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22號
KSDM,100,聲,122,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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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梓蘭
上受刑人即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64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吳梓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梓蘭因竊盜等案件,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9年12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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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