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5354號
KSDM,99,審易,5354,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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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5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玟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534
號),嗣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就其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詢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
判程序獨任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玟足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玟足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 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簡式審判 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 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2頁背面至34頁),故 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至3行「於民國98 年2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更正為「於民國98年6月15日 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三、核被告所為6 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所犯上開6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執行情 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上 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6 罪,均為累犯,爰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自95年 起多次利用網路刊登虛偽拍賣訊息,致使多名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交付款項,復經刑之宣判及執行,猶不知悔改而再犯本 件復犯本件6 次詐欺取財罪行,足見其並未痛改前非,復未 能因此心生警惕,所為自應懲罰,且量刑不宜過低,惟念其 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 損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已足以達罰當其罪之目的,並令被告心生警惕之效果,檢 察官請就每次詐欺犯行量處有期徒刑8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 年10月等語,尚嫌過重,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項 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件案經檢察官王清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7534號
被 告 洪玟足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萬丹鄉○○路692號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玟足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 3246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98年2月26日徒刑執行 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 於98年12月間,以經營網拍生意需金融帳戶收取下標者價金 為由,向不知情之曾盈婷(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 14922號、第20882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其中華郵 局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三民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作為詐財使用之帳戶後,即於 99年1月間,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路960巷11號租屋處 ,分別以「aiko1105」、「elise31573」等 2個帳號,在露 天拍賣網站與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拍賣如附表所 示商品之拍賣訊息,致曾進譽、許宏賓簡芮蕎、陳涵潔、 蔡佩琴陳冠易等人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經得 標後依洪玟足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上開曾盈婷之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內。曾進譽等 人匯款後,均未收到下標購買商品而發覺受騙,經報警處理 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洪玟足之供述。 │1.被告坦承雅虎奇摩拍賣│
│ │ │ 網站帳號「elise31573│
│ │ │ 」、露天拍賣網站帳號│
│ │ │ 「aiko1105」均為其申│
│ │ │ 請使用之事實。 │
│ │ │2.被告坦承有向曾盈婷借│
│ │ │ 用上述鳳山三民路郵局│
│ │ │ 帳戶之事實。 │
│ │ │3.被告供述有以上開「ai│
│ │ │ ko1105」、「elise315│
│ │ │ 73」拍賣帳號在露天、│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
│ │ │ 登內容如附表所示之拍│
│ │ │ 賣訊息,並聯絡下標購│
│ │ │ 買之告訴人曾進譽、許│
│ │ │ 宏賓、簡芮蕎、陳涵潔│
│ │ │ 、蔡佩琴陳冠易 6人│
│ │ │ 將購買商品之價金匯款│
│ │ │ 至曾盈婷之鳳山三民路│
│ │ │ 郵局帳戶由其提領,但│
│ │ │ 卻未商品寄送給告訴人│
│ │ │ 等6人之事實。 │
│ │ │4.被告雖辯稱:我有打電│
│ │ │ 話給下標購買的人告知│




│ │ │ 將在 2星期後將貨品寄│
│ │ │ 給他們,但我突然間被│
│ │ │ 通知要入監執行,我不│
│ │ │ 是故意要詐騙他人云云│
│ │ │ 。惟查: │
│ │ │⑴告訴人等於警詢時並未│
│ │ │ 指稱有接獲被告來電表│
│ │ │ 示會晚 2星期寄出貨品│
│ │ │ ,反而有告訴人收到被│
│ │ │ 告寄發的電子郵件表示│
│ │ │ 已寄出貨品後,被告旋│
│ │ │ 即失去聯絡(詳下述)│
│ │ │ ,是被告所辯顯非事實│
│ │ │ 。 │
│ │ │⑵被告早於98年12月21日│
│ │ │ 確因另案為本署執行科│
│ │ │ 通緝,但被告係於99年│
│ │ │ 2月4日自行到案入監執│
│ │ │ 行,並非如被告供述突│
│ │ │ 遭逮捕入獄,此有被告│
│ │ │ 之通緝列表在卷可按,│
│ │ │ 由此亦見被告上開辯詞│
│ │ │ 不實。又被告於 99年2│
│ │ │ 月 3日即其入監服刑之│
│ │ │ 前 1日,還以電話聯絡│
│ │ │ 於當日下標之告訴人陳│
│ │ │ 冠易確認是否匯款,並│
│ │ │ 於同日領取告訴人陳冠│
│ │ │ 易匯入的 2,000元,卻│
│ │ │ 於電話中並未告知告訴│
│ │ │ 人陳冠易其將入獄服刑│
│ │ │ 一事,亦未將商品寄給│
│ │ │ 告訴人陳冠易。綜上所│
│ │ │ 述,被告上開所辯不實│
│ │ │ ,被告自始僅欲騙取告│
│ │ │ 訴人等下標匯款,並無│
│ │ │ 將貨品寄給告訴人等之│
│ │ │ 意甚明。 │
├──┼───────────┼───────────┤
│ 二 │1.告訴人曾進譽於警詢時│告訴人曾進譽下標購買附│




│ │ 之指訴。 │表編號 1所示商品,並將│
│ │2.告訴人曾進譽之中國信│商品價金新臺幣(下同)│
│ │ 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告│1, 800元匯款至曾盈婷之│
│ │ 訴人曾進譽匯款至曾盈│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內,│
│ │ 婷之鳳山三民路郵局帳│至今未收到該商品之事實│
│ │ 戶所使用之帳戶)之存│。 │
│ │ 摺內頁影本。 │ │
├──┼───────────┼───────────┤
│ 三 │1.告訴人許宏賓於警詢時│1.告訴人許宏賓下標購買│
│ │ 之指訴。 │ 附表編號 2所示商品,│
│ │2.告訴人許宏賓在雅虎奇│ 並將商品價金 5,000元│
│ │ 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附│ 匯款至曾盈婷之鳳山三│
│ │ 表編號 2所示商品之網│ 民路郵局帳戶內,多次│
│ │ 頁暨與被告以電子郵件│ 以電子郵件聯絡被告,│
│ │ 聯絡之列印資料5頁。 │ 被告均予推託,直至今│
│ │3.告訴人許宏賓之華南商│ 日尚未收到該商品之事│
│ │ 業銀行帳戶(即告訴人│ 實。 │
│ │ 許宏賓匯款至曾盈婷之│2.告訴人許宏賓於 99年1│
│ │ 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所│ 月20日將貨款匯給被告│
│ │ 使用之帳戶)之存摺內│ 後,被告於 99年1月25│
│ │ 頁影本。 │ 日寄發電子郵件向告訴│
│ │ │ 人許宏賓稱商品已寄送│
│ │ │ 給告訴人許宏賓,但告│
