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選上訴字,99年度,1712號
TCHM,99,選上訴,1712,20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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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上訴字第17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 粧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陳益軒律師
      林開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雪霞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23號、第
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粧郭雪霞部分均撤銷。
許粧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肆年;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未扣案郭雪霞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與郭雪霞連帶沒收。
郭雪霞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未扣案郭雪霞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與許粧連帶沒收。又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未扣案郭雪霞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與許粧連帶沒收,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許粧南投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之候選人,郭 雪霞為許粧前曾任教社區大學美容班之學生,巫碧霞、余滿 足均係郭雪霞之友人,詹月里則係巫碧霞之友人(巫碧霞余滿足詹月里分別涉犯共同投票交付賄賂罪、共同預備投 票交付賄賂罪、投票收受賄賂罪,均業經原審判處有罪確定 ),渠等均具有上開縣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之投票權。而許 粧為求自己於民國98年12月5日上開縣議員選舉投票時能順 利當選,先於98年10月26日(農曆9月9日)重陽節後數日某



時許,與郭雪霞相約在其設於南投縣草屯鎮○○路705號之 競選總部內見面,許粧當面向郭雪霞請託就該選區內有投票 權人找50名投票支持其參選縣議員(俗稱拉票),郭雪霞表 示可能有困難,許粧遂告以再委請其他友人幫忙即可,郭雪 霞始應允。經過數日後,郭雪霞再委請巫碧霞余滿足幫忙 許粧拉票,巫碧霞應允幫忙許粧拉20票,巫碧霞另向詹月里 要求其幫忙拉票支持許粧詹月里應允幫忙許粧拉14票,巫 碧霞並交付郭雪霞1份上載「詹月里巫碧霞、波孟溓、李 文彥、李浚滄、張秋桂」等6人之名單與郭雪霞余滿足則 應允郭雪霞幫忙許粧拉8票,並交付郭雪霞1份上載「余滿足陳萬成、簡鬆、白桂溱邱伊伶張政民邱炳鴻」等7 人之名單與郭雪霞郭雪霞除將將巫碧霞余滿足所交付之 上開名單內容抄寫在其所有之筆記本上外,另自行將協助幫 忙許粧拉票之名單「郭雪霞巫碧霞余滿足詹月里」及 欲拉票之對象「黃春梅、吳秀梅江碧珍余滿足、陳麗珍 、李品瑢、莊寶、黃鉞妙郭雪霞」等人名字亦抄寫在該筆 記本上。
二、許粧竟不思循正當途徑博取選民認同,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女 子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 意聯絡,先由許粧於98年11月20日上午9時46分4秒許,以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郭雪霞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詢問郭雪霞是否有空,欲至郭雪霞位在南投縣草屯鎮大 同巷51住處拜訪郭雪霞,嗣郭雪霞在住處等候多時,仍未見 許粧來訪,乃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許,帶姪女董佩雯之子黃 博鈞前往草屯鎮○○街275號張國治耳鼻喉科診所就診,郭 雪霞返家後,於同日中午12時許,許粧委由真實姓名不詳之 成年女子,將面額新臺幣(下同)500元之紙鈔50張,合計 250 00元,拿至郭雪霞住處,該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向 郭雪霞確認身份後,隨即將25000元交與郭雪霞,並向郭雪 霞告知「這個是50票的」等語後隨即離去,郭雪霞明知上開 25000元係許粧欲透過郭雪霞,向50名有投票權人以每票500 元作為本次南投縣議會縣議員選舉將選票投給許粧之代價, 且其中500元係向郭雪霞1人賄選之對價,郭雪霞竟仍予以收 受並應允之。
三、郭雪霞隨即與許粧及該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基於對有投 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於同 日收受後上開25000元後某時許,在上開住處將許粧向20位 選民賄選之20張面額500元之紙鈔共10000元交與巫碧霞,並 向巫碧霞告知這是許粧買票的錢,1人500元,合計10000元 ,其中500元係向巫碧霞1人賄選之對價,要求選民及巫碧霞



