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86號
KSHM,100,聲,86,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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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淑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淑萍因竊盜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歐淑萍因竊盜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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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