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0年度,1143號
TPHM,90,上更(一),1143,20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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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四三號
  上 訴 人 丁○○
  即 被 告
        戊○○
  右二人共同 林昇格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維倫律師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宗淑媛律師
        莊士郎律師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莊士郎律師
右上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中華民
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一四九九六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係台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下稱第十工程處)處長(自民國(下同)八 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就任現職),綜理該處處務;戊○○係同處工務課課長( 自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起就任現職),負責該處年度工程計畫之執行、工程招標發 包事項之執行、工程契約、經費之處理、工程施工監工、變更設計、監督考核、 驗收、決算、河川與海堤管理(含會同定期河防安全檢查)、防汛工作(含洪期 前堤防安全調查、防汛宣傳、颱風警報之轉知、堤防駐守巡視人員之派定、連繫 有關縣市鄉鎮配合辦理巡視防範及災情報告、搶險、搶修工程之核定、防汛備用 材料之策劃、搶修搶險之技術指導等事項);甲○○丙○○均係同處副工程司 ,受命擔任該處興建工程之監工或監修協辦;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第 十工程處除掌理台北、基隆、桃園縣市區域內之水利工程、河川管理、水資源調 查建立、海堤興建、淡水河長期觀測、洪水預報等業務外,並辦理臨時交辦之重 大工程事項(如台北地區防洪計畫淡水河堤興建、二重疏洪道開闢等)。緣台北 地區防洪計畫第三期實施計畫奉行政院於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台七十八經字 第二四九八六號函核定,並自七十九年度開始辦理,其中防洪工程部分計畫興建 新莊、西盛、樹林、中原、板橋、土城、疏洪道左岸延長至永和改建等堤防工程 約計三十一公里(其中防洪牆十九公里、土堤十二公里),附設排水閘門十五座 (含二重疏洪道下游左側發包興建中之三座,則為十八座),由台灣省水利局主 辦,該局第十工程處負責執行(同計畫中之排水工程,計畫興建堤後排水幹線二 十三公里,抽水站十五座,係由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下稱住都局)主辦, 該局北區工程處負責執行),該防洪工程中之中原堤防附設光復水門工程、土城



水門工程分別經第十工程處依「台灣省水利局工務處理要點」第十七點之規定, 專案報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台灣省審計處同意後,均交由台灣省水利局機械工 程隊承包,第十工程處則於八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派甲○○為上開光復水門工程工 務所主任,代表該處負責監工等事宜,嗣甲○○自八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又奉派板 橋堤防一工區及四汴頭水門工務所主任(仍兼光復水門工務所主任至完工為止) ,迨光復水門於八十四年一月七日完工,該水門工務所經甲○○於八十四年一月 九日報請第十工程處撤銷,但有關驗收、移交等後續之未了事務仍應由原工務所 主任即甲○○繼續辦理;第十工程處另於八十三年二月間成立土城水門工程臨時 工務所,由台北地區防洪第三期計畫土城堤防一工區主任吳錦堂副工程司兼任工 務所主任,並授權由吳錦堂調派土城堤防一工區監修協辦人丙○○專責辦理該臨 時工務所事務,迨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土城堤防第二工區新建工程成立臨時工務 所,仍由土城一工區工務所主任吳錦堂兼任工務所主任,並由吳錦堂調派丙○○ 為監修協辦,直至八十五年四月二日吳錦堂調任新山水庫加高工程工務所主任, 丙○○即升任土城二工區工務所主任(土城水門工程工務所迄未撤銷)。嗣光復 水門、土城水門分別由承包廠商即台灣省水利局機械工程隊於八十四年一月七日 及二月十日申報完工,經第十工程處依「台灣省水利局工務處理要點」第十四點 之規定,於八十四年八月間完成竣工驗收手續。光復水門部分,經第十工程處先 後擬訂於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四月十八日移交予台北縣政府,第一次因第十工 程處及台北縣政府人員屆時未到場而未辦理,第二次則因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水利 課代表河川巡防員許京生以「有關水門安全措施尚未完善,擬建請擇期召開會議 通盤檢討」,而拒絕接管,第十工程處雖於八十五年五月七日以水十工字第二七 一一號函檢送移交清冊予台北縣政府用印,經許京生簽擬「光復水門俟改善部分 完成後,即時移交完,再用印退回第十工程處,文呈閱後併案存參」,致未完成 移交。