× (7次+3人) │
│ │最後7期為冒標 │柯秋鳳 (2會)│ │ │③備註:(被告稱會單標息為13│
│ │日期 │吳玉桂 │ │ │00元至1500元不等,以平均標 │
│ │①96年6月20日 │ │ │ │息1400元計算) │
│ │②96年7月 5日 │(共9會活會) │ │ │ │
│ │③96年7月20日 │ │ │ │ │
│ │④96年8月 5日 │ │ │ │ │
│ │⑤96年8月20日 │ │ │ │ │
│ │⑥96年9月 5日 │ │ │ │ │
│ │⑦96年9月20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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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會│不詳日期(採有│簡修濟 │吳坤裕 │梁美昭 │①詐得金額104萬940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陳清源 │黃金包 │羅雯玲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徐美蓮 │其餘不詳 │ │金額= (3000元-350元)×22活 │
│ │年9月28》前之 │莊秀麗(2會) │ │ │會× (16次+2人) │
│ │最後16期為冒標│吳桂蘭 │ │ │③備註:(被害人提出會單標息│
│ │日期 │尤翔鳳 (4會)│ │ │為300元至400元不等,以平均標│
│ │①96年2月 2日 │尤兆霖 (2會)│ │ │息350元計算) │
│ │②96年2月20日 │蔡金花 │ │ │ │
│ │③96年3月 2日 │尤張甜 │ │ │ │
│ │④96年3月20日 │黃金包 (3會)│ │ │ │
│ │⑤96年4月 2日 │王美香 (即王│ │ │ │
│ │⑥96年4月20日 │昱涵) │ │ │ │
│ │⑦96年5月 2日 │陳玉娟(2會) │ │ │ │
│ │⑧96年5月20日 │吳坤裕(2會) │ │ │ │
│ │⑨96年6月 2日 │ │ │ │ │
│ │⑩96年6月20日 │ │ │ │ │
│ │⑪96年7月 2日 │(共22會活會)│ │ │ │
│ │⑫96年7月20日 │ │ │ │ │
│ │⑬96年8月 2日 │ │ │ │ │
│ │⑭96年8月20日 │ │ │ │ │
│ │⑮96年9月 2日 │ │ │ │ │
│ │⑯96年9月20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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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會│不詳日期(採有│吳美娟 │張富吉 │江文龍 │①詐得金額86萬240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陳月足 │其餘不詳 │黃秀茹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鄭明霞 │ │徐美英 │金額= (5000元-600元)×14活 │
│ │年9月28》前之 │陳淑華(即陳 │ │吳美雀 │會× (10次+4人) │
│ │最後10期為冒標│妙菱) │ │ │③備註:(被害人提出會單標息│
│ │日期 │陳玉娟 │ │ │為400元至800元不等,以平均標│
│ │①96年5月10日 │尤清和 (3會)│ │ │息600元計算) │
│ │②96年5月25日 │王亭竣 (3會)│ │ │ │
│ │③96年6月10日 │張富吉 │ │ │ │
│ │④96年6月25日 │吳桂蘭 │ │ │ │
│ │⑤96年7月10日 │楊梅金 │ │ │ │
│ │⑥96年7月25日 │ │ │ │ │
│ │⑦96年8月10日 │(共14會活會)│ │ │ │
│ │⑧96年8月25日 │ │ │ │ │
│ │⑨96年9月10日 │ │ │ │ │
│ │⑩96年9月2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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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會│不詳日期(採有│陳志豪 │郭米金 │許美玉 │①詐得金額120萬4000元。 │
│ │利於被告之認定│傅秀美 │倪清田 │吳美玲 │②計算式 │
│ │,即以倒會《96│鄭居源 │其餘不詳 │ │金額= (5000元-700元)×20活 │
│ │年9月28》前之 │曾順榮 │ │ │會× (12次+2人) │
│ │最後12期為冒標│黃月杏 │ │ │③備註:(被害人提出會單標息│
│ │日期 │陳翠枝 │ │ │為300元至1100元不等,以平均 │
│ │①96年4月 5日 │莊永霖 (2會)│ │ │標息700元計算) │
│ │②96年4月20日 │黃淑惠 (2會)│ │ │ │
│ │③96年5月 5日 │黃淑珍 (2會)│ │ │ │
│ │④96年5月20日 │黃清涼 │ │ │ │
│ │⑤96年6月 5日 │蔡金花 │ │ │ │
│ │⑥96年6月20日 │倪清田 │ │ │ │
│ │⑦96年7月 5日 │陳俐伶 │ │ │ │
│ │⑧96年7月20日 │吳文山 │ │ │ │
│ │⑨96年8月 5日 │吳文川 │ │ │ │
│ │⑩96年8月20日 │吳慶祥 │ │ │ │
│ │⑪96年9月 5日 │郭米金 │ │ │ │
│ │⑫96年9月20日 │ │ │ │ │
│ │ │(共20會活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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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999萬7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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