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王原龍
朱坤振
朱坤池
李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新都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
土地重劃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二元,及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上訴理由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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