將選票投予許粧巫碧霞明知上情,竟仍予以收受並應允之 ,郭雪霞另承前之犯意聯絡,於同日中午12時22分許,以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余滿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請余滿足郭雪霞上開住處,余滿足因忙於工作,乃於 同日下午1時48分許,再以上開行動電話與郭雪霞同一行動 電話聯絡後某時許前往郭雪霞上開住處,由郭雪霞許粧向 8位選民賄選之8張面額500元之紙鈔共4000元交與余滿足, 並告知這是許粧買票的錢,1人500元,合計4000元,要求選 民將選票投予許粧余滿足明知上情,竟仍予以收受並應允 之。至於巫碧霞收受郭雪霞交付之10000元後,與許粧、該 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郭雪霞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 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於其後同日某時許 ,前往草屯鎮草屯國中附近由詹月里經營之紅茶攤,將許粧 向14位選民賄選之14張面額500元之紙鈔共7000元交與詹月 里,並告知這是許粧買票的錢,1人500元,合計7000元,其 中500元係向詹月里賄選之對價,要求選民及詹月里將選票 投予許粧詹月里明知上情,竟仍予以收受並應允之。四、郭雪霞巫碧霞余滿足先後取得賄款後,郭雪霞許粧、 該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巫碧霞郭雪霞許粧、該真 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女子,余滿足郭雪霞許粧、該真實姓 名不詳之成年女子分別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編號1、2、3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金額交與有投 票權人莊寶、黃春梅、吳秀梅林江碧珍、陳麗珍、黃鉞妙張秋桂白桂溱等8人(其等所涉犯投票受賄罪部分,業 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審投選簡字第1號就吳秀梅判處有期徒 刑3月,其餘7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作為莊寶等8人及 其等有投票權之家屬在本次南投縣議會縣議員選舉投票予許 粧之代價,莊寶等8人明知其所收受之款項為賄選之代價, 仍收受而應允之。至於詹月里則與許粧、該真實姓名不詳之 成年女子、郭雪霞巫碧霞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 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預備將所收受之6500 元 以每人500元之代價,交付有投票權之人,要求選民將選票 投予許粧,惟尚未著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五、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下簡稱南投縣調站)於98 年11月30日循線查獲,並在郭雪霞上開住處扣得前揭郭雪霞 抄錄選民名單之筆記本1冊、郭雪霞預備交付之賄賂1500元 ,在草屯鎮○○里○○路14號6樓之1巫碧霞住處扣得其收受 之賄賂500元及預備交付之賄賂1000元,在草屯鎮○○里○ ○路770巷15號余滿足住處扣得預備交付之賄賂3500元,在



草屯鎮○○街89號詹月里住處扣得預備交付之賄賂6500元及 收受之賄賂500元,黃春梅、林江碧珍、陳麗珍、黃鉞妙張秋桂白桂溱則於98年11月30日、莊寶則於98年12月2日 接受南投縣調站詢問時,提出其等所收受如附表所示之賄款 ,而扣押在案,郭雪霞巫碧霞余滿足詹月里並於偵查 中自白前開犯罪行為,郭雪霞並供出許粧為共同正犯,始知 上情。
六、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 縣調查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 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 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 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此 等憲法上權利之制度性保障,有助於公平審判,及發見真實 之實現,以達成刑事訴訟之目的,為確保被告對證人(含其 他具證人適格之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人證之 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 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至於被告以外之人(含 證人、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 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法踐行詰問程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582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參照);又按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 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特別可信性」 、「適當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 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 、過程及其功能等項加以綜合觀察,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



否「非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倘可據以認定 其任意性暨信用性俱無疑慮者,即可例外賦予「證據能力」 ,俾其成為法院審判時之適格證據資料;換言之,「證據能 力」所強調者,實乃其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證據之資格,此與 其內容究否足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明力」,尚有層次上之 差別,不容混為一談。經查:
㈠被告許粧之辯護人爭執證人郭雪霞於98年11月30日、同年12 月18日2次於調查站之陳述,非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詢問答 乙節:
按刑事訴訟法第96條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 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而此規 定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 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另同法第190條明定:「訊問證人, 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是以依我國刑事訴訟 法規定,除證人之交互詰問,在本質上的要求係以問答方式 進行外,對被告或證人之訊問、詢問進行訊、詢答方式,得 以使被告或證人為連續陳述之「敘述式」,與由被告或證人 針對個別具體問題回答之「問答式」兩種,故即使是非採一 問一答方式進行訊、詢問被告或證人,亦不致使其陳述失其 證據能力之效果。又針對被告或證人之陳述所製作之筆錄, 並不過係就其陳述內容而為紀錄,筆錄本身並非法定證據方 法,被告或證人在訊詢答過程中「實際上之供述內容」(即 陳述內容)始為法定之證據方法。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並不絕 對要求記載被告或證人陳述內容之筆錄內容,須逐字記載始 具證據效果,實務上不乏因被告或證人片斷或不完整之陳述 ,而由紀錄人本於陳述人之陳述意旨而整理記載其要旨之情 形,此於審判筆錄之製作亦不例外,刑事訴訟法即於第44條 第1項第7款規定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就同法第41條第1項 訊問被告、證人之訊問及其陳述內容,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 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另於同法第 100條之1第1項、第2項明定,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 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 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 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之 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而此等規定於司法警察(官)詢問犯 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同法第100條之2)。故審理事實之法院 ,遇有被告抗辯其未有如詢問筆錄所載之陳述時,應先調取 該詢問過程之錄音或錄影帶,加以勘驗,以判斷該筆錄所載 被告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2度台上字第11169號 判決參照)。易言之,僅於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實際



