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99年度,34號
TNHV,99,上,34,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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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奕泉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
被 上 訴人 呂泰興
      蔡賀名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昇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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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