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名人
謝海利
洪勝專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09號
),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73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名人犯重利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附表三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附表三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謝海利犯重利罪,共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重利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洪勝專犯重利罪,共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謝海利(綽號「小羅」或「小熊」)、洪勝專(綽號「小余 」)、周名人(綽號「小林」),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在報紙刊登借款廣告 ,其中謝海利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洪勝專使用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周名人則以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作為與借款人聯絡放貸收款之工具,分別為 下列行為:
㈠謝海利於附表一編號1 至17號所示時、地,乘陳麗晴等人因 急需金錢之際,貸予金錢予陳麗晴等人後,向陳麗晴等人收 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借款人、借款時間、地點、金額 、利息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號所示)。
㈡謝海利與洪勝專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8號至28 號所示時、地,乘余春輝等人因急需金錢之際,貸予金錢予 余春輝等人後,向余春輝等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借款人、借款時間、地點、金額、利息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8 至28號所示)。
㈢洪勝專於附表一編號29至42號所示時、地,乘莊金花等人因 急需金錢之際,貸予金錢予莊金花等人後,向莊金花等人收 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借款人、借款時間、地點、金額 、利息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9至42號所示)。 ㈣周名人於附表一編號43至49號所示時、地,乘蘇姿綺等人因 急需金錢之際,貸予金錢予蘇姿綺等人後,向蘇姿綺等人收 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借款人、借款時間、地點、金額 、利息均詳如附表一編號43至49號所示)。 ㈤嗣為警於98年7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62巷12號6 樓之2 查獲洪勝專,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品;另於98年7 月30日上午9 時3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 ○街52號4 樓查獲周名人,並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另於 98年10月21日下午1 時30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路173 之2 號10樓拘獲謝海利。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周名人、謝海利、洪勝專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且經證人陳麗晴、王澤中、余春輝、林宜璇、黃 雅琪、陳星光、陳莉秋、黃美滿、吳子昌、魏國再、林振德 、莊振緯、鄭明哲、蔡文榮、李萃忠、葉景琳、朱琇妮、莊 金花、陳李粟、林怡伶、陳元譯、鄒聖豐、林謝梅玲、施素 珠、葉平圭、雲冠棠、蘇姿綺、李宗龍、許嘉宏、李坤益、 羅文德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 151 至154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61 至166 頁)、000000 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76 至180 頁)、00000000 00號通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81 至198 頁)、照片30張( 警一卷第199 至213 頁)、借款人資料及本票69份(警一卷 第278 至303 頁)、借款人資料信封袋12封(警一卷第304 至320 頁)、記帳筆記(偵卷第187 至235 頁)等證據附卷 可按,足認被告周名人、謝海利、洪勝專前開任意性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被告周名人、謝海利、洪勝專有罪之證 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周名人、謝海利、洪勝專之 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周名人、謝海利、洪勝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 之重利罪。