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信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96
0 、30684 號及99年度偵緝字第2057、2058、2059、2060、2601
、2062、206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479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施信一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被告交付其所有、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帳戶存 摺、金融卡、密碼之時間更正為「於民國98年5 月20日」; 被害人「陳兆陽」均更正為「陳兆揚」。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施信一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 件被告分別提供其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 號予他人使用,使犯罪集團作為實施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之 犯罪工具,惟其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 向被害人施加恐嚇或詐術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 與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分別提 供帳戶及門號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該犯罪集團遂行恐嚇 取財或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 ㈡是核被告施信一於98年5 月20日提供其帳戶予綽號「和尚」 之不詳成年男子使用,供擄鴿勒贖集團遂行恐嚇取財犯行,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46 條第1 項之幫助恐嚇取 財罪;至其於98年5 月19日提供其行動電話門號予綽號「阿 宏」、「滷蛋」之不詳成年男子使用,供詐騙集團遂行詐欺 取財犯行,係犯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分別以一提供帳戶、行動電話門號(
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之幫助行 為,分別幫助擄鴿勒贖集團、詐騙集團遂行數次恐嚇取財、 詐欺取財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各係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恐嚇取財、幫助詐欺取財 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再被告施信一為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犯行之幫助犯,均依 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在其所犯上開2 罪罪刑項下,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彰化商業銀行帳戶資料及 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犯罪集團遂行犯罪,造 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 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造成被害人江進展等22人及馬遠正等 10人之財產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方法、生活狀況,及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30條 、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緝字第2057號
99年度偵緝字第2058號
99年度偵緝字第2059號
99年度偵緝字第2060號
99年度偵緝字第2061號
99年度偵緝字第2062號
99年度偵緝字第2063號
99年度偵字第26960號
99年度偵字第30684號
99年度號撤緩偵字第333號
被 告 施信一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431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信一能預見提供己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密碼及金融卡 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恐嚇取財工具之可能,竟仍 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8年5 月20日至同年7 月9 日間之某日,在不詳某處,將其所申辦 之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新台幣(下同 )1,500 元代價,售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和尚」之成年 男子使用,以幫助竊鴿勒贖集團遂行恐嚇取財行為。嗣該竊 鴿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以電話聯絡如附表二所示江進展等22人,宣稱張網竊 得江進展等22人所有之鴿子,要求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至施信一上開彰化銀行帳戶,鴿子始能放回,致江進展等22 人心生畏懼,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施信一上開帳戶。二、施信一得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宏」、「滷蛋」 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欲以每門號200 元之價格,向其收購行
動電話門號後,雖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 售予他人,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以詐取財物,竟仍容任此一 結果之發生,而基於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實施詐 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應允出售其所能申辦 之所有行動電話門號,嗣即於98年5 月19日,偕同「阿宏」 、「滷蛋」接連向附表一所示之電信公司,申辦附表一所示 之行動電話門號3 支,並於取得各門號SIM 卡後,立即當場 交予「阿宏」、「滷蛋」。綽號「阿宏」、「滷蛋」之成年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3 門號SIM 卡後,即與其所屬 成年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後於98 年5 月下旬起迄同年6 月底間,陸續在網站上刊登販賣如附 表三所示商品之假廣告,並留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做為聯絡 工具。