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2316號
TCHM,99,上訴,2316,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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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316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饒維明
      黃開相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
被   告 郭智傑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 律師
被   告 邱騰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1號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Ⅰ被告邱騰森妨害公務及其定執行刑;Ⅱ被告饒維明;Ⅲ被告黃開相部分均撤銷。
被告邱騰森饒維明黃開相被訴圖利部分均無罪。其他上訴駁回(即被告郭智傑部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智傑係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大河派 出所巡佐兼代理所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法 定職權之公務員,對於酒後駕車之事務,為主管開立苗栗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人員。緣郭智傑 與該派出所警員郭瀅麟共同擔任大河派出所編制之98年9月1 1日晚上22時至24時巡邏勤務,於該時段巡邏期間約10時34 分許,在苗栗縣三灣鄉苗14線大河村轉往大坪村的路上,發 現傅捷宏未戴安全帽騎乘IKN-392號機車而加以攔檢,攔檢 時,郭瀅麟聞到傅捷宏身上似有酒味,欲對之施以酒測,傅 捷宏要求喝水漱口,因警車上無礦泉水,郭瀅麟乃請其一起 回派出所,郭智傑傅捷宏酒後站立不穩,說:「坐我們的 車吧!你的機車我幫你騎,你不能騎車,你現在這樣的狀態 沒有辦法給你騎車,來,坐車」,而由郭瀅麟駕駛警車載傅 捷宏,郭智傑騎乘傅捷宏上開機車而先後回大河派出所,大 河派出所警員兼副所長林雲乾則尋求南埔派出所警員兼副所 長張文堯到場支援。在大河派出所內,傅捷宏除喝水外,藉 故拖延拒不接受酒測,郭瀅麟乃於23時10分,以苗栗縣警察 局編號050366號酒測器按下案號第8號測試該酒測器是否正 常,接著於23時25分、23時26分許按下未吹氣之案號第9、1



0號,取下未吹氣之酒後駕車列印單,旋於23時29分38秒拿 出自己的數位照相機開始錄影,同時於23時30分、23時32分 再次要求傅捷宏接受酒測,但傅捷宏仍未吹氣,郭瀅麟再度 按下酒測器之案號第11、12號,並取出列印單。斯時,苗栗 縣三灣鄉大坪村村長饒維明、三灣鄉鄉民代表會副主席邱騰 森、三灣鄉鄉民代表黃開相傅捷宏友人徐德明陸續抵達大 河派出所,饒維明以:傅捷宏屬於低收入戶,他是骨髓移植 、癌症,是不是把他罵一罵,網開一面從新發落等語,施壓 郭智傑郭瀅麟勿對傅捷宏開發告發單。郭瀅麟不為所動, 堅持依法行政,在案號第9號列印單書寫拒測、INK-329車牌 號碼、查獲地點加蓋職名章後,交給郭智傑,道:「啊、所 長,這是他拒測的單子,給你,你看怎麼辦,你是帶班的最 高長官,我沒有辦法決定;你跟我所長講,這他的證件」。 邱騰森竟趁無人注意之際,基於毀棄公文書之犯意,從桌上 拿起前揭郭智傑職務上所掌管,由郭瀅麟書寫拒測、INK-32 9車牌號碼、查獲地點及加蓋職名章之案號第9號列印單,徒 手加以撕毀丟棄(被告邱騰森所犯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所掌文 書部分,業據原審法院判處有罪確定)。詎郭智傑明知傅捷 宏係酒後騎乘機車之人,自攔檢開始迄郭瀅麟在案號第9號 列印單書寫拒測止,已耗時1小時,郭瀅麟已完成拒絕檢測 之程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授權交通部 會同內政部所訂定公布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其依 法應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對傅捷宏開立苗栗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且無任何免予舉 發之裁量空間,竟基於違法圖利之犯意,故意違背上開法令 未予開立舉發通知單,致傅捷宏獲取免於期限內自動繳納6 萬元行政罰鍰之不法利益,及免於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及吊 銷駕駛執照等行政處分。郭智傑遂指示張文堯在偵訊室對傅 捷宏施以酒測,張文堯無端的以「手動」方式請傅捷宏吹氣 7次(即案號第13-19號),酒測值依序為每公升0、0.34、0 .05、0、0、0.32、0.31毫克。郭智傑從酒測氣之螢幕看出 酒測值有上開不同情形,卻只認定案號第13號、酒測時間23 時48分、酒測值0之該次,並於苗栗縣警察局大河派出所取 締酒後駕車酒精濃度測定值建檔簿建檔至該案號第13號,其 餘加以隱匿。嗣經郭瀅麟向苗栗縣警察局督察室告發,由苗 栗縣警察局刑警隊介入調查後移送本署,再經本檢察官請求 苗栗縣警察頭份分局交付苗栗縣警察局大河派出所取締酒後 駕車酒精濃度測定值建檔簿正本1本、苗栗縣警察局編號050 366號酒精濃度分析器1台(已發還),經解讀檔案後,始查



悉上情,因認被告郭智傑係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嫌;被告邱騰森饒維明黃開相與 被告郭智傑特定身分關係之人共同實施犯罪,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3條及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以正犯論等語。 另檢察官之上訴理由略以:
