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OO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賢仁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OO年度執聲字第一六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賢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賢仁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 法矯司字第099905439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了日期為一O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