土城水門部分,第十工程處雖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派丙○○代表與台 北縣政府、土城市公所人員辦理移交接管手續,但土城市公所代表即技士羅天送 以該所並無人員、經費為由,拒絕接管,並稱須「待八十六年度起,市公所編列 經費人員再正式移交」,台北縣政府代表即水利課河川巡防員許勝澤則表示「俟 八十五年六月底之前一週,再擇期會勘辦理移交」,但丙○○仍逕自於事後作成 之移交紀錄記載「土城水門四月一日起至六月底前暫交由土城市公所操作維護, 待八十六年度起,市公所已編列經費人員再正式移交」,並以第十工程處八十五 年四月十七日水十工字第二二五五號函檢送移交清冊予台北縣政府用印,經許勝 澤簽擬略以「擬於正式移交給土城市公所後再行用印,本件存參」。嗣因第十工 程處已完工驗收之水門遭地方政府以不同理由拒絕接管者甚多,台北縣政府乃於 八十五年五月六日邀集相關單位、人員召開「水門移交問題研商會議」,戊○○ 亦率同甲○○參加,台北縣政府並依會議決議完成現場會勘,於八十五年六月十 三日以北府工水字第二0一二七四號函將各水門應予改善部分之資料(含光復水 門)送交第十工程處,經第十工程處於八十五年七月四日以水十工字第三六0一 號函覆台北縣政府略以「關於貴府函請本處就北洪三期工程各水門改善部分,本 處已編列預算,將於近期內發包施工」;另許勝澤曾於八十五年五、六月間多次 催促丙○○於六月底以前定期辦理土城水門之會勘交接手續,丙○○延未定期,



許勝澤又於同年七月間數度催辦,丙○○仍未予置理。故戊○○甲○○、丙○ ○均明知各該水門尚未完成移交予台北縣政府或該管市公所接管之程序,依第十 工程處之作業規定,有關光復水門、土城水門之後續未了事務,仍應分別由各該 原任工務所主任(即甲○○)或經調派之監修協辦人(即丙○○)繼續辦理,故 於該二座水門移交由台北縣政府或該管市公所正式接管前,仍應由甲○○、丙○ ○負責管理維護,以使各該水門維持於完善堪用之狀態,以便辦理移交接管,並 於其他單位接管之前,克盡管理人之職責。
二、依水利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酌量歷年水勢,決定設防之水位及日期 。」(第一項)、「由設防日起至撤防日止,為防汛期。」(第二項);台灣省 政府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府法四字第五八00五號令修正發佈之「台灣省河川 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則明文規定:「防汛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十一月 三十日。」第十工程處既未於防汎期間屆至前完成右述光復水門、土城水門之移 交接管程序,則「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所規定有關排水閘門之操作管理、維護 檢修等事宜(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第二款),自應由第十工程處妥慎規劃,督促原負責監工之工務所主任或監 修協辦人自行注意辦理,或協調應行接管之台北縣政府或當地市公所與承包之台 灣省水利局機械工程隊人員及其協力廠商參加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組成之防汛小 組,負責防汛期間尚未移交完成之各水門操作管理,以維持水門管理之正常運作 ,俾於颱風、豪雨來臨時適時關閉排水閘門,發揮防洪功能,避免釀成災害。丁 ○○係第十工程處處長,竟廢弛職務,並未就此各節預為規劃,督促所屬辦理; 而戊○○係同處工務課長,對該處辦理之台北地區防洪計畫第三期工程十五座水 門何者已完工、何者未完工,已完工者,何者已完成移交接管程序,何者尚因有 何爭議而未與台北縣政府(或該管市公所)完成移交接管程序,自知之甚詳,竟 亦廢弛職務,未就尚未完成移交接管程序之水門於防汛期間應如何操作管理、檢 修維護等事宜妥為規劃及督導執行。第十工程處調查課副工程司孟慶凱於八十五 年四月二十七日編製該處「八十五年防汛工作計畫書」,簽會工務課長戊○○時 ,戊○○亦未加註有關尚未移交接管之排水閘門應如何操作管理、檢修維護之意 見;陳由處長丁○○裁示時,丁○○亦未對右述已完工但尚未完成移交程序之水 門於防汛期間應如何因應各節,指示應納入防汛計畫,或指示原工務所主任(或 監修協辦人)加強維護、管理、檢修,或如何邀集相關人員於防汛期組成臨時之 任務編組以因應隨時有颱風、豪雨來襲有關排水閘門操作事宜,即逕於該公文簽 註單上批示「如擬」,繕印後,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以水十工調字第三五一0 號函通知工作人員遵照辦理。
三、甲○○自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與台北縣政府水利課代表許京生辦理移交光復水門 不成後,即未再管理維護、檢修測試該水門之三扇排水閘門開閉效能及靈活程度 ,及能否正常操作,亦未檢查該排水閘門之操控箱電力系統是否正常送電,備用 汽油引擎所盛裝之汽油是否足夠,引擎可否發動等;丙○○自八十五年三月二十 七日與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代表許勝澤土城市公所工務課技士羅天送辦理 移交接管土城水門而未完成(雙方協議至八十六年度編列經費人員後再正式移交 )之日起,亦未再予管理維護、檢修測試該水門之四扇排水閘門開閉效能及靈活