⑴查本件被告等委有共同為圖利傅捷宏而故為不開具拒測罰單 ,且並故為延宕酒測時機,並以開水令其飲用,直至測出酒 測值為「零」後而始罷手之圖利行為等情,業據查證事實, 有起訴書所列各項證據清單足按。
⑵人體代謝酒精速率因人而異,但絕對與時間成反比,經過時 間愈長,酒精濃度愈低。雖說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取締酒駕之 警察應提供礦泉水供民眾漱口,以使口腔內殘留酒精不致使 酒測器誤判,惟警察一旦符合此行為規範,疑似酒醉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人即應予配合,始符合酒醉駕車應予行政罰或 刑事罰之規範意旨,此項規定係為保護絕大多數民眾,而課 以民眾接受酒測之義務,此制度之施行,自同時有例外事由 ,而難以通用性之法令規範,故原審衡酌案情,應從行為人 之行為舉止,判斷該疑似酒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究竟 有無堅強至足以以例外而予寬宥之理由,否則居於第三權司 法權,即有架空立法權、行政權之虞。
⑶本案自郭智傑郭瀅麟傅捷宏於鄉○道路相遇,至將傅捷 宏帶回大河派出所,已歷半小時,在郭瀅麟提供清水予傅捷 宏漱口時,傅捷宏即應接受酒測,惟傅捷宏以上廁所等各種 理由推託,迨郭瀅麟之攝影開始,傅捷宏本已放棄拖延,但 在郭瀅麟顯示酒測器歸零,但傅捷宏未看見酒測器螢幕,郭 瀅麟再將酒測器螢幕轉向傅捷宏時,傅捷宏聽聞被告饒維明 聲音,即不再理睬郭瀅麟,以上均可自郭瀅麟所攝得之內容 得知。
郭智傑郭瀅麟之長官,若認郭瀅麟之酒測程序未完備,此 時本應督促郭瀅麟完成,縱使尊重饒維明,在饒維明說完傅 捷宏家中狀況,郭智傑傅捷宏說明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 ,傅捷宏仍不為所動,郭智傑即應對傅捷宏開立拒絕酒測之 告發單,但卻未有任何執法行為,直至張文堯、林雲乾與黃 開相在大河派出所角落密議,郭智傑張文堯黃開相、邱 騰森等人在該派出所辦公室外會談後,郭智傑始請張文堯至 數位相機所無法攝得之處施行酒測,並獲致奇妙之酒測值, 此又拖延20分鐘,以上經過均數位相機攝得內容中可知。被 告4人與舉止奇特之張文堯,均知其時身在派出所內,除邱 騰森外,餘均知郭瀅麟數位相機正在拍攝,仍敢在鏡頭前互 動密切,其等對於法律之輕蔑程度,令人驚駭。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復為同法第301條第1項所 明定。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 0年臺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分別著有判例。復按 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係規定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 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又所謂違背法令,應指違反與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 法令為限,至於違反其他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之屬於道德 性、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之義務法令,應不包括在內 ,否則無異與修法限縮圖利罪適用範圍之旨趣相悖(最高法 院98年度臺上字第378、520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對 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謂「明知」,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 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 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圖取私人不法利益之刑法第13條 第1項之直接故意而言,而不包括刑法第13條第2項之間接故 意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04號判決要旨參照)。 而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 難繩以該條項之罪,對此構成要件,自應於事實明白認定, 並於理由內,為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方為適 法(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5368號判決要旨參照)。再, 內政部警政署所編印專業警察常用勤(業)務執行程序彙編 /交通類/第235頁警察取締酒後駕車程序內,有關駕駛人拒 測(錄音或錄影)處理程序:⑴明確告知並勸導受測人應接 受酒精濃度檢測。⑵經告知後,仍拒絕接受檢測的駕駛人, 執行人員應再立即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將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即現行法第35條第4項,以下 均同〉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 得再考領。⑶如駕駛人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應依規定 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其車輛等內容(原審卷第68至69頁) 。及內政部警政署所編印警察人員交通執法程序手冊有關駕 駛人拒測之作業規定:經員警明確告知並勸導受測人應接受 酒精濃度檢測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告知受測人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 得再考領〈錄音或錄影〉等內容(原審卷第79頁),足徵內 政部警政署對於如何認定駕駛人構成拒測有明確規範,執勤 員警對此規範自應遵守,且依前揭處理程序⑴、⑵、⑶之順 序以觀,員警在執行拒測程序應告知受測人應接受酒測之相 關程序。
