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647號
TCHM,99,上訴,647,2011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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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政憲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政憲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政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9年7月4日執行羈押 ,至民國99年10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2次裁定 延長羈押二月,即將於100年2月3日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0年2月4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洪 曉 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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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