被告謝海利、洪勝專就附表一編號18至28部分,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謝海利就 附表一編號1 至28號共28次重利犯行;被告洪勝專就附表一 編號18至42號共25次重利犯行;被告周名人就附表一編號43 至49號共7 次重利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爰審酌被告周名人、謝海利、洪勝專均正值中壯之年, 身心無礙,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從事貸款工作,利 用他人急需用款之際,收取重利,並要求被害人簽發本票或 提供身分證件供作擔保,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周名人、 謝海利、洪勝專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件均未使 用暴力為之;復參以被告周名人、謝海利、洪勝專3 人各自 收取高額利息之情節、次數,及被告周名人之智識程度為高 中肄業,從事裝潢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8,000元 ;被告謝海利之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廚師工作,每月 收入約50,000元;被告洪勝專之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於水 果行工作,每月收入約21,000元;被告周名人、謝海利、洪 勝專3 人之犯罪動機皆為經濟因素,想多賺點錢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 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 款即明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審酌被告周名 人、謝海利、洪勝專3 人所犯上開重利犯行,係在半年左右 間犯之,而犯罪手法均大致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 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 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 ,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 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 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定被告周名人 、謝海利、洪勝專3 人分別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依刑法 第41條第8 項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為被告洪勝 專所有;附表二編號6 及附表三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則為 被告周名人所有,均據被告洪勝專、周名人自承在卷,且分 別係供被告洪勝專(包括與被告謝海利共犯)、周名人犯本 件重利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宣告沒收之。至扣案被害人之借款資料、本票、身分證及戶 籍謄本影本等資料,均係被害人於借款後所交付予被告等人 供為借貸之擔保,可供被告等人於被害人貸借之金額內求償 ,且被害人亦得清償借款而請求被告等人返還,非被告等人 所有之物,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80 號、92年度台上
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爰不為沒收之宣告。另其餘 扣案物因與
本件重利之犯罪事實無關,亦不予諭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8條、第34 4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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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行為人 │時間 │犯罪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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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麗晴 │謝海利 │98年3月 │謝海利在陳麗晴位於高雄市○○區○○街│
│ │ │ │初某日 │175 號租屋處1樓借2萬元予陳麗晴,預扣│
│ │ │ │ │2,000元,實拿18,000元,約定每2天還 │
│ │ │ │ │2,000元,再還11次共22,000元,由謝海 │
│ │ │ │ │利收款,已還清(換算月利率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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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澤中 │謝海利 │98年5月 │謝海利在高雄市左營區○○○路587之1號│
│ │ │ │間某日 │「東京都海鮮餐廳」借5萬元予王澤中女 │
│ │ │ │ │友曾芬蘭,預扣5,000元利息,實拿 │
│ │ │ │ │45,000 元,約定每天還2,000元,還30天│
│ │ │ │ │共60,000 元(換算月利率約33%),由謝│
│ │ │ │ │海利收款,尚未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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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宜璇 │謝海利 │98年2、3│謝海利在林宜璇位於高雄市○○區○○路│