三、本院查:
㈠證據能力部分
1按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同法第159條 之3或同法第159條之5之例外規定者外,應屬傳聞證據,而 不得作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從而,本案證人郭瀅 麟、傅捷宏、張文堯、林雲乾等人於警察局、調查站、檢察 事務官之證述,既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查無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法第159條之3所規定之例外情形 ,亦為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所爭執其證據能力,不同意作為 證據(原審99年度訴字第381號卷〈下稱原審卷〉第52、140 頁),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適用,是此部分之證述, 應無證據能力。至於案發當天之錄影光碟,警方曾就其內容 製作譯文,檢察事務官亦就其內容製作勘驗報告,被告等人 及其辯護人則爭執譯文及勘驗報告之證據能力,不同意作為 證據(原審卷第52、140頁)。經查,該譯文及勘驗報告均 係就該錄影光碟之內容而為記載,具有針對特定個案之性質 ,並非公務員於通常職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 ,況且,該份勘驗報告係檢察事務官自行於辦公室觀看案發 當天之錄影光碟,就其觀看之過程及內容做成文字記載,應 非刑事訴訟法第212條所稱之勘驗。此外,原審已就案發當 天之錄影光碟,依法行勘驗程序,當庭播放錄影光碟並製作 譯文,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亦當庭表示意見,此有原審99 年8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1件附卷可憑(原審卷第181至186頁 ),勘驗結果,上開警方製作之譯文及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



驗報告,與錄影光碟比對,或有缺漏、或有出入、或添加製 作者之個人意見等情形,不一而足。從而,上開警方製作之 譯文及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報告,依前揭說明,應認不具 證據能力。
2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做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偵查中 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言詞、書面陳述,核其性質皆屬 「傳聞證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基於 當事人一方原告之地位,就被告犯罪事實及訴訟條件與據以 認定證據能力等訴訟程序上之事實,固應善盡舉證責任。然 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等被告以外之人時,均能遵守法 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並令具結,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 論與實務,乃於同法第159條之1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 以外之人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 力,得為證據。故被告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若主張其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 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 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684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 ,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 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653號判決要旨參照)。 從而,本件證人郭瀅麟傅捷宏、張文堯、林雲乾、黎萬輝古文生徐德明曾德喜等於偵訊之證述,及被告郭智傑邱騰森饒維明黃開相以證人身份於偵訊之證述,乃於 檢察官訊問時,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命其朗讀結 文後具結後,以證人之身分所為之陳述,並於訊畢交付閱覽 而經其簽名,其既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並以具結 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且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證述 ,依前揭說明,自具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又證人傅捷宏 、張文堯黎萬輝郭智傑已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 實施交互詰問,此項偵訊中對質詰問權之欠缺,亦由被告及 其辯護人行使加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而證 人郭瀅麟則經原聲請傳喚之被告饒維明黃開相及其辯護人 加以捨棄傳喚(原審卷第221頁背面),附此敘明。 