嗣馬遠正、何宗翰、趙偉勝、許詩淳、莊智有、郭文 忠、陳兆陽、陳俏如、楊燕雪、吳宗勳見該等廣告後,均誤 認對方有出賣貨品之真意,而於得標後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與對方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 ,然馬遠正、何宗翰、趙偉勝、許詩淳、莊智有、郭文忠、 陳兆陽、陳俏如、楊燕雪、吳宗勳事後均未收得貨品,方知 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後,始知悉上情。三、案經陳兆陽、郭文忠、許詩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局、北投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八德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臺東縣警察局 臺東分局、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第六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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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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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施信一於偵查之供│①坦承以1,500元之代價,販售其所有之 │
│ │述。 │ 彰化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 │ │ 予綽號「和尚」之成年男子。 │
│ │ │②坦承以每支行動電話門號200元之代價 │
│ │ │ ,由綽號「阿宏」、「滷蛋」陪同前往│
│ │ │ 辦理門號,於取得門號SIM卡後,旋即 │
│ │ │ 交付予「阿宏」、「滷蛋」,得款 │
│ │ │ 1,000餘元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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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即被害人江進展、│證明犯罪事實一之事實。 │
│ │洪金木、黃國川、謝友│ │
│ │長、紀建祥、蔡益麟、│ │
│ │林聰喜、陳麗蓉、吳浚│ │
│ │江、蔡武良、洪新固、│ │
│ │林秋松、許永吉、張銘│ │
│ │謙、張寶琴、紀睦壬、│ │
│ │潘秋榮、黃奕超、王榮│ │
│ │弘、林志睿、林淑楨、│ │
│ │洪演慶於警詢中之陳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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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即被害人馬遠正、│證明犯罪事實二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
│ │何宗翰、趙偉勝、莊智│ │
│ │有、陳俏如、楊燕雪、│ │
│ │吳宗勳於警詢之陳述。│ │
├──┼──────────┼──────────────────┤
│ 4 │告訴人許詩淳、郭文忠│證明犯罪事實二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
│ │、陳兆陽於警詢之指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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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開│犯罪事實一之被害人於上揭時間遭恐嚇匯│
│ │戶文件、交易明細表各│款至被告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 │1份、彰化銀行存款憑 │ │
│ │條影本4紙、台中銀行 │ │
│ │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 │
│ │入傳票影本2紙、郵政 │ │
│ │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5 │ │
│ │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 │
│ │機收據1紙、中區農會 │ │
│ │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 │
│ │書影本4紙、彰化第一 │ │
│ │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 │
│ │影本1紙、王山銀行匯 │ │
│ │款申請書影本1紙、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 │
│ │請書影本1紙、合作金 │ │
│ │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
│ │1紙。 │ │
├──┼──────────┼──────────────────┤
│ 6 │威寶電信門號 │上揭行動電話門號為被告申設之事實。 │
│ │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 │
│ │單1紙及申請書影本1份│ │
│ │、中華電信門號 │ │
│ │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 │
│ │詢單1份、威寶電信門 │ │
│ │號0000000000申設人資│ │
│ │料1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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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犯罪事實二之被害人馬遠正、何宗翰、趙│
│ │影本9份、一本萬利交 │偉勝、莊智有、陳俏如、楊燕雪、吳宗勳│
│ │易明細查詢1紙、第一 │及告訴人許詩淳、郭文忠、陳兆陽受詐騙│
│ │銀行網路轉帳明細表1 │匯款之事實。 │
│ │紙、匯政跨行匯款申請│ │
│ │書影本1紙、國泰世華 │ │
│ │銀行民權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影│ │
│ │本2紙、台新銀行台南 │ │
│ │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號存摺│ │
│ │影本2紙、台新銀行自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本1紙、彰化銀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號存摺│ │
│ │影本2紙、永豐銀行網 │ │
│ │路銀行轉帳單據1紙、 │ │
│ │聯邦銀行網路ATM轉帳 │ │
│ │交易結果影本1紙、合 │ │
│ │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
│ │客戶交易明細單影本1 │ │