│ │ │ 訴人許宏賓自始均未收│
│ │ │ 到向被告下標購買的商│
│ │ │ 品,是由被告以電子郵│
│ │ │ 件向告訴人許宏賓謊稱│
│ │ │ 已寄出商品一節,足認│
│ │ │ 被告自始即意圖為自己│
│ │ │ 不法之所有,存心以虛│
│ │ │ 偽之商品拍賣訊息詐騙│
│ │ │ 他人匯款之意甚明。 │
├──┼───────────┼───────────┤
│ 四 │1.告訴人簡芮蕎於警詢時│1.告訴人簡芮蕎下標購買│
│ │ 之指訴。 │ 附表編號3所示商品, │
│ │2.告訴人簡芮蕎在雅虎奇│ 並將商品價金 3,200元│
│ │ 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附│ 匯款至曾盈婷之鳳山三│
│ │ 表編號 3所示商品之網│ 民路郵局帳戶內,至今│
│ │ 頁暨與被告以電子郵件│ 未收到該商品之事實。│
│ │ 聯絡之列印資料4頁。 │2.告訴人簡芮蕎於 99年1│




│ │3.告訴人簡芮蕎之玉山銀│ 月25日將貨款匯款被告│
│ │ 行帳戶(即告訴人簡芮│ 後,被告於 99年1月26│
│ │ 蕎匯款至曾盈婷之鳳山│ 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告訴│
│ │ 三民路郵局帳戶所使用│ 人簡芮蕎將於當日下午│
│ │ 之帳戶)之存摺內頁影│ 將商品寄送給告訴人簡│
│ │ 本、電子對帳單。 │ 芮蕎,惟至此告訴人簡│
│ │ │ 芮蕎即聯絡被告無著,│
│ │ │ 至今並未收到向被告下│
│ │ │ 標購買的商品,是由被│
│ │ │ 告以電子郵件向告訴人│
│ │ │ 簡芮蕎謊稱欲寄出商品│
│ │ │ ,卻即失去聯絡,復未│
│ │ │ 將告訴人簡芮蕎已付款│
│ │ │ 之商品寄出一節,足認│
│ │ │ 被告自始即意圖為自己│
│ │ │ 不法之所有,存心以虛│
│ │ │ 偽之商品拍賣訊息詐騙│
│ │ │ 他人匯款之意甚明。 │
├──┼───────────┼───────────┤
│ 五 │1.告訴人陳涵潔於警詢時│1.告訴人陳涵潔下標購買│
│ │ 之指訴。 │ 附表編號 4所示商品,│
│ │2.告訴人陳涵潔在雅虎奇│ 並將商品價金3,200元 │
│ │ 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附│ 匯款至曾盈婷之鳳山三│
│ │ 表編號 4所示商品之網│ 民路郵局帳戶內,至今│
│ │ 頁暨與被告以電子郵件│ 未收到該商品之事實。│
│ │ 聯絡之列印資料2頁。 │2.告訴人陳涵潔於 99年1│
│ │3.告訴人陳涵潔匯款至曾│ 月26日將貨款匯款被告│
│ │ 盈婷之鳳山三民路郵局│ 後,被告於 99年1月30│
│ │ 帳戶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告訴│
│ │ 明細表1紙。 │ 人陳涵潔已將商品寄送│
│ │ │ 給告訴人陳涵潔,惟告│
│ │ │ 訴人陳涵潔至今並未收│
│ │ │ 到向被告下標購買的商│
│ │ │ 品,是由被告以電子郵│
│ │ │ 件向告訴人陳涵潔謊稱│
│ │ │ 已寄出商品一節,足認│
│ │ │ 被告自始即意圖為自己│
│ │ │ 不法之所有,存心以虛│
│ │ │ 偽之商品拍賣訊息詐騙│
│ │ │ 他人匯款之意甚明。 │




├──┼───────────┼───────────┤
│ 六 │1.告訴人蔡佩琴於警詢時│告訴人蔡佩琴下標購買附│
│ │ 之指訴。 │表編號 5所示商品,被告│
│ │2.告訴人蔡佩琴在雅虎奇│還以電子郵件告知告訴人│
│ │ 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附│蔡佩琴只要確認已收到匯│
│ │ 表編號 5所示商品之網│款就會將貨品寄出,但告│
│ │ 頁列印資料4頁。 │訴人蔡佩琴將貨款 2,800│
│ │3.告訴人蔡佩琴之臺灣銀│元匯款至曾盈婷之鳳山三│
│ │ 行帳戶(即告訴人蔡佩│民路郵局帳戶後,被告即│
│ │ 琴匯款至曾盈婷之鳳山│失去聯絡,告訴人蔡佩琴
│ │ 三民路郵局帳戶所使用│至今亦未收到該商品之事│
│ │ 之帳戶)之存摺內頁影│實。 │
│ │ 本。 │ │
├──┼───────────┼───────────┤
│ 七 │1.告訴人陳冠易於警詢時│告訴人陳冠易於 99年2月│
│ │ 之指訴。 │3日即被告入監服刑之前1│
│ │2.告訴人陳冠易在雅虎奇│日,下標購買附表編號 6│
│ │ 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附│所示商品,當日下午被告│
│ │ 表編號 6所示商品之網│還撥打電話確認告訴人陳│
│ │ 頁列印資料2頁。 │冠易是否匯款,告訴人陳│
│ │3.告訴人陳冠易之土地銀│冠易旋即於同 1日將商品│
│ │ 行帳戶(即告訴人陳冠│價金 2,000元匯款至曾盈│
│ │ 易匯款至曾盈婷之鳳山│婷之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
│ │ 三民路郵局帳戶所使用│內,被告於電話中支字未│
│ │ 之帳戶)之存摺內頁影│交待將於明日入監服刑一│
│ │ 本。 │事,而告訴人陳冠易至今│
│ │ │亦未收到該商品之事實。│
├──┼───────────┼───────────┤
│ 八 │證人曾盈婷之證述。 │被告洪玟足係其同住於臺│
│ │ │南縣永康市○○路 960巷│
│ │ │11號之室友,於98年12月│
│ │ │間向其借用鳳山三民路郵│
│ │ │局帳戶從事網拍生意之用│