3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次查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 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 可作為證據,或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 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被告及辯 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就下列其他引為證據之言詞及書面陳 述,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復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 聯性,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 規定,有證據能力。
4至於卷附現場照片,為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像,乃係以 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 並非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含供述要素,且係 為保全拍攝當時該物品或現象所呈現之情景,於證據方法而 言,具有與該物品或現象相同之效用,乃屬物證之一種,性 質上應屬於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當不在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陳述」之範圍內,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 臺上字第3854號、98年度臺上第263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上開證據均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 取得,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連性,亦有證據能力 。
㈡實體部分
1本件於大河派出所執行酒測過程,有錄影光碟扣案可證,並 據原審法院於99年8月5日行準備程序時,就錄影內容勘驗如 下:
00分~1分27秒
(錄影前,警員郭瀅麟已列出第一張酒測單於桌面填寫資 料)
00分50秒
警員林雲乾看著郭瀅麟在酒測單上寫字,並觀看。 01分28秒




郭瀅麟翻開交通告發單及酒測單。
02分44秒
警員張文堯來,同時林雲乾在換紙。
郭瀅麟:拒測啊!(對著張文堯說。)
郭瀅麟對著林雲乾說話,不知說什麼,把酒測單丟在桌上) 05分55秒
邱騰森來。
郭瀅麟:拒測啊!(邱騰森看著桌上的文件。) 06分33秒
郭智傑回到辦公室
07分33秒
郭瀅麟撕掉一截酒測單
郭瀅麟邱騰森說:老大在那啊,看老大怎樣講,我是小 漢的,沒什麼權力,講什麼事情。(台語)
09分05秒
郭瀅麟邱騰森說:他(傅捷宏)在上廁所,【那我就趁 他上廁所的時間開一開】邱騰森拿著酒測單。
郭瀅麟邱騰森說:帶班的在那,你去跟他問,看他怎樣 (台語)。邱騰森:喔!喔!郭瀅麟:不行,酒駕都不配合 ,這款怎麼可以放他走。(台語)
09分48秒
郭瀅麟將交通告發簿收進個公事包內。
09分53秒
邱騰森郭瀅麟拉至旁邊講話。
10分29秒
郭瀅麟邱騰森說:找我所長講,不能用這樣的方式都不 配合。
10分55秒
郭瀅麟邱騰森說:不行!找所長說,看怎麼決定,我無 權力。(台語)
11分30秒
郭瀅麟拿著酒測器進入廁所。嗶(酒測器歸零聲11分40秒 啟動)
郭瀅麟傅捷宏說:要不要吹?
傅捷宏:要。
郭瀅麟傅捷宏說:現在已經超過很多時間了,如果不想 測我就直接開了。
12分22秒
郭瀅麟拿酒測器出來。
12分49秒




郭瀅麟傅捷宏說:跟你講你只有喝半杯不會超過,不要 這樣反而拒測,你就那個。
12分52秒
傅捷宏從廁所出來。
12分52秒
酒測器嗶聲。
12分55秒
傅捷宏:給我喝點水。
12分56秒
郭瀅麟傅捷宏說:你已經拖這麼久,不要再這樣。 13分00秒
傅捷宏:我口很渴,給我喝點水再吹啦。
13分08秒
郭瀅麟:剛才已經有漱口了。
13分10秒
傅捷宏:再給我一杯水。
13分12秒
郭瀅麟:來
13分20秒
酒測器嗶聲。
13分23秒
郭瀅麟:他不會超過。
13分30秒
郭瀅麟:我告訴你,我再數,數到5,如果你不吹,我就 當著代表的面給你開拒測,你吹我們等一下還可以講一下 。(旁邊有警員林雲乾拿水給傅捷宏喝)郭智傑拿水給傅 捷宏喝說:漱口漱一漱。
14分16秒
郭瀅麟:不想吹就直接開單。這拒測單你要不要簽名? 14分24秒
傅捷宏:我等一下才那個啊!我先喝兩口水嘛
14分35秒
酒測器嗶聲。
14分40秒
郭瀅麟:一直都這樣不配合的。(列表機列印中)這是我 們第二張,第二次你已經拒絕不配合(看著列表機的酒測 單說23時26分及23時10分,不用測了,你已經拖那麼久, 測出來結果也不準。
15分05秒
郭智傑再拿水給傅捷宏喝。




郭瀅麟邱騰森傅捷宏的證件。
16分11秒
郭智傑再倒水給傅捷宏喝。
16分19秒
郭瀅麟說:所長你怎麼一直倒水給他喝,有漱口就好了, 幹嘛倒那麼多水給他喝。
16分30秒
郭瀅麟拿起數位相機對傅捷宏拍照並錄影錄音且拿出酒測 器。
16分36秒
郭瀅麟傅捷宏先生,我們從98年9月11日就在苗十四線 那邊攔你,現在請你接受酒測你願意嗎?