上之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就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 證據,至相符部分仍得作為證據。查本件郭雪霞於98年11月 30日因涉嫌投票交付賄賂罪之犯罪嫌疑人身分,而自該日7 時30分起迄至16時止接受調查站調查人員之詢問(見98選他 133號偵查卷第1至7頁),及於98年12月18日亦因涉嫌投票 行賄罪之犯罪嫌疑人身分,而於該日8時45分起迄至11時40 分止接受調查站調查人員之詢問(見見98選偵27號偵查卷第 9至10頁)98選他133號偵查卷第1至7頁)。雖調查筆錄內容 之頁次分別僅有7頁、2頁,惟據被告許粧之選任辯護人於原 審陳報郭雪霞上開2次調查站詢問答錄音譯文,並經原審勘 驗部分被告許粧認為具之爭議時段的詢問答內容,結果確實 顯現調查員係以一問一答之對話方式對郭雪霞進行詢問,筆 錄製作人並就郭雪霞繁雜陳述中擇其與案情有關之陳述,整 理記載其要旨,調查筆錄內容所載,並未悖離郭雪霞所述內 容,此有被告許粧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所陳報之郭雪霞調查 站詢問錄音譯文(見原審卷二第17至139頁、第157至188頁 ),及原審之勘驗筆錄(見原審卷三第31至93)可資對照。 是被告許粧之選任辯護人質疑調查員對郭雪霞之2次詢問並 非採用一問一答云云,要無足採,況如前述,我國刑事訴訟 法就司法警察(官)詢問被告或證人之方式,並非絕對要求 須採一問一答方式,而調查員就郭雪霞之繁雜陳述,整理其 陳述要旨而為筆錄之記載,除有與錄音內容不符部分,依法 不得為證據外,自仍得為證據。又被告或證人之陳述證據, 自應以其實際陳述之內容為其證據方法,而筆錄之製作不過 係用以記錄其陳述,筆錄本身並非證據方法,本件郭雪霞2 次於調查站之陳述內容,既經被告許粧之辯護人完整翻譯成 譯文並為陳報,且部分經原審當庭勘驗無訛,而未經勘驗部 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亦不爭執其內容之真實性及證 據能力,復經本院依法提示調查,則有關郭雪霞2次於調查 站之陳述證據內容,自應以經原審勘驗及當事人不爭執之實 際陳述內容(即譯文)者為準,先予敘明。另有關李金蓮、 蔡僅燕於調查站之陳述證據,亦同斯旨,不再贅述。 ㈡被告許粧之辯護人爭執證人郭雪霞於98年11月30日之調查站 筆錄之任意性,認為受到調查員之脅迫、利誘等,對於被告 許粧沒有證據能力乙節:
⑴經原審當庭勘驗郭雪霞前開筆錄光碟,分述如下: ①00:05:52(調查員,下簡稱調):不是,我現在把妳的起 頭問一下,阿現在我們可以用在時間上
,比較快一點。我們可以邊問了,不用
哪麼辛苦啦




