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OO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進章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OO年度執聲字第一四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5439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O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