程度、能否正常操作,亦未檢查該水門操控箱電力系統是否正常送電,對許勝澤 屢次催促其定期再度會勘乙事,亦置之不理。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中央氣 象局陸續發佈中度颱風「葛樂禮」之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第二號第一報至第五 報),暴風圈將威脅全台灣大部分地區,相關報導並見諸各大媒體,甲○○、丙 ○○仍廢弛職務,未對其各自應管理之光復水門、土城水門進行維護、檢修、測 試、備油(電),或通知承包廠商即台灣省水利局機械工程隊及其協力廠商派員 前來辦理上開事宜;丁○○戊○○身為第十工程處處長、工務課長,亦於颱風 警報發佈後,未督促所屬就尚已完工驗收但尚未移交完成之各水門(含光復、土 城水門)辦理上開事宜,以避免災害之發生。嗣因「葛樂禮」颱風於八十五年七 月二十六日下午登陸屏東縣恆春地區後,同日晚間自台灣中部濁水溪口出海,故 上述二座水門雖乏人管理維護、檢修操作,但因「葛樂禮」颱風並未侵襲台灣北 部地區,而未釀成事端。惟旋強烈颱風「賀伯」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在北太 平洋形成,預測將對台灣東部及北部地區產生重大威脅,並見諸各大媒體之報導 ,中央氣象局並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發佈海上颱風警報(第三 報第一號),又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晚間十一時二十分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 (第三號第五報),警戒區域為台灣北部、東北部及東部,嗣後於同年月三十日 發佈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均一再警示強烈颱風「賀伯」之行進方向及台灣北部 風雨將逐漸增強(或正逐漸增強),丁○○戊○○仍廢弛職務,未就右述事項 預先妥擬緊急應變方案,且未進行瞭解各尚未移交完成之水門分別由何人負管理 維護之責,各該負責管理人員是否均明瞭其工作任務,已否完成檢修維護排水閘 門,有無停電、臨時故障之應變措施,尤未督促(導)或指示各該管理人員(包 括甲○○丙○○)加強各該水門(含光復水門、土城水門)之維護、檢修、測 試、備油(電),或立即與承包廠商及協力廠商組成臨時任務編組,列表載明負 責人員、各成員分工事項、聯絡電話等,以確保狂風豪雨時各該水門在外水位達 到關閘門之標高時,得以順利關閉排水閘門,及於外水位降低時能順利開啟排水 閘門;甲○○丙○○亦未各自本於管理維護光復水門、土城水門之職責,採取 同上因應措施。
四、嗣淡水河流域受「賀伯」颱風影響,自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開始有降雨之狀況, 中央氣象局於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十一時五十分、十五時十分、十七時 五十五分、二十一時十分先後發佈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第三報第十七、十八 、十九、二十號)均連續警示「北部、東北部及中部山區已有豪雨出現,請嚴防 山洪爆發」。詎丁○○戊○○甲○○丙○○猶未對其應管理維護之已完工 驗收但尚未移交之水門採取任何緊急處置措施,其中甲○○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 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至第十工程處設於四汴頭水門之工寮,十時四十五分許至 住都局北區工程處四汴頭抽水站防汛中心任務臨時編組,停留至十一時十五分許 ,前赴第十工程處板橋堤防一工區工務所,午餐後,於下午四時許至板一工務所 附近堤防觀察大漢溪之外水位,至下午十六時四十分返回工務所,停留至下午十 九時許,即離開板橋一工區工務所返家,於晚間二十時許抵達台北市○○路三四 二巷二十一號四樓家中,而於晚間十二時許就寢,廢弛職務,遺忘其尚應注意其 任工務所主任而未完成移交程序之光復水門內外水位狀況,以及於外水位(新店



溪)達到五公尺時,應關閉該水門之排水閘門。丁○○戊○○亦疏未盡督促指 導之責,致光復水門於晚間二十二時許,外水位達到五‧一六公尺時,尚無人前 往關閉排水閘門,而新店溪之洪水即已陸續自洞開之三個排水閘門倒灌入堤防內 (新店溪之洪水係自二十時至二十一時之間,即外水位四‧四九公尺,內水位四 ‧三九公尺之際,逐漸自排水閘門倒灌入堤防內),迨至晚間十一時許,在光復 水門下游不遠處之江子翠水門執行防汛工作之工務所主任林峰旭戊○○電話報 告江子翠水門內外水位狀況,及排水閘門已以備用之汽油引擎啟動關閉等情,戊 ○○詢以「光復水門狀況如何」,林峰旭告以「該水門係甲○○負責,狀況不明 」;戊○○始指示林峰旭就近前往查看光復水門有無關閉,林峰旭沿防汛道路步 行至距光復水門約一百公尺處時,因水深已達腰部,無法繼續前進,乃折返江子 翠水門工務所,並於八月一日凌晨零時十分許向民眾借電話報告上情,戊○○指 示林峰旭在光復橋旁之小廟等待救生艇前來載往光復水門檢視排水閘門,並於凌 晨零時三十分許打電話至甲○○家中告稱「光復水門未關,應想辦法」,甲○○ 乃打電話至台中縣豐原市○○街一三四巷三號找機械工程隊修理廠副工程司蔡炎 生,告以「光復水門未關,可否叫人去關」,蔡炎生則建議甲○○委請隔壁負責 江子翠水門之林峰旭前往關閉光復水門;另林峰旭在上開地點久候至凌晨二時三 十分許,仍未見救生艇前來,又向民眾借電話向戊○○報告,奉指示留在原地等 候救生艇載往光復水門,迨凌晨四時許,林峰旭見內水自光復橋方向流向江子翠 ,始確定光復水門未關。計自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二十時至二十一時之間 起,至八月一日凌晨三至四時止,因光復水門之排水閘門未關而自新店溪倒灌入 堤防內之洪水量,計達一百五十一萬八千零十九立方公尺,流入台北縣板橋市光 復里等地區江子翠及中和市中原里、福真里等地區(詳見附圖及附表壹、貳、參 )。迨八月一日上午九時許,鄰近之江子翠水門四扇排水閘門開啟後,該地區淹 水至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許始退去。
五、另丙○○亦廢弛職務,未於強烈颱風「賀伯」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主 動檢修測試仍應由其管理維護之土城水門排水閘門開閉效能及靈活程度,及採取 相關因應措施。迨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許住都局北區工程處機電工務 所派駐土城抽水站工地監工謝淳徹,見強烈「賀伯」颱風即將侵襲台灣北部地區 ,並將帶來豪雨,猶未見列於該站防汛中心任務臨時編組表中負責操作排水閘門 之土城市公所人員進駐,乃依表列聯絡電話打至土城市工務課長吳永正家中詢明 原委,吳永正告以「水利局僅交付操控箱鑰匙二把,並未訓練操作人員,亦無經 費,尚未完成移交手續」,謝淳徹乃又囑託其機電工務所同仁代為連繫第十工程 處人員前來操作排水閘門,丙○○受第十工程處工務課長戊○○之指示,偕同第 十工程處政風室主任林堅偉於當日下午十五時左右抵達土城水門,經由謝淳澈向 土城抽水站儀控工程包商林聰銘借得開啟操控箱之鑰匙(按該操控箱之鑰匙係防 洪三期各水門操控箱均可通用),即開始測試各排水閘門可否關閉及開啟,第一 號操控箱於開啟電源時,立即跳電,無法操控;此際吳永正亦已抵達土城水門, 並通知該課技士羅天送趕至,繼續會同測試第二、三號操控箱,均可順利關閉排 水閘門及開啟,乃先行關閉第二、三號排水閘門,至開啟第四號操控箱時,發現 電源指示燈雖亮,但操作儀表板之各項指示儀器,均無反應(第一、二、三、四



