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訴易字,99年度,29號
KSHV,99,訴易,29,201101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易字第29號
原   告 黃月葉
被   告 朱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99
年度上易字第864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
111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100 年1 月1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登入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遊 戲「絲路」之公開對話頻道所傳遞之訊息,所有參與「絲路 」遊戲之不特定玩家均得以觀覽知悉,竟於民國98年7 月5 日下午5 時許,以「張君啞小妹妹」之暱稱,在網路遊戲「 絲路」之公開頻道,傳遞「ㄋㄊㄇㄉ」(即「妳他媽的」) 、「桿羚羊」(即「幹妳娘」)、「黃淫葉- 黃月淫」、「 淫~~蕩」等足以貶損伊名譽之粗鄙文字,公然侮辱伊,同時 並散布「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妳老公是死ㄌ逆... 一堆香腸你不會ㄑ含喔」、「問你ㄟ你老公不能滿足你吼凸 - 不然你怎常再徵種馬啊- 你需求量大還是你老公不行ㄌ」 、「死亡證明機排夢死亡原因(因為哈很久沒解決哈死ㄉ) 史上第一人」等影射伊性慾需索無度,而常向異性徵求發生 性行為機會等文字,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伊名譽之事,同 時傳遞「給你3 天ㄉ時間- 交待後事」、「你自己要注意喔 ...你先死ㄌ怎麼辦你全家還沒死ㄝ」等以加害生命之文 字訊息,恐嚇伊,致使伊心生畏懼,精神崩潰,影響伊日常 生活及工作。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規定,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萬元。
二、被告則以:伊不否認有於前揭時間為上揭行為,但伊所輸入 之文字訊息,係與原告在遊戲中之對話,並無公然侮辱、毀 謗或恐嚇原告之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間有以「張君啞小妹妹」之暱稱,在 網路遊戲「絲路」之公開對話頻道,傳遞「ㄋㄊㄇㄉ」(即 「妳他媽的」)、「桿羚羊」(即「幹妳娘」)、「黃淫葉 - 黃月淫」、「淫~~蕩」、「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妳 老公是死ㄌ逆...一堆香腸你不會ㄑ含喔」、「問你ㄟ你 老公不能滿足你吼凸- 不然你怎常再徵種馬啊- 你需求量大



還是你老公不行ㄌ」、「死亡證明機排夢死亡原因(因為哈 很久沒解決哈死ㄉ)史上第一人」、「給你3 天ㄉ時間- 交 待後事」、「你自己要注意喔...你先死ㄌ怎麼辦你全家 還沒死ㄝ」等文字訊息之行為,並無爭執,雖辯稱:其傳遞 之文字係與原告在遊戲中之對話,並無公然侮辱、毀謗或恐 嚇原告之意云云。惟查,在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遊戲 「絲路」之公開對話頻道,傳遞文字訊息,所有參與「絲路 遊戲之不特定玩家均得以觀覽知悉,茲原告在該公開對話頻 道傳遞「ㄋㄊㄇㄉ」(即「妳他媽的」)、「桿羚羊」(即 「幹妳娘」)、「黃淫葉- 黃月淫」、「淫~~蕩」等文字訊 息,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其傳遞「聽說妳昨天ㄝ在發騷 」、「妳老公是死ㄌ逆...一堆香腸你不會ㄑ含喔」、「 問你ㄟ你老公不能滿足你吼凸- 不然你怎常再徵種馬啊- 你 需求量大還是你老公不行ㄌ」、「死亡證明機排夢死亡原因 (因為哈很久沒解決哈死ㄉ)史上第一人」等文字訊息,係 指摘、傳述原告性慾需索無度,常向異性徵求發生性行為機 會,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及其傳遞「給你3 天ㄉ時間-交 待後事」、「你自己要注意喔...你先死ㄌ怎麼辦你全家 還沒死ㄝ」等文字訊息,係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原告,足使 原告心生畏懼。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不法侵害其名譽及意思自 由之行為,應堪信為真實。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故意 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意思自由,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自屬有據。查原告係國小畢業,目前從事賣藥頭豬腳, 名下無不動產,有配偶及四名子女;被告係國中畢業,未婚 ,目前從事螺絲製造業,名下無不動產,業據兩造陳明,並 有兩造全國電子閘門稅務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身分 、地位及經濟狀況等情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以4 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請求 之金額在4 萬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1/1頁


參考資料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