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OO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添根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OO年度執聲
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添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添根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54745號函核准假釋在 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OO年四月二十三日,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 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