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英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英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英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因 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