│ │ │ │月間某日│6 巷8 號住處借3 萬元予林宜璇,預扣1 │
│ │ │ │ │個月利息6,000 元,實拿24,000元,約定│
│ │ │ │ │每天還1,000 元,還30天共30,000元(換│
│ │ │ │ │算月利率約25% ),由謝海利收款 │
├──┼────┼────┼────┼──────────────────┤
│4 │林宜璇 │謝海利 │98年2月 │由林宜璇在持支票向謝海利借5萬元,預 │
│ │ │ │間某日 │扣10天利息5,000元,實拿45,000元,10 │
│ │ │ │ │天後支票兌現(換算月利率約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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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宜璇 │謝海利 │98年2至4│由林宜璇在持支票向謝海利借5萬元,預 │
│ │ │ │月期間某│扣10天利息5000元,實拿45000元,10天 │
│ │ │ │日 │後支票兌現(換算月利率約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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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宜璇 │謝海利 │98年4月 │由林宜璇在持支票向謝海利借5萬元,預 │
│ │ │ │間某日某│扣15天利息5,000元,實拿45,000元,15 │
│ │ │ │ │天後支票兌現(換算月利率約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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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雅琪 │謝海利 │98年初某│謝海利在黃雅琪高雄市○○區○○路782 │
│ │ │ │日 │巷15號3樓住處樓下借1萬元予黃雅琪,預│
│ │ │ │ │扣1,000元,實拿9,000元,約定每天還 │
│ │ │ │ │500 元,每3天還1次,再還22天共11,000│
│ │ │ │ │元(換算月利率約30%),由謝海利收款 │
│ │ │ │ │,已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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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雅琪 │謝海利 │第1次借 │謝海利在黃雅琪高雄市○○區○○路782 │
│ │ │ │款還清(│巷15號3樓住處樓下借1萬元予黃雅琪,預│
│ │ │ │約22天)│扣1,000元,實拿9,000元,約定每天還 │
│ │ │ │後 │500 元,每3天還1次,再還22天共11,000│
│ │ │ │ │元(換算月利率約30%),由謝海利收款 │
│ │ │ │ │,已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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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星光 │謝海利 │97年4月 │謝海利在陳星光位於鼓山區○○路118 巷│
│ │ │ │間 │12號住處借1萬元予陳星光,預扣1,000元│
│ │ │ │ │,實拿9,000元,約定每天還500元,再還│
│ │ │ │ │22天共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
│ │ │ │ │由謝海利收款,尚未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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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莉秋 │謝海利 │98年過年│謝海利在陳莉秋位於高雄市○○區○○路│
│ │ │ │後某日 │357巷142號住處借1萬元予陳莉秋,預扣 │
│ │ │ │ │1,000元,實拿9,000元,約定每天還500 │
│ │ │ │ │元,再還22天共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
│ │ │ │ │30% ),由謝海利收款,已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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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陳莉秋 │謝海利 │98年4月 │謝海利在陳莉秋位於高雄市○○區○○路│
│ │ │ │間某日 │357巷142號住處借2萬元予陳莉秋,預扣 │
│ │ │ │ │2,000元,實拿18,000元,約定每天還 │
│ │ │ │ │1,000元,再還22天共22,000元(換算月 │
│ │ │ │ │利率約30%),由謝海利收款,已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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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黃美滿 │謝海利 │98年4、5│謝海利在黃美滿位於高雄市○○區○○街│
│ │ │ │月間某日│53巷12弄2號住處借1萬元予黃美滿,預扣│
│ │ │ │ │1,000元,實拿9,000元,約定每2天還 │
│ │ │ │ │1,000元,再還11次共11,000元(換算月 │
│ │ │ │ │利率約30%),由謝海利收款,尚未還清 │
│ │ │ │ ├──────────────────┤
