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00年度,7號
TNHM,100,聲再,7,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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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純仁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80號中華民
國99年12月13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85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242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稱:
㈠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8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未 審先判,再審聲請人吳純仁不服,太不像話了!連開庭、問 話都沒有!案情尚未釐清就想判決!未審前,書記官就馬上 跑來再審聲請人身邊,問再審聲請人要不要請律師,再審聲 請人說不要,為什麼?再審聲請人說「我無罪?我為什麼要 花錢請律師呢?」庭長說:您這個案子,還是回去地方法院 服刑兩個月60天?再審聲請人答:我不願意?庭長說:好, 不願意,在高院恐怕會加倍處分?再審聲請人答:我不怕! 我沒有錯!錯的是他(她)們。結果:真沒想到,再審聲請 人寫五、六狀答辯紙及抗告狀三張,總共八、九狀,但是不 採信,就是不相信,故而宣判加倍四個月120天重罪,公平 嗎?再審聲請人有罪嗎?誣判:100、200、300萬元:是指 流氓小蔡,蔡青修,會回來,向他們恐嚇!「恐嚇」詐欺 100、200、300萬元來入流氓口袋,不是再審聲請人本人要 的!法官沒有問清楚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只是問這張紙 是不是您寫的?再審聲請人曰:「是的」,沒錯。但法官沒 問「恐嚇」100、200、300萬元是不是再審聲請人的意圖。 ㈡如果身為法官:必須認真一問、再問、三問:是不是再審聲 請人本人有意要詐欺主告?!在庭上:就是要強力提醒再審 聲請人(即被告),確認再審聲請人(即被告)之不法犯行 。如果法官有這樣正話與反話查問、追問,不難就會水落石 出!再審聲請人不會去「恐嚇」他(她)們交出100、200、 300萬元,因為他(她)欠28,000元了,沒還,再審聲請人 恐嚇百萬元何用?再審聲請人本人是好心,勸勸周素鳳,千 萬勿回流氓小蔡的身邊,是危險的!
㈢但是沒有用,周素鳳笨笨,不但不聽取勸告,卻反而告再審 聲請人一狀。說真的,「書信」是一種勸導、勸告,沒動手 ,理應無罪?!對:不是再審聲請人本人,心存不良要「恐 嚇」對方詐財,誤會了!證明:如果是再審聲請人本人「恐



嚇」的話:告訴您會去她(他)家大聲大吼大叫300萬元拿 來。法官有問:吳先生有沒有到您住處,要求給錢、討錢? 他說:沒有,已經1年多了!這就對了,再審聲請人好心寫 信:小蔡會來說阿鳳是我太太,沒錢?就要回我身邊?周素 鳳又沒嫁給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何德?何能?說她是再 審聲請人太太呢?您們誤會了!再審聲請人錯在100、200、 300萬元前面上面沒寫小蔡會來恐嚇的?!報告:真詐財,恐 嚇不用寫,用本人去談判就可解決!
㈣因之:寫信是善良、忠告性質,不會傷人的:理應無罪。行 動:如果本人拿刀、槍去到對方討債,這就是有罪;或帶三 、四位流氓去她家要詐100、200、300萬元,這就有罪。云 之:「書信」不可能變刀槍來傷人,更不可能變化發出聲音 來大吼大叫之恐嚇聲,來使對方主告:害怕?不會?就可證 明再審聲請人(被告)是善意、是忠告,理應無罪之訴。 ㈤再審聲請人沒打人、殺人及恐嚇人,理應判再審聲請人無罪 之訴,請改判:對方誣告。法官來文中曰:「我有意圖,被 告所言,皆不足採信,是一種推卸責任之說」:真的嗎?那 麼,再審聲請人就要請問高院:您有何證人?證物?證據? !「意圖」就是思想,圖就是證據、就是圖劃、有計劃,可 是沒有啊?!再審聲請人只是以書面去勸勸他(她)倆說流 氓小蔡一定會來K100、200、300的,不是再審聲請人!您們 是法官,全都誤會了,誣判了!再審聲請人不服,錯判好人 了!
㈥如果,再審聲請人本人真的沒良心,真的要去恐嚇對方,那 就何必用寫信呢,何必那麼費心呢?就拿刀槍直接去談判就 好了?不聽話,三言兩語,談不攏,舉刀或槍一開一插就解 決了?因此「書信」是代表再審聲請人有良心,喜歡或喜愛 他(她)們,給他(她)們有空間思考,反省反省,道歉了 事,一切沒事!如果對方:沒什麼反應,不道歉,這時再審 聲請人的氣已經消了,算了吧!女的周素鳳已經背叛嫁人了 ,放棄吧!沒藥可救了,不恐嚇、不殺她了?我應離開他( 她)們了?請問法官大人,我還有罪嗎?
㈦原確定判決曰再審聲請人有意圖:法官拿出證人、證物出來 ,否則再審聲請人可要告您到最高法院,說您拿不出證據, 再審聲請人要控告法院硬坳、硬判,亂用職權,草菅人命。 再審聲請人(被告):草民,一生從不得罪世間人、也沒作 奸犯科、也沒恐嚇,強硬判再審聲請人120天,對嗎?您錯 了?!法官誤會了?!為此,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等語。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



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關於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 再審,係指敘述符合同法第420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或第421 條規定之情形,足認受判決人應受較確定判決利益之判決而 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4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再 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 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而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 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 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 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 有無理由(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要旨參照) 。次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 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 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 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 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 ,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 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 決者。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 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 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 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 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 0條、第421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對於原確定 判決究竟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規定之再審 理由,並未依卷內資料具體予以指摘,徒執陳詞,而為事實 之爭辯,並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爭執。 則再審聲請人既未於再審聲請狀敘述再審聲請人有何應受較 確定判決利益之判決之情形,自難謂符合前揭聲請再審之法 定程式要件。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揆諸前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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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