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711號
TCEV,106,中簡,711,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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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洺弘即王峻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麒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80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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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