號操控箱之順序,見檢察官八十五年八月六日上午及八月七日上午履勘筆錄所附 現場圖及照片所示),丙○○表示欲回第十工程處聯繫技術師傅前來修理,而與 林堅偉於同日下午約十六時許離去,離去前因外水位尚未達關閉排水閘門之標高 ,且內水仍向外流出,乃將測試操控箱時所關閉之第二、三號排水閘門開啟。吳 永正亦隨之離去,羅天送則留在原地等候修理師傅前來,約十餘分鐘後未見來人 ,亦逕自離去。丙○○於下午十六時多返抵第十工程處後,先打電話至台灣省水 利局機械工程隊修理廠(在台中市)欲洽工程司邱德宏前來修理,因是日停止上 班而未洽獲;復向第十工程處處長室正工程司邱垂陽索得修理操控箱師傅林芳成 之電話,洽妥後,於同日晚間十九時許,偕同第十工程處同仁羅國華王澤宇及 政風室主任林堅偉先赴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十二巷二十號接載林芳成,再 同車赴土城水門,約於十九時三十分許登上操控平台,見第一號操控箱之門板已 被強風吹開,其內之儀表板亦被吹脫落,無法操控,丙○○未注意當時土城水門 外水位已超過應關閉排水閘門之七‧二公尺(十九時之外水位為七‧一四公尺, 二十時之外水位為七‧七公尺),且當時台灣電力公司尚正常供電中(至二十時 二十三分五十七秒始斷電),竟未繼續操作第二、三號操控箱,以關閉第二、三 號排水閘門,即逕以風力過大為詞,撤離土城水門,致該土城水門四扇排水閘門 洞開,計自同日二十時二十分起,至八月一日凌晨四時許止,大漢溪之洪水倒灌 進入堤防內共三百五十一萬八千六百八十立方公尺,洪水沿湳子溝及防汛道路傾 洩而下,流至下游,除淹沒土城抽水站(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十時二十分 許水位九‧八五公尺,扣除一樓地板高程九‧六五公尺,已淹水0‧二公尺,淹 及發電機蓄電池,必須關閉發電機停止抽水,嗣後被淹沒之高水位為一一‧九五 公尺,扣得一樓地板高程,淹水高度為二‧三公尺)、四汴頭抽水站(至八十五 年八月一日凌晨二時十五分時,淹水高程為七‧二公尺,而抽水機房地面高程為 六‧七公尺,機房淹水高度為0‧五公尺,淹及發電機蓄電池,必須關閉發電機 停止抽水;嗣後被淹沒之最高水位為八公尺,扣除抽水機房地面高程,淹水高度 為一‧三公尺,抽水機房,致無法繼續抽水外,並淹及台北縣板橋市華中里等地 區(詳如附圖及附表壹、貳、叁)。
六、丁○○於右述中度颱風「葛樂禮」及強烈颱風「賀伯」來襲前,未策劃及監督所 屬完成有關尚未移交之水門於防汛期間之應變方案,或協調相關單位人員成立任 務編組,已難辭廢弛職務之咎於先;復於強烈颱風「賀伯」侵襲台灣北部地區, 風勢漸強、雨勢漸大,防汛狀況趨於緊急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十六時許 離開第十工程處,搭乘該處之GT-二五三七號公務吉普車,由司機彭雙火駕駛 ,行經土城水門停留約四分鐘後,即逕由土城交流道駛上北部第二高速公路直接 前往桃園縣楊梅鎮○○路探視其胞兄及嫂,停留約十餘分鐘,於同日晚間十八、 九時許返抵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一七二號家中,囑司機彭雙火在其宅外等候 ,停留至八月一日凌晨二、三時許始離家搭乘原車仍沿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折返第 十工程處,途中於下土城交流道時,因路面積水,彭雙火將車靠邊行駛,擦撞不 明物體,故停留約十餘分鐘,延至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始抵達第十工程處,使該處 所擬訂實施之「八十五年防汛工作計畫書」無法按計劃內容執行(亦即該處防汛 中心值日人員無法將颱風狀況隨時呈報處長即防汛總指揮丁○○,並由丁○○



達總動員令,命全處進入緊急狀態,通知所有防汛人員於規定時間前返處,向各 組組長報到,及督促各組組長確實掌握、指揮該組人員辦理所交付之任務);亦 未能隨時掌握水門之關閉或開啟狀況,及因應強風、豪雨、電力中斷等因素造成 之各種突發狀況,以指揮、調度、協調有關單位、人員排除障礙,減少災害發生 之可能性,或降低災害所造成之損失程度,坐令光復水門無人操作關閉閘門、土 城水門怠於保養檢修測試致遇障礙無法應變、四汴頭水門關閉後無法於外水位降 低時開啟,或造成新店溪、大漢溪洪水倒灌,或使淹水災害時間延長,均釀成重 大災害。
七、右述光復水門三扇閘門未關,造成新店溪洪水倒灌一百五十一萬八千零十九立方 公尺;土城水門四扇未關,造成大漢溪洪水倒灌三百五十一萬八千六百八十立方 公尺;加以同地區流域內同時間降雨量共計五百十七萬七千五百二十萬立方公尺 ,而住都局北區工程處負責之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驗收)已裝設抽水機可以 運轉之土城、四汴頭、江子翠抽水站於同時間之抽水量共計一百二十五萬八千九 百五十立方公尺,造成台北縣板橋市、中和市、土城市如附圖所示範圍淹水量共 達八百九十五萬六千二百立方公尺,面積共達八百零九公頃,其中板橋市淹水面 積為七百二十點三公頃,範圍涵蓋華中里等四十六個里,淹水深度最深為四‧二 公尺;中和市淹水面積為八十四點八公頃,淹水深度最深為三公尺;土城市淹水 面積為二十一點九公頃,淹水深度最深為二公尺(詳見附圖、「賀伯颱風板橋地 區淹水範圍圖」、附表壹、「賀伯颱風光復及土城水門洪水流入量計算式及說明 (含採用數據及理由)」、附表貳、「賀伯颱風板橋、中和、土城地區淹水量統 計表」、附表參、「賀伯颱風板橋、中和、土城地區淹水面積範圍表」)。