│ │ │。 │
├──┼───────────┼───────────┤
│ 九 │曾盈婷之鳳山三民路郵局│告訴人曾進譽、許宏賓、│
│ │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簡芮蕎、陳涵潔、蔡佩琴
│ │。 │、陳冠易受騙匯款如附表│
│ │ │所示金額至曾盈婷之鳳山│
│ │ │三民路郵局帳戶之事實。│




├──┼───────────┼───────────┤
│ 十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帳號「elise31573」所登│
│ │elise31573」之申請人資│載之申請人生日、身分證│
│ │料。 │號碼與被告完全相同,足│
│ │ │證申請帳號「elise31573│
│ │ │」並使用該帳號在雅虎奇│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如附表│
│ │ │編號2至6所示拍賣訊息之│
│ │ │行為人即被告本人之事實│
│ │ │。 │
├──┼───────────┼───────────┤
│十一│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被告自95年起,慣以在拍│
│ │ 度審簡字第3495號、99│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拍賣商│
│ │ 年度審簡字第1219號等│品訊息,詐騙他人下標購│
│ │ 判決書2份。 │買並匯入由被告向他人借│
│ │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用之金融帳戶內供其提領│
│ │ 度簡字第3246號、98年│,並即失去聯絡未將商品│
│ │ 度簡字第2882號等判決│寄送給下標購買之人之事│
│ │ 書2份。 │實。 │
│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 │
│ │ 度簡字第1211號判決書│ │
│ │ 1份。 │ │
│ │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95年度簡字第1602號│ │
│ │ 、98年度簡字第1447號│ │
│ │ 、99年度簡字第 333號│ │
│ │ 、99年度易字第 671號│ │
│ │ 、99年度簡字第2006號│ │
│ │ 等判決書5份。 │ │
│ │5.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先後 6次之詐欺犯行,其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葉 淑 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詐騙告訴人匯款情形一覽表
┌─┬───┬────────┬───────┬──────┬────┐
│編│告訴人│被告刊登拍賣訊息│虛偽拍賣訊息之│告訴人受詐騙│匯款金額│
│號│ │ 所使用之帳號 │ 拍賣商品內容 │ 匯款時間 │ │
├─┼───┼────────┼───────┼──────┼────┤
│ 1│曾進譽│ aiko1105 │ 中古行動電話 │ 99年1月13日│ 1,800元│
│ │ │ (露天拍賣) │ │ 22時許│ │
├─┼───┼────────┼───────┼──────┼────┤
│ 2│許宏賓│ elise31573 │ 中古行動電話 │ 99年1月20日│ 5,0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 (Nokia N82)│ 14時26分許│ │
├─┼───┼────────┼───────┼──────┼────┤
│ 3│簡芮蕎│ elise31573 │ NDSL遊戲主機 │ 99年1月25日│ 3,2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 │ 11時11分許│ │
├─┼───┼────────┼───────┼──────┼────┤
│ 4│陳涵潔│ elise31573 │ NDSL遊戲主機 │ 99年1月26日│ 3,2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 │ 12時23分許│ │
├─┼───┼────────┼───────┼──────┼────┤
│ 5│蔡佩琴│ elise31573 │ NDSL遊戲主機 │ 99年1月28日│ 2,8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 │ 13時39分許│ │
├─┼───┼────────┼───────┼──────┼────┤
│ 6│陳冠易│ elise31573 │ 中古行動電話 │ 99年2月3日│ 2,0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SonyEricsson│ 14時24分許│ │
│ │ │ │Z610i)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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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