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陳亮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複 代理 人 易國維視同上訴人 何章訴訟代理人 何清林兼訴訟代理人周敬南視同上訴人 江平和視同上訴人 江立民視同上訴人 卓秋香訴訟代理人 邱紹營視同上訴人 許振環訴訟代理人 許武夫兼上六人之訴訟代理人 江立全視同上訴人 江彩梅視同上訴人 江昭光視同上訴人 江昭博視同上訴人 廖江寶連視同上訴人 陳慶福視同上訴人 陳碩視同上訴人 江寶滿視同上訴人 江義龍即江欽裕、.視同上訴人 江義申即江欽裕、.視同上訴人 江義勇即江欽裕、.視同上訴人 江義寬即江欽裕、.視同上訴人 江美里即江欽裕、.視同上訴人 江明美即江欽裕、.視同上訴人 江明琴即江欽裕、.視同上訴人 柯楊秀真視同上訴人 柯閔耀視同上訴人 柯文琴視同上訴人 柯萬喨視同上訴人 張柯秀銦視同上訴人 江許寶玉即江昭勝.視同上訴人 江松明即江昭勝承.視同上訴人 江松志即江昭勝承.視同上訴人 江淑玲即江昭勝承.視同上訴人 江怡遠即江義雄承.兼上二十四人訴訟代理人柯秀繐視同上訴人 葉寶香即方米堂之.視同上訴人 方耀愷即方米堂之.視同上訴人 方針娥視同上訴人 陳榮照視同上訴人 陳明甫視同上訴人 陳誼蓁視同上訴人 陳俞靜視同上訴人 陳虹蓁原名陳俞嫺.視同上訴人 黃永松視同上訴人 黃惠楨視同上訴人 黃鷺宓視同上訴人 葉鎮豐視同上訴人 杜魏素貞即杜隆二.視同上訴人 杜明杰即杜隆二之.視同上訴人 杜明原即杜隆二之.視同上訴人 杜孟娟即杜隆二之.視同上訴人 杜孟芬即杜隆二之.視同上訴人 張杜玉燕視同上訴人 杜玉鳳視同上訴人 吳世雄即吳江錦實.視同上訴人 吳世統即吳江錦實.視同上訴人 吳東駿即吳江錦實.視同上訴人 吳淑瑛即吳江錦實.視同上訴人 吳淑芬即吳江錦實.視同上訴人 王杜玟叡杜芳淋、.兼上二十五人訴訟代理人杜韶光視同上訴人 江坵柏視同上訴人 杜信勳即杜芳淋、.視同上訴人 杜玫桂即杜芳淋、.被上訴人 陳順福 號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翠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件二關於「周敬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敬南」;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許振寰」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振環」。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l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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