00:06:22(郭雪霞,下簡稱郭):因為我還有1個小的孩 子在家,(笑聲)
00:06:24(調):你哪個,阿霞,叫你阿霞姐可以吧 00:06:31(郭):可以
00:06:31(調):我們沒有什麼表示對妳的尊敬啦,多我 3歲。我先給妳報告一下,今天可能你
要家裡的事情你可能要先安排一下,因
為今天時間可能要長一點
00:06:45(郭):這樣喔,這樣我的小孩怎麼辦 00:06:45(調):你哪個,法律喔,我們每天都在碰這個 東西啦,一定要巡查,你要有心理準備
,反正需要一點時間,然後我們慢慢的
把順序處理起來的來龍去脈
00:07:15(調):今天的約談你要怎麼說 00:07:18(調):今天已經,餓嗎?你把它摺成這樣(笑 聲)
00:07:26(郭):這樣才不會不見阿,這樣拿著,手拿著 00:07:36(調):阿霞姐你先講你對自己的陳述,講個大 概
00:07:41(郭):哪時候車來,拿上去給我們阿,我看啦 00:07:44(調):對阿沒有錯,我的意思說選罷法啦,選 舉的期間(調)查局找的一定跟選舉有
關係的啦,
00:07:51(郭):一定是的阿,隨便(調)啦 00:07:54(調):不是,隨便(調)啦,沒關係,你先吃 ㄧ吃,休息一下哪個甜的,你要喝茶還
是喝什麼,我幫你喬一下
00:08:02(郭):有沒有
00:08:03(調):白水
00:08:04(郭):不是啦
00:08:05(調):茶葉
00:08:05(郭):豆漿
00:08:06(調):豆漿喔,我去看看,那是什麼東西? 00:08:08(郭):奶茶我不適合
00:08:09(調):奶茶喔,我看他們找看看,因為他們的 總務人員去買,我不知道有沒有豆漿
00:08:14(郭):是喔
00:08:14(調):你要米漿還是豆漿,豆漿 00:08:16(郭):豆漿
00:08:35(郭):這個要問多久




00:08:37(調):這個要看妳的狀況呢 00:08:39(郭):是喔
00:08:39(調):你的狀況,嗯,簡單說是有人說有拿到 妳的錢啦,有人說啦,所以我們就是要
跟妳問個清楚
00:08:50(郭):喔
00:08:51(調):所以我跟妳講(郭)小姐 00:08:53(郭):嗯
00:08:54(調):這個很單純,我們每天都做很多 00:08:57(郭):嗯
00:08:58(調):收錢的人3年以下,錢拿出來就沒事了 ,而你是送錢的人你會比較麻煩,你是
3年以上10年以下,今天有人講到妳,
你就,因為講到妳,你就已經很困難了
,你要是個人以上講到妳,我沒有嚇妳
,我沒有什麼
00:09:19(郭):我知道啦,你說這樣我知道啦 00:09:20(調):我直接跟妳講,你今天不承認,2個人 以上講到妳,你還是不承認,人家檢察
官最重要卻要查到你上面的人是誰,如
果妳有給的話,你如果不講他就會逮捕
聲押,就是羈押2個月可以延長至4個月
就這樣,其實問題,今天的問題很簡單
就這2個問題,第1個妳有沒有給錢,買
票,第2個妳這個錢因為有的話,這個
錢哪裡來,這2個問題你交代清楚,妳
今天保證妳可以回去,而且檢察官會給
妳相當的條件優惠看是做不起訴處分還
是做緩刑,就是今天比如說,比如說最
好的你今天可以好好的回去,好好的回
去,以後官司怎麼樣就慢慢把他處理掉
,如果是我的立場來講,剛才我們這個
我們台中市重案組組長,我是重案組組
員,我們再重案都幹了,我幹八年了,
他幹十幾年了,妳這種東西,對你最好
的就是妳今天可以順利回家,以後不要
被判刑關進去,就這樣,哪能夠做到這
一點要怎麼做,就是,如果你真的有給
妳就老實講,誰給妳的,你就把他講出
來,如果都沒有你當然就是,沒有就沒