16分51秒
傅捷宏:等我先喝點水。
(以下是第二片)
郭瀅麟:那個、傅捷宏先生,我們從98年的9月11日在苗 14線那邊攔你,請你接受酒測你願意嗎?㮀
傅捷宏:我先喝一點水。傅捷宏接電話『酒測器顯示0001 1等數字』。
郭瀅麟:(光碟時間顯示1分5秒畢一聲歸零沒有讓傅捷宏 看)傅先生、請你含著吹嘴吹『傅當時正在講電 話』:如果時間『內』超過、這張『印出來』我 們只好以拒測給你開了喔!
林雲乾:去吹一下(客語)
郭瀅麟:可以吹了嗎?㮀
傅捷宏:可以、要怎樣吹?㮀
郭瀅麟:含著、用力吹、跟吹汽球一樣、往前挪一點,不 用坐椅子直接吹。
傅捷宏:我沒有辦法蹲啦。
郭瀅麟:你不能蹲、來、不用蹲啦!我拿到你面前。好、 你坐這裡好了,這邊給你坐(光碟時間2分23秒 列表機有響二下),先生、麻煩你!好、歸零、 請你看一下、吹嘴含著吹、請不要動手、請不要 動手、請含著吹『好嗎?』『饒維明進入』
傅捷宏:不是我剛剛看、你我看一下『傅在看酒測器』 饒維明:報告長官,他家裡啊!你可以去查、他家裡的狀 況,他是屬於低收入戶『代表黃開相進入』、而 且他媽媽是肺癌、他本身是骨髓移植、而且是有 重大殘障卡我們鄉公所是以特別他是屬於低收入 戶我們在補助他;是不是說、是不是說他如果有



說那個;所以說他也是在路旁邊嘛!不是騎著車 嘛!而且是在我們農路,是不是『可以』說網開 一面、拜託『你』、因為我是他的村長、可以嗎 ?
郭瀅麟:那個、我們有所長、請你跟我們所長講、因為是 他帶班的、不好意思、真的不好意思。
饒維明:『因為警民的關係』,我們村長跟代表都到了。 就是說是不是拜託『光碟時間3分58秒酒測器長 聲響一聲、短聲二聲,酒測器並列印出酒測單』 、他是屬於低收入戶,你可以去查,我們所長 我們警察、我們警察的長官也應該要跟我們里民 、我們村民多多照顧嘛!如果我講的不是事實、 那你就秉公處理、你罰了他、他也沒有辦法繳啦 !老實話講嘛!我們鄉公所、縣政府都有好查嘛 !他是骨髓移植、是癌症、他媽媽是肺癌而且又 是低收入戶、他七月份每月的米我都還要送給他 ;你捉到這種人要怎麼辦呢?講不好聽一點、就 是要死的人,你們還捉他、拜託、拜託!就是說 、把他罵一罵、是不是可以說從輕發落、我們警 告他、勸告他。
郭智傑:就是不能喝酒啦!