│ │ │ │ │每2天還500元(偵卷P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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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振德 │謝海利 │98年5月 │謝海利在高雄市○○○路543巷口借1萬元│
│ │ │ │間某日 │予林振德,預扣1,000元,實拿9,000元,│
│ │ │ │ │約定每2天還1,000元,再還11次共11,000│
│ │ │ │ │元(換算月利率約30%),由謝海利收款 │
│ │ │ │ │,尚未還清(林振德雖表示洪勝專曾收款│
│ │ │ │ │1次,惟無證據可佐,難認洪勝專有參與 │
│ │ │ │ │本次重利犯行,併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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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鄭明哲 │謝海利 │98年過年│鄭明哲持支票在高雄市○○區○○路與明│
│ │ │ │後 │華路向謝海利借50,000元,預扣10天利息│
│ │ │ │ │4,500元,實拿45,500元(換算月利率約 │
│ │ │ │ │29% ),10天後支票兌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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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朱琇妮 │謝海利 │97年底某│謝海利在朱琇妮位於高雄市左營區租屋處│
│ │ │ │日 │借2萬元給朱琇妮,預扣2,000元,約定每│
│ │ │ │ │2天還2,000元,再還11次共22,000元(換│
│ │ │ │ │清 │
├──┼────┼────┼────┼──────────────────┤│ │ │ │ │算月利率約30%),由謝海利收款,已還 │
│16 │朱琇妮 │謝海利 │97年底至│謝海利在朱琇妮位於高雄市左營區租屋處│
│ │ │ │98年過年│借2萬元給朱琇妮,預扣2,000元,約定每│
│ │ │ │期間某日│2天還2,000元,再還11次共22,000元(換│
│ │ │ │ │算月利率約30%),由謝海利收款,已還 │
│ │ │ │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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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朱琇妮 │謝海利 │98年過年│謝海利在朱琇妮位於高雄市左營區租屋處│
│ │ │ │後某日 │借2萬元給朱琇妮,預扣2,000元,約定每│
│ │ │ │ │2天還2,000元,再還11次共22,000元(換│
│ │ │ │ │算月利率約30%),由謝海利收款,尚未 │
│ │ │ │ │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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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余春輝 │謝海利 │97年11月│謝海利在高雄市左營區元帝廟借1萬元予 │
│ │ │洪勝專 │間某日 │余春輝,預扣1,000元,實拿9,000元,約│
│ │ │ │ │定每2天還1,000元,再還11次共11,000元│
│ │ │ │ │(換算月利率約30%),由謝海利及洪勝 │
│ │ │ │ │專收款,已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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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余春輝 │謝海利 │第1次借 │謝海利在高雄市左營區元帝廟借1萬元予 │
│ │ │洪勝專 │款後1、2│余春輝,預扣1,000元,約定每2天還 │
│ │ │ │個月某日│1,000 元,再還22天共11,000元(換算月│
│ │ │ │ │利率約30%),由謝海利及洪勝專收款, │
│ │ │ │ │尚未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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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吳子昌 │謝海利 │98年5月 │謝海利在高雄市○○區○○路與大順路借│
│ │ │洪勝專 │間某日 │1萬元予吳子昌,預扣1,000元,實拿 │
│ │ │ │ │9,000 元,約定每2天還1,000元,再還11│
│ │ │ │ │次共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由 │
│ │ │ │ │謝海利及洪勝專收款,已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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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魏國再 │謝海利 │98年5月 │謝海利在高雄市○○區○○路借2萬元予 │
│ │ │洪勝專 │間某日 │魏國再,預扣2,000元,實拿18,000元, │
│ │ │ │ │約定每2天還2,000元,再還11次共22,000│
│ │ │ │ │元(換算月利率約30%),由謝海利及洪 │
│ │ │ │ │勝專收款,尚未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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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莊振緯 │謝海利 │98年4月 │謝海利在莊振緯位於高雄市大樹區大坑村│