│ │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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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 、第346 條第1 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就犯罪事實二之行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嫌。又被告於98年5 月19日先後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行 動電話門號,並接連交付予綽號「阿宏」、「滷蛋」之成年 詐騙集團成員,交付時間相近,顯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 3 次交付行為外觀上雖可分割,然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 亦係本於藉同一機會申辦並交付多支門號予同一人之意圖,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被告所犯上開幫助詐欺取
財罪1 罪及幫助恐嚇取財罪1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蕭 宇 誠
附表一:被告販賣之金融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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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或 │帳號或 │申設日期 │販售金額 │
│電信公司名稱│行動電話門號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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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前鎮│00000000000000│98年5月20日 │1,500元 │
│分行 │ │ │ │
├──────┼───────┼──────┼─────┤
│中華電信股份│0000000000 │98年5月19日 │2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威寶電信股份│0000000000 │98年5月19日 │2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威寶電信股份│0000000000 │98年5月19日 │100元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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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犯罪事實一幫助恐嚇取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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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接獲恐嚇電話│ 匯款日期 │匯款地點│匯款金額│
│號│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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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江進展│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彰化銀行│ 3,000元│
│ │ │ │ │汐止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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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洪金木│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彰化銀行│ 2,000元│
│ │ │ │ │清水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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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黃國川│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台中銀行│ 1,800元│
│ │ │ │ │大慶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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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謝友長│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豐原中正│ 4,000元│
│ │ │ │ │路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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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紀建祥│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台中縣新│ 2,000元│
│ │ │ │ │社鄉中興│ │
│ │ │ │ │嶺69號統│ │
│ │ │ │ │一超商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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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蔡益麟│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南投市農│ 2,000元│
│ │ │ │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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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林聰喜│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南投市農│2,000元 │
│ │ │ │ │會 │ │
├─┼───┼──────┼──────┼────┼────┤
│ 8│陳麗蓉│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草屯碧山│2,000元 │
│ │ │ │ │郵局 │ │
├─┼───┼──────┼──────┼────┼────┤
│ 9│吳浚江│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彰化銀行│2,000元 │
│ │ │ │ │太平分行│ │
├─┼───┼──────┼──────┼────┼────┤
│10│蔡武良│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苑裡鎮農│2,000元 │
│ │ │ │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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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洪新固│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彰化銀行│2,000元 │