所造 成之災害損失如下:(一)、農作物部分:蔬菜及果樹損害面積三四‧六八公頃,依損害面積百分之四十換算面積為一四公頃,損害金額約新台幣(下同)三百 七十萬元。(二)、畜類:豬隻死亡二千九百零九頭,損失金額一千一百六十三 萬六千元;乳牛死亡六頭,損失金額二十二萬四千元。(三)、淹水戶數一萬八 千四百七十七戶。(四)、學校設施損失:縣立國中(新埔、中山、溪崑、板橋 、海山)損失八百八十六萬二千九百八十元;縣立國小(江翠、文德、沙崙、中 山、大觀、新埔、埔墘、莒光、國光)損失四千五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六十七元 。(五)、公共設施損失:縣立體育場損失一千七百二十八萬六千二百三十一元 ;排水溝及路面坑洞七十二處;路樹全倒四十二株、半倒二百零五株,合計二百 四十七株。(六)、災害補助:補助淹水戶財物損失一億一千二百六十六萬五千 元(根據台北縣政府八十五年八月十日、十一日派員就淹水戶實地複查結果估計 )。(七)、環境清潔損失:垃圾、污泥消除及消毒費用六千萬元(不含國軍支 援與政府自有車輛及人力)。以上損失計約二億四千八百餘萬元(參見附表肆、 「賀伯颱風來襲板橋地區水患災害情形表」)。八、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戊○○甲○○丙○○等四人均堅決否認有何瀆職 犯行,被告丁○○等四人分別辯稱如下:
一、被告丁○○辯稱:水門操作管理並非台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之職責,而係縣(



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職務範圍。(一)、台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人 事服務手冊第二點組織編制與系統職掌第一項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承水利局 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依據前開組織規程,水閘門之 操作管理非屬被告丁○○之職掌範圍。(二)、水門之操作管理係縣(市)政府 或鄉(鎮、市)公所之職務:1、台灣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關於 「河川與海堤管理」部分,須由縣(市)管理機關每年三月間主動會同省管理機 關所屬工程處、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田水利會詳實普遍檢查左列項目 :(1)流水變化情勢、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2) 防汛、搶險之各種器材儲備情形。(3)各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堆置於各 堤防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情形。(4)堤防附屬建造物沿河進水閘、各圳渠閘門 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與各該管單位人員連繫協調情形。而前項檢查如發現損 壞、故障、土石料或混凝土塊數量堆置不足時,應由縣(市)管理機關通知有關 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四月底前分別修補完成,並報請查核。可知 ,十工處係配合縣(市)管理機關為河川、海堤管理,而非該主管單位,另依上 開十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工務課防汛工作欄之工作內容觀之,十工處主要係負責 縣市鄉鎮辦理防汛、搶險等工作之指導及協助,未包括水閘門之操作管理。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排水系統規劃、設計、施工、養護及管理 之負責人如左:(1)..。(2)市區排水為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或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市區排水係指「排除都市計畫法所稱市(鎮鄉計畫範圍內之雨水或污水」(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參照)。至排水 設施依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第四條係指「排水系統界線內土地,各級水 路、排水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另該辦法第五條亦重申市區排水設施之維護管 理機關為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同法第七條規定:「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1)有關縣(市)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 行事項。(2)有關縣(市)排水設施防汛、搶險事項。」,而該「管理機關或 事業負責人對排水設施應劃分管理區指定專人負責養護巡視。前項養護巡視人員 執行勤務時應依左列規定:(1)..。(2).。(3)閘門之啟閉應隨時檢查 ,遇有損壞或故障應迅予處理。(4)防汛期各排水設施應加強防護,並注意颱 風、豪雨、地震及其他緊急情事,作適當之防備,如有災變,應迅予處理,並報 請管理機關或事業負責人採取緊急措施。(5)閘門之關啟應注意下游之安全防 護」等,亦為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明定。因此,排水設施( 包括水門)之操作管理機關依上開法令規定應為各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區)公所。