│ │ │洪勝專 │間某日 │大坑路85號市住處附近借1 萬元予莊振緯│
│ │ │ │ │,預扣1,000 元,實拿9,000 元,約定每│
│ │ │ │ │2天 還1,000 元,再還11次共11,000元(│
│ │ │ │ │換算月利率約30% ),由謝海利及洪勝專│
│ │ │ │ │收款,已還清 │
├──┼────┼────┼────┼──────────────────┤
│23 │莊振緯 │謝海利 │98年5月 │謝海利借1萬元予莊振緯,預扣1,000元,│
│ │ │洪勝專 │間某日 │實拿9000元,約定每2天還1,000元,再還│
│ │ │ │ │11 次共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 │ │ │ │由謝海利及洪勝專收款,尚未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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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蔡文榮 │謝海利 │98年5、6│謝海利在蔡文榮位於高雄市○○區○○路│
│ │ │洪勝專 │月間某日│426巷12號19樓住處樓下借2萬元予蔡文榮│
│ │ │ │ │,每7天利息2,400元,預扣利息2,400元 │
│ │ │ │ │,實拿17,600元(換算月利率約54%), │
│ │ │ │ │由謝海利及洪勝專收款及洪勝專收款(被│
│ │ │ │ │告謝海利雖供述還款方式為每2天還1,000│
│ │ │ │ │元,惟依洪勝專所有之收帳登記簿所載,│
│ │ │ │ │蔡文榮係每7日繳款2,400元,是蔡文榮述│
│ │ │ │ │應較可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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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李萃忠 │謝海利 │98年3月 │謝海利借1萬元予李萃忠,預扣1,000元,│
│ │ │洪勝專 │月間某日│實拿9,000元,約定每2天還1,000元,再 │
│ │ │ │ │還11次共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
│ │ │ │ │,由謝海利及洪勝專收款,已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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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李萃忠 │謝海利 │98年3月 │謝海利借1萬元予李萃忠,預扣1,000元,│
│ │ │洪勝專 │至7月期 │實拿9,000元,約定每2天還1,000元,再 │
│ │ │ │間某日 │還11次共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
│ │ │ │ │,由謝海利及洪勝專收款,已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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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李萃忠 │謝海利 │98年7月 │謝海利借1萬元予李萃忠,預扣1,000元,│
│ │ │洪勝專 │間某日 │實拿9,000元,約定每2天還1,000元,再 │
│ │ │ │ │還11次共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
│ │ │ │ │,由謝海利及洪勝專收款,尚未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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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葉景琳 │謝海利 │98年間某│謝海利在高雄市○○區○○路與翠華路公│
│ │ │洪勝專 │日 │園旁借1萬元予葉景琳,預扣1,000元,約│
│ │ │ │ │定每天還500元,2或3天收1次,再還 │
│ │ │ │ │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由謝海 │
│ │ │ │ │利及洪勝專收款,已還清 │
├──┼────┼────┼────┼──────────────────┤
│29 │莊金花 │洪勝專 │98年6月 │洪勝專借2萬元予莊金花,預扣1,000元,│
│ │ │ │11日 │實拿19,000元,約定每天還1,000元,再 │
│ │ │ │ │還23天共23,000元(換算月利率約27%) │
│ │ │ │ │,由洪勝專收款,尚欠2,000元 │
├──┼────┼────┼────┼──────────────────┤
│30 │莊金花 │洪勝專 │98年7月 │洪勝專借2萬元予莊金花,預扣1,000元及│
│ │ │ │10日 │第1次借款尚欠之2,000元共3,000元,實 │
│ │ │ │ │拿17,000元,約定每天還1,000元,再還 │
│ │ │ │ │23 天23,000元(換算月利率約27%),由│
│ │ │ │ │洪勝專收款 │
├──┼────┼────┼────┼──────────────────┤
│31 │陳李粟 │洪勝專 │98年6月 │洪勝專在高雄市○○區○○路借1萬元予 │
│ │ │ │間某日 │陳李粟,預扣1,000元,實拿9,000元,約│
│ │ │ │ │定每2天還1,000元,再還11次共11,000元│
│ │ │ │ │(換算月利率約30%),由洪勝專收款, │
│ │ │ │ │已還清 │
├──┼────┼────┼────┼──────────────────┤
│32 │林怡伶 │洪勝專 │98年3月2│洪勝專在林怡伶位於高雄市○○區○○街│
│ │ │ │日 │111 之1 號3 樓住處樓下借2 萬元予林怡│
│ │ │ │ │伶,預扣2,000 元,實拿18,000元,約定│
│ │ │ │ │每2 天還2,000 元,再還11次共22,000元│