│ │ │ │ │南投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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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秋松│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彰化一信│6,000元 │
│ │ │ │ │和美分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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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許永吉│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彰化銀行│2,000元 │
│ │ │ │ │草屯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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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張銘謙│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太平市農│3,500元 │
│ │ │ │ │會 │ │
├─┼───┼──────┼──────┼────┼────┤
│15│張寶琴│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玉山銀行│4,000元 │
│ │ │ │ │台中分行│ │
├─┼───┼──────┼──────┼────┼────┤
│16│紀睦壬│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臺灣中小│1,800元 │
│ │ │ │ │企銀大雅│ │
│ │ │ │ │分行 │ │
├─┼───┼──────┼──────┼────┼────┤
│17│潘秋榮│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合作金庫│1,500元 │
│ │ │ │ │大雅分行│ │
├─┼───┼──────┼──────┼────┼────┤
│18│黃奕超│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中國信託│8,000元 │
│ │ │ │ │水湳分行│(匯款人│
│ │ │ │ │ │:楊游碧│
│ │ │ │ │ │鳳) │
├─┼───┼──────┼──────┼────┼────┤
│19│王榮弘│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烏日溪壩│1,800元 │
│ │ │ │ │郵局 │ │
├─┼───┼──────┼──────┼────┼────┤
│20│林志睿│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台中大隆│4,000元 │
│ │ │ │ │路郵局 │ │
├─┼───┼──────┼──────┼────┼────┤
│21│林淑楨│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台中商銀│1,800元 │
│ │ │ │ │神岡分行│ │
├─┼───┼──────┼──────┼────┼────┤
│22│洪演慶│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草屯大觀│2,000元 │
│ │ │ │ │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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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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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騙時間│詐騙方法 │匯款│匯款地點│詐得金額 │
│ │ │ │時間│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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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遠正│98年5月 │詐欺集團在購物網站上│98年│台北市北│1萬5,000元│
│ │24日19時│刊登不實之廣告,並以│5月 │投區石牌│ │
│ │許 │被告施信一申請之行動│24日│路1段166│ │
│ │ │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22時│巷56弄7 │ │
│ │ │電話,致馬遠正陷於錯│42分│號5樓住 │ │
│ │ │誤,在該網站上購買 │許 │處 │ │
│ │ │HTC Touch HD GSM四頻│ │ │ │
│ │ │WCDMA行動電話乙具, │ │ │ │
│ │ │並在右列時間、地點,│ │ │ │
│ │ │依指示使用網路ATM, │ │ │ │
│ │ │而轉帳右列金額至另案│ │ │ │
│ │ │被告周柏欣所有上海商│ │ │ │
│ │ │業銀行北中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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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宗翰│98年5月 │詐欺集團在購物網站上│98年│台中市北│8,000元 │
│ │24日23時│刊登不實之廣告,並以│5月 │區○○路│ │
│ │30分許 │被告施信一申請之行動│25日│2段119號│ │
│ │ │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9時 │雙十郵局│ │
│ │ │電話,致何宗翰陷於錯│許 │ │ │
│ │ │誤,在該網站上購買 │ │ │ │
│ │ │SHARP T91白色行動電 │ │ │ │
│ │ │話乙具,並在右列時間│ │ │ │
│ │ │、地點,依指示臨櫃匯│ │ │ │
│ │ │款右列金額至另案被告│ │ │ │
│ │ │周柏欣所有上海商業銀│ │ │ │
│ │ │行北中和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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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偉勝│98年5月 │詐欺集團在購物網站上│98年│台北市大│1萬5,300元│
│ │25日某時│刊登不實之廣告,並以│5月 │安區仁愛│ │
│ │許 │被告施信一申請之行動│25日│路4段296│ │
│ │ │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13時│號國泰世│ │
│ │ │電話,致趙偉勝陷於錯│許 │華銀行 │ │
│ │ │誤,在該網站上購買 │ │ │ │
│ │ │HTC Touch HD之PDA行 │ │ │ │
│ │ │動電話乙具,並在右列│ │ │ │
│ │ │時間、地點,依指示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 │ │ │
│ │ │右列金額至另案被告黃│ │ │ │
│ │ │智君所有國泰世華銀行│ │ │ │
│ │ │延平分行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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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詩淳│98年5月 │詐欺集團在購物網站上│98年│台北市信│4,000元 │