3、本於水利法第十條之授權而訂定的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二十 條第一項規定:「縣(市)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三月間會同省管 理機關所屬工程處,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田水利會詳實普遍檢查,其 檢查項目如左:(1)流水變化情勢、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 措施。(2)...。(3)..。(4)堤防附屬建造物沿河進水閘、各圳渠閘門 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與各該管單位人員連繫協調情形。」及第二十二條:「 在防汛期間縣(市)管理機關應按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 織防汛搶修隊(以下簡稱搶修隊);隊置隊長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 ,副隊長二人由建設課長及警察分駐所所長兼任,下設通訊、防救、總務三組,



並得參酌當地人口及堤防長度分設若干班。各組任務如左:(1)、通訊組:負 責通訊聯絡災情報告等事宜。(2)、防救組:負責堤防、防洪牆、護岸之巡視 ,排水門及抽水站之操作管理、防救搶修技術之指導事宜。(3)、總務組:負 責材料、運輸、交通、醫護及給養等事宜。第二十四條:「縣(市)轄區內堤防 、防洪牆、護岸之維護及災害搶救事宜,由縣(市)管理機關主辦,並受省管理 機關及其所屬工程處之指導協助」。均明確規定縣(市)管理機關每年應詳實檢 查各排水閘門之開關效能靈活程度,並負責排水閘門之操作管理及維護,不因水 門移交與否而異其操作管理單位。二、土城、光復二水門已完成實質移交:(一 )、土城、光復二水門,省水利局十工處,已完成其應盡的移交程序,後續行政 事務之未完了,例如:縣政府移交清冊之蓋印歸還或水門安全設施之加強等等, 並不礙上開二水門業已實質移交於縣政府之事實,且縣政府主管機關應依前開台 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水利法施行細則暨台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等規定負責 水門操作管理。(二)、土城水門移交經過:1、八十五年三月廿七日省水利局 第十工程處由丙○○代表暨機械工程隊與台北縣政府(由許勝澤先生代表)、土 城市公所(由羅天送先生代表)會勘於土城水門現場,省水利局第十工程處除現 場示範操作,儀器一切正常外,並將工作及水門鑰匙等點交予縣府人員,完成實 質移交手續,此有土城水門工程移交紀錄可稽。惟該公所人員羅天送現場表示: 「在八十五年度尚未編列經費及人員,要等八十六年預算編了才接管」,故丙○ ○在移交紀錄上記載:「土城水門四月一日起至六月底前暫交由土城市公所操作 維護,待八十六年度起,市公所已編列經費人員再正式移交」,並以第十工程處 八十五年水十工字第二二五五號函檢送移交紀錄暨移交清冊正本予台北縣政府用 印,副本予土城市公所,經台北縣政府許勝澤簽擬「擬於正式移交給土城市公所 後,再行用印,本件存參」,土城市公所羅天送簽擬:「1、本案已於八十六年 度預算編列管理人員經費。2、呈閱後存查。」,均未對土城水門移交紀錄上之 記載為異議,因此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即八十六年度起),土城水門即應依 該移交紀錄上之記載正式移交于台北縣政府暨土城市公所,該公所辯稱無人員、 經費等而不履行其應盡之操作管理水門義務,實無足取。2、另據,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訊問筆錄第二二一頁,住都局北工處機電工 務所約僱助理工程員謝淳澈稱:「葛樂禮來之前,蔣主任要我報土城抽水站防汛 中心編組人員名單,我打電話問土城市公所,找吳永正,吳說公所有成立防災小 組,他是組長,他們工務課一名技士說羅天送有保管水門鑰匙,我問水門誰負責 ,技士說羅天送,當時羅天送不在,我就把吳永正羅天送名字報給蔣主任彙整 」。因此,土城抽水站防汛中心任務臨時編組表即明列土城市公所工務課吳永正 負責督導統籌人員調派,羅天送負責水利閘門操作。3、且同日訊問筆錄檢察官 續問謝淳澈:「吳與羅接到公文有無連繫?」,謝答:「沒有」等,足可證吳永 正及羅天送當時亦不否認其等應負操作管理該水門之責。詎賀伯颱風肆虐造成板 橋水災後即以移交清冊尚未用印,水門尚未接管等行政上程序為藉口。(三)、 光復水門移交經過:1、按光復水門於八十四年一月七日完工,同年七月廿一日 由省水利局複驗合格,並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由十工處甲○○暨水利局機械工 程隊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許京生會勘現場,操作水門儀器一切正常,完成實質移



交程序。詎縣府人員竟以安全措施未臻完善,即水門防汛橋欄杆與水門墩柱有一 間隙,須加設安全欄杆為由而拒絕接管。2、由安全設施一覽表可知,安全設施 之增設屬通案,非光復水門所獨有。華江水門及西盛水門(一)(二)亦有相同 尺寸的安全欄杆設計,但在現場點交及操作均合乎規定下,除額外要求加強護欄 設計外,縣府暨板橋市公所人員仍應予以接管。3、至相同尺寸設計的安全欄杆 ,同一市公所接管華江及西盛(一)(二)水門,唯獨對光復水門提出異議,顯 令監工單位十工處無所適從,實非合法。因此,省水利局十工處與台北縣政府既 已現場會勘,操作水門儀器一切正常,自不因板橋市公所嗣後以任何非關水門操 作之理由為藉口推翻光復水門已移交的事實。三、被告丁○○雖未於賀伯颱風襲 台期間,依防汛工作計劃書形式上下達總動員令,但實質上省水利局十工處大部 分人員於颱風當天均至第十工程處報到執行業務。其自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至 八月一日之行程如下:(一)、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一日,強烈颱風賀 伯襲台,台北縣各機關停止上班、上課二天,被告丁○○仍於七月三十一日早上 七點半即至辦公室,直至下午四點左右,始離開辦公室至土城、四汴頭各水門巡 視。