│ │ │ │ │(換算月利率約30% ),由洪勝專收款,│
│ │ │ │ │已還清 │
├──┼────┼────┼────┼──────────────────┤
│33 │林怡伶 │洪勝專 │98年3月4│洪勝專在林怡伶位於高雄市○○區○○街│
│ │ │ │日 │111 之1 號3 樓住處樓下借3 萬元予林怡│
│ │ │ │ │伶,預扣6,000 元,實拿24,000元,約定│
│ │ │ │ │每天還1,000 元,再還30天共30,000元(│
│ │ │ │ │換算月利率約25% ),由洪勝專收款,尚│
│ │ │ │ │未還清 │
├──┼────┼────┼────┼──────────────────┤
│34 │陳元譯 │洪勝專 │98年5月 │洪勝專在高雄市○○區○○路3 號借1 萬│
│ │(原名陳│ │上旬某日│元予陳元譯,預扣1,000 元,實拿9,000 │
│ │功偉) │ │ │元,約定每2 天還1,000 元,再還11次共│
│ │ │ │ │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由洪勝│
│ │ │ │ │專收款,已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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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陳元譯 │洪勝專 │98年5、6│洪勝專在高雄市○○區○○路3 號借1 萬│
│ │(原名陳│ │月間某日│元予陳元譯,預扣1,000 元,實拿9,000 │
│ │功偉) │ │ │元,約定每2 天還1,000 元,再還11次共│
│ │ │ │ │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由洪勝│
│ │ │ │ │專收款,已還清 │
├──┼────┼────┼────┼──────────────────┤
│36 │陳元譯 │洪勝專 │98年5、6│洪勝專在高雄市○○區○○路3 號借1 萬│
│ │(原名陳│ │月間某日│元予陳元譯,預扣1,000 元,實拿9,000 │
│ │功偉) │ │ │元,約定每2 天還1,000 元,再還11次共│
│ │ │ │ │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由洪勝│
│ │ │ │ │專收款,尚未還清 │
├──┼────┼────┼────┼──────────────────┤
│37 │鄒聖豐 │洪勝專 │97年11月│洪勝專借3萬元予鄒聖豐,預扣6,000元,│
│ │ │ │2日 │實拿24,000元,約定每天還1,000元,還 │
│ │ │ │ │因原要借2萬元,故由鄒聖豐簽4萬元本票│
│ │ │ │ │,由洪勝專收款 ││ │ │ │ │30 天共30,000元(換算月利率約25%),│
├──┼────┼────┼────┼──────────────────┤
│38 │林謝梅玲│洪勝專 │98年6月 │洪勝專借1萬元予林謝梅玲,預扣1,000元│
│ │ │ │11日 │,實拿9,000元,約定每2天還1,000元, │
│ │ │ │ │再還11次共1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
│ │ │ │ │),由洪勝專收款,已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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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施素珠 │洪勝專 │98年3月 │洪勝專在高雄市○○○路201號3樓之4借1│
│ │ │ │30日 │萬元予施素珠,預扣1,000元,實拿9,000│
│ │ │ │ │元,約定每2天還1,000元,再還11次共 │
│ │ │ │ │11,000 元(換算月利率約30%),由洪勝│
│ │ │ │ │專收款,已還清 │
├──┼────┼────┼────┼──────────────────┤
│40 │葉平圭 │洪勝專 │98年4月 │洪勝專在高雄市前鎮區鎮○○街406巷6弄│
│ │ │ │14日 │4樓之3借2萬元予葉平圭,預扣2,000元,│
│ │ │ │ │實拿18,000元,約定每2天還2,000元,再│
│ │ │ │ │還11次共22,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
│ │ │ │ │,由洪勝專收款,尚未還清 │
├──┼────┼────┼────┼──────────────────┤
│41 │雲冠棠 │洪勝專 │98年5月 │洪勝專在高雄市○○區○○路118號借1萬│
│ │ │ │20日 │元予雲冠棠,預扣1,000元,實拿9,000元│
│ │ │ │ │,約定每2天還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 │
│ │ │ │ │30% ),再還11次共11,000元,由洪勝專│
│ │ │ │ │收款,尚未還清 │
├──┼────┼────┼────┼──────────────────┤
│42 │雲冠棠 │洪勝專 │98年5月 │洪勝專在高雄市○○區○○路118號借1萬│
│ │ │ │24日 │元予雲冠棠,預扣1,000元,實拿9,000元│
│ │ │ │ │,每2天還1,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 │
│ │ │ │ │,再還11次共11,000元,由洪勝專收款,│
│ │ │ │ │尚未還清 │
├──┼────┼────┼────┼──────────────────┤
│43 │蘇姿綺 │周名人 │98年7月 │周名人在高雄市○○區○○路32號樓下借│
│ │ │ │18日 │3萬元予蘇姿綺,預扣4,500元,實拿 │
│ │ │ │ │25,500元,約定每3天還4,500元,再還7 │
│ │ │ │ │次共31,500元(換算月利率約33%),由 │
│ │ │ │ │周名人收款,尚未還清 │
├──┼────┼────┼────┼──────────────────┤
│44 │李宗龍 │周名人 │98年7月 │周名人在高雄市新興區○○○路277號附 │
│ │ │ │14日 │近借3萬元予李宗龍,預扣4,500元,實拿│