00:10:46(郭):沒有就沒有,對阿
00:10:48(調):你聽我講沒有就沒有,但是如果今天有 任何人講你有,有1份你就麻煩大了,
如果有2份我看他應該,就這麼簡單,
反正這個很單純啦,因為我這樣說啦,
「之前也是個女的,他夫妻兩個幫一個
候選人,在山上買票,一個買鄉長,一
個買縣議員,結果她先生買鄉長的部份
,沒有人講,但是太太,買縣議員的部
份就有人講,就先生請回飭回,太太當
庭聲押,當庭逮捕大概在這個辦公室,
然後他一直說沒有,然後他還拿媽祖發
誓阿,他就發誓:我絕對沒有,我用媽
祖來發誓,結果檢察官一逮捕他就哭了
,他就說我有買,我願意講,但是檢察
官說你現在願意講也沒有用了,因為你
剛剛不講後來到晚上9點多你才要講,
妳講了以後你的上手要馬上再去找,這
個晚上這個都有困難還有重要人犯未到
案,其實你承認了,聲押了還是被聲押
,就這樣,這很單純所以你也不用提,
因為你的角色比較重要啦,我們選舉碰
到的人都很好
00:12:36(郭):嗯
00:12:37(調):尤其是小樁腳,大概是地方上很有人緣 的人,而且人家信任的,坦白講就是好
人啦,在地方上比較熱心的人啦,但是
政府這麼多年來就是希望選舉不要買票
,它不是要找這些好人的麻煩,它是希
望大家都能夠不要去買票,你讓候選人
不要自己花代價去選上,選上以後又東
搞西搞把自己把哪個錢在賺回來,它的
目的就是這樣,所以我們知道,我們碰
到你們這種地方的熱心人,其實人都很
好,我們不是要找妳麻煩,這些問題是
法律這樣規定的
00:13:22(調):妳需不需要請律師
00:13:25(郭):不用啦,我又沒怎樣我幹嘛請律師 00:13:27(調):你請不請律師




00:13:28(郭):沒有啦,善良的百姓會有什麼罪(笑聲) 00:13:33(調):好,什麼學校畢業阿?什麼樣的一個學 歷,簡單的一個人別訊問啦
00:13:48(郭):我是高中肄業。
(以上參原審卷三第36頁至第40頁)
由上開內容可知,該對話是調查員以郭雪霞為犯罪嫌疑人身 分而對其製作調查筆錄之初,就其利害關係而為嘵諭。而按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 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 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又有羈押決定 權,直接以羈押與否作為要求被告自白的手段固可認係脅迫 或利誘自白,但無羈押決定權人對犯罪嫌疑人告以法院羈押 被告之實務運作情形的作為,是否即可逕認係脅迫、利誘自 白,尚不可同日而語,仍須參酌具體事證憑以認定。查上開 對話中調查員雖有表示投票交付賄賂罪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罪,且在有人指證之情形下,仍否認犯行,檢察 官可能會聲請羈押,若坦承犯行,檢察官則可能予以不起訴 處分或求處緩刑等語,但亦有特別告知「如果你真的有給妳 就老實講,誰給妳的,你就把他講出來,如果都沒有你當然 就是,沒有就沒有」等語,並未以此特別要脅郭雪霞認罪及 具體指認被告許粧即是買票之來源,且有提及若郭雪霞否認 犯罪,但若有任何人指其有涉嫌買票,則就麻煩大了,並舉 他人涉嫌買票雖否認但因有人指認,其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 之例而為說明(按,此等利害關係的說明,即使是一般被告 之辯護人亦會對被告說明羈押規定及法院的實務作法)。而 郭雪霞對此之回應為:「我知道啦,你說這樣我知道啦」、 「沒有就沒有,對阿」、「不用啦,我又沒怎樣我幹嘛請律 師」、「沒有啦,善良的百姓會有什麼罪(笑聲)」等語, 可見當時郭雪霞與調查員對應時氣氛輕鬆自然,郭雪霞一再 表示「沒有就沒有」、「我又沒怎樣」等語,甚至發出笑聲 ,顯見調查員之前開話語,並未影響郭雪霞陳述時之自由意 志,亦符合刑事訴訟法有利及不利於被告事項應一律注意之 規定。此對照卷附郭雪霞98年11月30日調查站詢問錄音譯文 內容,於24分至26分許間,調查員尚告以相關法律規範,並 要郭雪霞據實陳述,否則會有偽證問題等情(見原審卷二第 28至29頁),亦足佐證調查員與郭雪霞的詢問對話僅是在詢 問前踐行上開規定。
②00:35:57(調):總部成立會寫哪個邀請卡給里民嗎 00:36:03(郭):嗯
00:36:04(調):一看,姐仔同意做委員喔,所以說當上



哪個委員還是要有頭有臉的呢
00:36:10(郭):我有跟他聲明阿,你給我寫上委員可以 ,可是我說我現在的處境,我沒辦法說
像這樣跟你拉票什麼的,哪個我沒辦法

00:36:22(調):可以幫幫忙,幫忙拉票 00:36:23(郭):我說帶小孩,閒閒沒事(有聲音聽不清 楚)
00:36:25(調):不管啦
00:36:26(郭):對啦,我不能說
00:36:27(調):名間鄉委員證書是誰給你,許粧拿給妳 的喔
00:36:31(郭):對,他拿給我的,他是他本人拿給我的 ,因為她的總部我大家都不認識,我不
曾去過,沒一個認識的,我教小孩怎麼