離處前甚且交待鎮日於辦公室指揮督導之同案被告工務課課長戊○○隨時掌 握狀況,立即回報,且「有任何事可以電話找我」。(二)、後因兄嫂重病,遂 直接開往楊梅秀才路探望,再回平鎮市○○路家吃葯休息以平高血壓箇疾。在家 中休息期間,不斷以電話指揮督導十工處業務,隨時與辦公室保持連繫,未嘗絲 毫怠惰職務,此有丁○○家中電話(0三)0000000,七月三十一日晚八 點二十七分至九點半紀錄可稽,總計十三通,通話時間約三十五分。(三)、在 此期間,由十工處辦公室打至丁○○家中的電話計五通,通話時間約五分鐘。因 此,不惟工務課課長戊○○可與丁○○直接連繫業務,且處長室正工程司邱垂楊 暨當日值班人員劉金亦可接受丁○○之指揮督導。(四)、當夜凌晨丁○○自家 中前往辦公處途中,因行動電話通訊不良,乃續打公用電話指揮督導,深夜一點 左右即至台北,詎受困於各聯外道路淹水,直至凌晨三點半始順利進入辦公處。 丁○○之司機彭雙火於檢察官偵訊時稱:「到了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凌晨二、三點 他又上我的車往龍岡上北二高,直接開回處裏大約是八十五年八月一日凌晨三點 」云云,關於丁○○離開家中的時間,顯係該司機記憶有誤,因為從桃園至台北 板橋,在風強雨急之夜,參考起訴書第八頁第七點第十行以下稱:「途中於下土 城交流道時,因路面積水,彭雙火將車靠邊行駛,擦撞不明物體,故停留約十餘 分鐘」等語,一個多小時的時間是無法從桃園至板橋。綜上所述,被告丁○○於 颱風來襲當夜,形式上雖未鎮守辦公室,徵諸上開事實,實質上被告丁○○未嘗 絲毫怠惰職務,顯無廢弛職務、怠忽職守可言。(五)、另依台灣省水利局第十 工程處編製的八十五年防汛工作計劃書,被告丁○○為防汛中心總指揮,「在颱 風警報發佈且警戒區域為北部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時,工程處同仁應留在家中 待命,俟處長下達動員令接獲防汛值日人員通知後應即刻前往工程處,並在規定 時間前到達,向任務編組組長報到並簽到」,被告丁○○雖未於賀伯颱風襲台期 間,依防汛工作計劃書形式上下達總動員令,但實質上省水利局十工處大部分人 員於颱風當天均曾至第十工程處報到並簽到,足認被告丁○○在形式上雖未下達 總動員令,不礙十工處人員依前開防汛工作計劃書之計劃內容執行業務。四、被



告在主觀上欠缺廢弛職務之故意,且對釀成災害亦無認知。(一)、刑法以處罰 故意行為為原則,例外於法有明文規定時始罰及過失。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 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明文規定過失 行為應予處罰,至起訴書第二十五頁倒數第二行所引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二0九 五號解釋意旨:「某縣舊監,任聽犯人在監獄炊釁中有死刑犯乘無人時吸煙,紙 屑點燃編織草帽稻草,焚燒監房。因門窄小,未及盡行趨避,致燒斃監犯多名, 不得謂非災害該監管獄員看守,廢弛職務,與其災害之發生,如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即應成立刑法第一三○條之罪。」及引「韓忠謨著『刑法各論』第六二頁: 「又本罪之要旨,在於公務員怠忽職務因而欠缺避免災害所需之作為,故具有不 作為犯之性質,惟以引起不預見之災害為必要耳,又其行為達於有意引起災害之 程度,當構成其他罪責,非本罪所能包括。」云云,皆係重於因果關係之探討, 而未言及故意、過失。(二)、據學者甘添貴所著「刑法各論(上)」第八十五 頁以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係處罰故意犯,即公 務員須故意廢弛職務,始能成罪。倘因過失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者,因本罪不 處罰過失犯之規定,自難以本罪律之。本來,易致災害之職務甚夥,諸如檢疫、 水利消防、營建或交通等,動輒攸關公共安全,公務員理應盡其職責,不容怠忽 。倘因故意或過失;致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即應嚴罰,以促其盡忠職守。惟因 此等職務,類多千緒萬端,事繁責重,如因稍有疏忽,即以本罪相繩,則該公務 員勢必疲於奔命,不僅日夜寢食難安,且將無人敢於從事該職務,是故,須因故 意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始能依本罪論科」。(三)、學者蔡墩銘在其「刑法 各論(上)」第五七七頁以下亦認:「本罪之成立,行為人須有廢弛職務之故意 (意思),行為人須認識其未盡其應盡之職務,並以廢弛職務之意欲不為一定之 作為」始足成罪。(四)、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罪,無論是從其立法方式,或 學者見解,均知本條是一般故意犯罪之類型,行為人對於廢弛職務之部分必須有 所認知,對釀成災害的部分亦須有所認知。此在台中衛爾康西餐廳大火之地院判 決中,亦明揭斯旨。查八十四年二月中,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發生大火,造成六 十四人死,行為人主觀上非僅過失即成罪,須對廢弛職務及釀成災害罪之結果均 有所故意認知。換言之,行為人主觀上須為故意。然而綜觀本案事實,難認被告 丁○○戊○○其主觀上有何故意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之認知。綜上所述,關於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所謂廢弛職務的「職務」,必須具體認定,難有一個抽象 標準,但是無論如何,要從整個立法目的及立法內容來注意其職務目的。事實上 法令既未明文課予被告丁○○有「啟閉水門」之責(相反的,法令規定地方政府 為開關水門的權責機關),則無論地方政府是否正式接管系爭二水門,被告丁○ ○並無權責去「啟閉水門」。而無此權責即無此義務,更遑論廢弛職務之指摘。 五、水門之操作管理與水災間無因果關係,必須證明行為人廢弛職務與釀成災害 間之因果關係係「單一不可或缺」。(一)、據起訴書第七頁第三行以下稱:「 丙○○未注意當時土城水門外水位已超過應關閉排水閘門之七.二公尺(十九時 之外水位為七.一四公尺,二十時之外水位為七.七公尺)致洪水沿湳子溝及防 汛道路傾洩而下,流至下游,除淹沒土城抽水站(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十



