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寶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寶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 2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6月10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