00:36:44(調):哪一張叫什麼委員證書喔 00:36:46(郭):委員證書我也沒有注意看,我拿來就丟 著了

00:36:48(調):(有聲音聽不清楚),證書阿 00:36:49(郭):證書啦
00:36:51(調):(有聲音聽不清楚)(通報一下,昨天晚 上哪個名間哪個張成秀收押了) 另外一
個(調)查員,好OK,我跟你說的哪個
被綁起來了
00:36:58(郭):喔,哪些證書,我也沒有我看看就放著 ,我也忘記了,我拿去放了,對我那是
沒什麼
00:37:19(調):說妳的子女叫什麼名字 00:37:21(郭):李易維
00:37:23(調):木子的李
00:37:25(郭):交易的易,四維八的維,一個糸在 00:37:40(調)2:所以你平常他許粧的 00:37:43(郭):他辦什麼
00:37:44(調):你都沒有參加
00:37:46(郭):我都沒有去過
00:37:50(調):許粧有親自交一張競選總部委員聘書給 你,向你本人,OK,好
00:37:56(郭):對




00:38:22(調)2:你許粧老師的先生你認識嗎 00:38:25(郭):我不認識,我都不認識呢, 00:38:28(調):她老公叫什麼
00:38:31(郭):她老公叫什麼
00:38:32(調):她老公,許粧的先生 00:38:34(郭):人家說「世聰、世聰」(台語) 00:38:36(調):嗯,對
00:38:36(郭):其實本人我也不認識 00:38:37(調):不認識
00:38:37(郭):我從來沒有看過他
00:38:39(調):做什麼也不知道
00:38:40(郭):做汽車吧,機車的吧 00:38:41(調):汽車喔
00:38:42(郭):這個風聲大家講的阿 00:38:44(調):那所以許粧的先生跟你不認識 00:38:47(郭):我都不認識
(以上參原審卷三第40頁至第42頁)
由上可知,在調查員就本案訊問中,另有人告知該「張成秀 」(音譯)被收押,調查員僅將此事轉知郭雪霞而已,並未 表示其他意見,亦未以欲建議檢察官對被告聲請羈押為要脅 ,而對照此之前後譯文內容,郭雪霞尚僅陳述及受聘擔任許 粧競選總部的委員並取得一張委員證書而已(見原審卷第34 至35頁),且其後郭雪霞之陳述,亦無任何勉強、刻意之處 ,故難以此即認調查員有何脅迫之情事,以及此調查員此話 語即影響郭雪霞陳述時之自由意志。
③01:35:28(郭):喔對啦,阿他就教我這樣阿,我也沒辦 法
01:35:32(調):你真的,我跟你講,你真的是幫自己忙 ,幫很多,你真的是給自己幫了一個很
大的忙,要不然你的人生喔,走到今天
晚上你會,你也就為了別人的事情,你
晚上被人家,會很不值得啦,很不值得
01:35:51(郭):阿我是很單純啦
01:35:52(調):你講了以後,我跟你講,你整個人可以 放輕鬆,你沒有壓力,你接下就順順的
應對,你今天只要有幫忙這個案子,到
最後喔,碰到檢察官你跟他講清楚,你
跟他講就是,找去幫忙。除了這個以外
,我平常也沒有再管政治阿。
01:35:12(郭):對阿




01:35:12(調):我也沒有再幫別的人再買票阿,我都沒 有阿,我只是說他是我的老師,而且他
找我的時候他也可以明講
01:35:19(郭):對阿,沒有講阿
01:35:20(調):他就突然送錢來,我就想說既然答應了 ,才有幫他再送
01:35:24(郭):對阿
01:35:25(調):所以你把這講一講,你就說希望,我因 為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希望檢察官、
法官給我一個機會。一定要講喔,給我
一個自新的機會,檢察官在他可以的範
圍內喔,他會把你做不起訴處分或者是
說,做緩刑。你要跟檢察官講,你都有
配合阿,拜託他用證人保護法給你保護
這樣。你要講喔,你要一直跟檢察官講

01:36:58(郭):喔
01:36:59(調):因為這個權力是在檢察官 01:37:01(郭):喔
(以上參原審卷三第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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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