時二十分許水位九.八五公尺)」等可知,七月三十一日晚八時土城水門的外水 位約為七.七公尺,而內水位為九.八五公尺,足證是雨量太大及抽水站設計不 當無法發揮功能,造成內水先淹,而非外水倒灌,因此,丙○○在八十五年八月 六日下午於檢察官偵訊時稱:「離開(土城水門)時,水是由土城市往大漢溪流 」為真實,況此時亦不能關水門,否則內水無法排出,是公訴人並未證明土城水 門未關係導致大漢溪河水倒灌之原因。(二)、再查,此次賀伯颱風襲台所致之 板橋水患,依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擬對「賀伯颱風災害 檢討報告(草案)」第四頁以下,可知原因有五點:1、山區降雨量大,超過五 00公釐,大漢溪、新店溪及淡水河各測站水位均超過警戒水位。2、土城抽水 站未配合水門同步完成,使控制水門開閉之操控系統未能設置於抽水站內,與抽 水機控制系統同步運轉。颱風時,設於水門上之操控系統因停電又無備用電源而 無法操作,延誤水門關閉時機,造成水患。3、土城及光復水門均於八十四年七 月完工驗收,臺灣省水利局依「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移請台北縣 政府接管。前者土城市公所於八十五年三月同意接收鑰匙,待八十六年度正式編 列預算再接管;後者台北縣政府以安全措施未完善,拒絕接管。水門管理交接一 再拖延,權責不清,而疏於管理,致無法正常操作。4、板橋市垃圾山位於大漢 溪河道內,且位於土城水門正前方,該處設計堤距為五二0公尺,垃圾山占約一 七0公尺,排洪斷面縮減,使外洪水位抬高,洪水順勢流入市區,導致淹水(參 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擬具「賀伯颱風災害檢附報告(草案)」第四-五頁) 。至光復水門外水位因地鐵施工圍堰使河道深槽通水斷面縮減,由原來二六0公 尺減少為九0公尺,造成光復水門抬高外水位致板橋地區淹水。 故可明確判斷如無圍堰之阻礙水流,光復水門未關尚不致有水流倒灌之現象。5 、台北縣政府八十四、八十五年度均未依據「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 規定編列預算辦理防汛演習,民眾防洪意識不高,縣府對洪患搶救、搶險等應變 能力稍差,致無法有效減低淹水災情。綜上所述,板橋水患成因非特只有水門管 理問題而已。(三)、因此,倘若鈞院對未關水門之相關失職人員為懲處,則抽 水站未完工之應負責官員;任令垃圾山坐大致縮減大漢溪河道之人員等亦均須對 此次板橋水患負同一責任,則上述相關人等均為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職釀災罪的 共同正犯,如此一來,公務員動輒得咎,株連甚廣,實非本條立法意旨。故行為 人廢弛職務與釀成災害罪間之因果關係應證明係「單一不可或缺」之原因,始具 因果關係。總而言之,被告丁○○在客觀上既無廢弛職務之行為,主觀上復無廢 弛職務之故意,而土城、光復二水門於賀伯颱風襲台期間未關閉復與板橋水患間 未具因果關係,是被告顯不該當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廢職釀災罪。六、公訴人 所指土城水門進水時間有誤,且土城、四汴頭抽水站,因淹水波及發電機而停止 抽水與土城水門未關無因果關係:(一)、據起訴書第七頁第五點第一行以下稱 :
「(丙○○等人)約於十九時三十分許登上操控平台,見第一號操控箱之門板已 被強風吹開,其內之儀表板亦被吹脫落,無法操控,丙○○未注意當時土城水門 外水位已超過應關閉排水閘門之七‧二公尺(十九時之外水位為七‧一四公尺, 二十時之外水位為七.七公尺),且當時台灣電力公司尚正常供電中(至二十時



二十三分五十七秒始斷電),竟未繼續操作第二、三號操控箱,以關閉第二、三 號排水閘門,即逕以風力過大為詞,撤離土城水門,致該土城水門四扇排水閘門 洞開,計算同日二十時二十分起,至八月一日凌晨四時許止,大漢溪之洪水倒灌 進入堤防內共三百五十一萬八千六百八十立方公尺,洪水沿湳子溝及防汛道路傾 洩而下,流至下游,除淹沒土城抽水站(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二十時二十分 許水位九‧八五公尺,扣除一樓地板高程九‧六五公尺,已淹水0‧二公尺,淹 及發電機蓄電池,必須關閉發電機停止抽水,嗣後被淹沒之高水位為一一‧九五 公尺,扣除一樓地板高程,淹水高度為二.三公尺)」等可茲疑義者申敘如后: (一)檢察官認為七月三十一日晚八時土城水門之外水位為七‧七公尺(參起訴 書第七頁第四行),而八時二十分許內水位為九‧八五公尺(參起訴書第七頁第 十行),既然此時內水位比外水位高,怎麼可能據此認定八時十分許係土城水門 開始進水的時間(參起訴書第十八頁第(六)點第四行)?又上述起訴書所認定 之事實,顯可證土城抽水站之淹水停用是因內水淹及發電機而致,而非水門未關 致外水進入所致,蓋當夜晚八時二十分許據前開起訴書所述外水位尚比內水位低 。(二)、丙○○在八月六日下午於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偵訊筆錄所稱:「( 七月三十一日晚八時(離開土城水門)時,水是由土城市往大漢溪流」應為真實 ,換言之,七月三十一日晚八時許土城水門尚未開始進水。該水門進水之時間應 以十工處提出之「賀伯颱風光復及土城水門流入量計算說明書」所估計之進水時 間晚間十時以後較為可信。(三)、公訴人於起訴書第七頁第五點第六行逕行指 摘丙○○「以風力過大為詞,未操作第二、三號操控箱而撤離土城水門,致該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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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