│ │25日12時│刊登不實之廣告,並以│5月 │義路5段7│ │
│ │許 │被告施信一申請之行動│25日│號全家便│ │
│ │ │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16時│利商店 │ │
│ │ │電話,致許詩淳陷於錯│22分│ │ │
│ │ │誤,在該網站上購買王│許 │ │ │
│ │ │品台塑牛排餐券4張, │ │ │ │
│ │ │並在右列時間、地點,│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而轉帳右列金額至另│ │ │ │
│ │ │案被告黃智君所有國泰│ │ │ │
│ │ │世華銀行延平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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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智有│98年5月 │詐欺集團在購物網站上│98年│新竹縣竹│3萬元、80 │
│ │25日 │刊登不實之廣告,並以│5月 │北市縣政│萬元 │
│ │ │被告施信一申請之行動│26日│十街6號2│ │
│ │ │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16時│樓之1公 │ │
│ │ │電話,致莊智有陷於錯│21分│司內、新│ │
│ │ │誤,在該網站上購買 │許、│竹縣竹北│ │
│ │ │LexusRX400h2008黑色 │同年│市光明六│ │
│ │ │休旅車乙輛,並在右列│6月 │路永豐銀│ │
│ │ │時間、地點,依指示分│10日│行 │ │
│ │ │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另案│11時│ │ │
│ │ │被告蔡瑞燕、張啟聰所│許 │ │ │
│ │ │有臺中國光路郵局、合│ │ │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文心分│ │ │ │
│ │ │行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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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忠│98年6月8│詐欺集團在購物網站上│98年│桃園縣八│5,010元 │
│ │日某時許│刊登不實之廣告,並以│6月8│德市興隆│ │
│ │ │被告施信一申請之行動│日22│街12巷1 │ │
│ │ │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時許│號住處 │ │
│ │ │電話,致郭文忠陷於錯│ │ │ │
│ │ │誤,在該網站上購買 │ │ │ │
│ │ │NDS Lite電動玩具乙台│ │ │ │
│ │ │,並在右列時間、地點│ │ │ │
│ │ │,依指示使用網路ATM │ │ │ │
│ │ │,而轉帳右列金額至另│ │ │ │
│ │ │案被告岳麗麗所有華南│ │ │ │
│ │ │商業銀行石牌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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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兆陽│98年6月8│詐欺集團在購物網站上│98年│台中市西│3,490元 │
│ │日某時許│刊登不實之廣告,並以│6月8│屯區福科│ │
│ │ │被告施信一申請之行動│日21│路961巷9│ │
│ │ │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時許│號3樓之2│ │
│ │ │電話,致陳兆陽陷於錯│ │居處 │ │
│ │ │誤,在該網站上購買無│ │ │ │
│ │ │敵CD-318電腦辭典乙台│ │ │ │
│ │ │,並在右列時間、地點│ │ │ │
│ │ │,依指示使用網路ATM │ │ │ │
│ │ │,而轉帳右列金額至另│ │ │ │
│ │ │案被告岳麗麗所有華南│ │ │ │
│ │ │商業銀行石牌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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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燕雪│98年6月8│詐欺集團在購物網站上│98年│台中縣烏│2,820元 │
│ │日11時許│刊登不實之廣告,並以│6月8│日鄉榮泉│ │
│ │ │被告施信一申請之行動│日11│村三榮十│ │
│ │ │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時43│六路1巷 │ │
│ │ │電話,致楊燕雪陷於錯│分許│206號住 │ │
│ │ │誤,在該網站上購買7-│ │處 │ │
│ │ │11便利商品禮券,並在│ │ │ │
│ │ │右列時間、地點,依指│ │ │ │
│ │ │示使用網路ATM,而轉 │ │ │ │
│ │ │帳右列金額至另案被告│ │ │ │
│ │ │王宗君(業經臺灣板橋│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
│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 │ │ │
│ │ │有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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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勳│98年6月 │詐欺集團在購物網站上│98年│宜蘭縣某│3,600元 │
│ │10日9時1│刊登不實之廣告,並以│6月 │合作金庫│ │
│ │分許 │被告施信一申請之行動│10日│銀行 │ │
│ │ │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12時│ │ │
│ │ │電話,致吳宗勳陷於錯│29分│ │ │
│ │ │誤,在該網站上購買 │許 │ │ │
│ │ │Panasonic國際牌 │ │ │ │
│ │ │SD-YD250全自動操作製│ │ │ │
│ │ │麵包機,並在右列時間│ │ │ │
│ │ │、地點,依指示操作 │ │ │ │
│ │ │ATM,而轉帳右列金額 │ │ │ │
│ │ │至另案被告廖世偉所有│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淡水│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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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俏如│98年6月 │詐欺集團在購物網站上│98年│台東市新│1,999元 │
│ │27或28日│刊登不實之廣告,並以│6月 │生路552 │ │
│ │某時許 │被告施信一申請之行動│29日│號住處 │ │
│ │ │電話0000000000為聯絡│13時│ │ │
│ │ │電話,致陳俏如陷於錯│39分│ │ │
│ │ │誤,在該網站上購買 │許 │ │ │
│ │ │TWINGO八號風球立扇乙│ │ │ │
│ │ │台,並在右列時間、地│ │ │ │
│ │ │點,依指示使用網路 │ │ │ │
│ │ │ATM,而轉帳右列金額 │ │ │ │
│ │ │至同案被告吳侑盛(業│ │ │ │
│ │ │經判決確定,另為不起│ │ │ │
│ │ │訴處分)所有鳥松仁美│ │ │ │
│ │ │郵局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