│ │ │ │ │25,500元,約定每5天還7,500元,再還21│
│ │ │ │ │天共31,500元(換算月利率約33%),由 │
│ │ │ │ │周名人收款,尚未還清 │
├──┼────┼────┼────┼──────────────────┤
│45 │李宗龍 │周名人 │98年7月 │周名人借2萬元予李宗龍,預扣2,000元,│
│ │ │ │21 日 │實拿18,000元,每天還1,000元,再還22 │
│ │ │ │ │天共22,000元(換算月利率約30%),由 │
│ │ │ │ │周名人收款,尚未還清 │
├──┼────┼────┼────┼──────────────────┤
│46 │許嘉宏 │周名人 │98年3月6│周名人在高雄市○○區○○路76巷8號借 │
│ │ │ │日 │15,000元予許嘉宏,預扣1,500元,實拿 │
│ │ │ │ │13,500元,約定每2天還1,500元,再還20│
│ │ │ │ │天共15,000元(換算月利率約16%),由 │
│ │ │ │ │周名人收款,尚未還清 │
├──┼────┼────┼────┼──────────────────┤
│47 │李坤益 │周名人 │98年2月 │周名人在高雄市○○區○○路2號借 │
│ │ │ │15日 │15,000 元予李坤益,預扣3,000元,實拿│
│ │ │ │ │12,000元,約定每天還500元,還30天共 │
│ │ │ │ │15,000元(換算月利率約25%),由周名 │
│ │ │ │ │人收款,已還清 │
├──┼────┼────┼────┼──────────────────┤
│48 │羅文德 │周名人 │98年2月 │周名人在高雄市○○路與民生路口借2萬 │
│ │ │ │24日 │元予羅文德,預扣3,000元,實拿17,000 │
│ │ │ │ │元,約定每2天還2,000元,共還20,000元│
│ │ │ │ │(換算月利率約26%),由周名人收款, │
│ │ │ │ │尚未還清 │
├──┼────┼────┼────┼──────────────────┤
│49 │羅文德 │周名人 │第1次借 │周名人在高雄市○○路與民生路口借2萬 │
│ │ │ │款2週後 │元予羅文德,預扣2,000元,實拿18,000 │
│ │ │ │ │元,約定每2天還2,000元,共還20,000元│
│ │ │ │ │(換算月利率約16%),由周名人收款, │
│ │ │ │ │尚未還清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
├──┼─────────────────────────────┤
│1 │諾基亞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2 │諾基亞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3 │每日收款記帳單1疊(內有記載李萃忠、陳功偉、莊振緯、鄒聖豐 │
│ │、施素珠、陳李粟、蔡文榮、葉平圭、林謝梅玲、莊金花、雲冠棠│
│ │、吳子昌、余春輝、魏國再) │
├──┼─────────────────────────────┤
│4 │商業本票簿3本 │
├──┼─────────────────────────────┤
│5 │收款記帳卡1盒 │
├──┼─────────────────────────────┤
│6 │收帳款記事本8本(內有記載雲冠棠、莊金花、葉平圭、李萃忠、 │
│ │莊振緯、蔡文榮、吳子昌、余春輝、林怡伶、魏國再、林謝梅玲、│
│ │陳李粟、陳功偉、施素珠、葉景琳、鄒聖豐姓名) │
├──┼─────────────────────────────┤
│7 │借款人資料及本票共69份【其中含①莊金花簽立之4萬元本票1張(│
│ │發票日98年6月11日)、莊金花及林謝梅玲簽立之保管現金切結書1│
│ │張、莊金花及林謝梅玲身分證影本各1張。②陳李粟簽立之2萬元本│
│ │票1張(未載發票日)、身分證影本1張。③林怡伶簽立之4萬元、6│
│ │萬元本票各1張(發票日為98年3月2日及98年3月4日)、保管現金 │
│ │切結書及汽車駕照各1張、身分證影本1張。④陳功偉簽立之3萬元 │
│ │本票1張(發票日98年6月25日)、身分證影本1張。⑤鄒聖豐簽立 │
│ │之4萬元本票1張(發票日97年11月2日)、借據1張、身分證及健保│
│ │卡影本各1張。⑥施素珠簽立之3萬元本票1張(發票日98年3月30日│
│ │)、保管現金切結書1張、身分證影本1張。⑦梁宏維簽立之14 萬 │
│ │元本票1張(發票日98年1月18日)、身分證影本1張。⑧葉平圭簽 │
│ │立之4萬元本票1張(發票日98年4月14日)、保管現金切結書1張、│
│ │葉平圭身分證影本1張。⑨雲冠棠簽立之1萬元本票共2張(發票日 │
│ │98年5月20日、98年5月24日)、身分證影本1張】 │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 │
├──┼─────────────────────────────┤
│1 │ANYCALL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2 │ANYCALL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3 │ANYCALL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4 │ANYCALL牌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5 │ANYCALL牌手機1支 │
├──┼─────────────────────────────┤
│6 │空白本票20本 │
├──┼─────────────────────────────┤
│7 │計算機2台 │
├──┼─────────────────────────────┤
│8 │填寫本票工作墊1個 │
├──┼─────────────────────────────┤
│9 │借款客戶資料登記筆記本1本 │
├──┼─────────────────────────────┤
│10 │日、期貨收帳登記本1本(內有記載蘇姿綺、李宗龍、許嘉宏、李 │
│ │坤益及羅文德姓名) │
├──┼─────────────────────────────┤
│11 │借款人資料信封袋12封【其中含①蘇姿綺簽立之9萬元本票1張(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