饒維明:『他』真的啦!你可以看、你也可以打他的資料 ,他的身分證資料、他事實上、我講的一定是事 實;我是他的村長我知道。而且每次都是我辦的 、他每個月、他老媽、他老爸、而且他老婆又跑 了『郭瀅麟在酒測單上寫字,另外有列印較長之 酒測單』、小孩子又走了、又離婚了;剩下一個 老爸70幾歲、老媽『又』時常掛急診而且是肺癌 、末期了、已經到腦部了。
郭瀅麟:啊、所長;這是他拒測的單子、給你、你看怎麼 辦、你是帶班的最高長官、我沒有辦法決定;你 跟我所長講『郭瀅麟將酒測單撕下並置放在桌上 』。這他的證件。
郭智傑:(郭智傑將酒測單、證件看完之後放在桌上)那 你們這樣子喝酒不能騎車啊!對不對!
傅捷宏:是我不對。『郭瀅麟在收酒測器』
郭智傑:那你拒測的話可能會罰更重!最重罰是萬元起跳 、那個不如你這樣子話,那不一定酒精濃度沒有 那麼高啊!那在這樣衡量之下、所長給你一個建 議:那如果拒測的話、去到監理站那這張罰單(



郭瀅麟:他拖這麼久了、也沒有辦法測了啊)也 是4萬元罰起;那如果願意接受檢測的話、我們 再測測看;對你來講對你會比較有幫助、好不好 ?你拒測的話、是最重罰起。最起碼、衡量啊! 比例原則啊!你要給他罰最重嗎?㮀
饒維明:他是什麼情況下被你們臨檢?被攔?㮀 郭智傑:他是因為沒有戴安全帽。
饒維明:有騎著車子嗎?
郭智傑:騎著機車、對。到轉彎過來。巡邏車過來、他剛 好從前面過來、擋到巡邏車的路中央前、對不對 ;剛好我們碰到他、沒有戴安全帽;下來、結果 他、在行進間啦!
傅捷宏:我先去尿尿!(客語)
饒維明:你又說你停下來(客語)、所長又說你騎著機車 。
郭智傑;你那時候還沒有去(尿尿、客語)剛要停下來。 饒維明:那如果沒有騎著機車、我們還可以。那你騎著機 車。
傅捷宏:我停下來邊邊尿尿剛好才騎(客語)添 郭智傑:剛好尿完剛上車是嗎?可是那時候我們攔你是騎 在機車上哦!
饒維明:如果說他測的話、如果這樣子的話;就是、我告 訴你啦;他如果開張罰就送、他還是在村裡面啦 !那個、到時候、沒辦法啦!我們主席、副主席 、我們從你們講的、跟我們所長要求的、你們辦 不到;那、那個、我也要到上面去啦!大家都知 道嘛、知道他的底嘛!知道他的低收入戶!我也 要啦!這種申訴的管道啦!連一點情都沒有好講 、到底是、這些代表這些饒維明到底是在幹什麼 的?我也不知道、那個、這個警民關係可能會比 較那個啦!沒有關係、名片『饒維明在遞名片』 我們這邊錄音、我講的都是事實;如果說、這樣 沒有辦法通融的話、當然他是一個正常人的話、 我不要講了、你們就秉公處理、他家裡就苦的要 命了、這樣還沒有好講的話、要誰講,要怎麼辦 ?要叫他去死啊!走『饒維明走出派出所』『郭 瀅麟走到派出所門口』。(郭智傑拍了二下手掌 )(郭智傑用手指向鏡頭,黃開相順著郭瀅麟智 傑的手指看向鏡頭)郭智傑(與黃開相講):試 試看啦!不要拒測。




郭智傑:我看還是給他測、測看看、測看看不一定會超過 啊!
黃開相:那單子還沒開下去、那到底是嗎?
郭智傑:那他給他寫拒測啊!
黃開相:你要吹嗎?(客語)
郭智傑:試試看啊!你不要拒測啊拒測反而更重。 邱騰森:開了嗎?(台語)
郭智傑:你看拒測、你看、寫拒測(台語)
邱騰森:要怎樣?(客語『拿拒測單在看』。) 黃開相郭瀅麟智傑意思是他能夠配合、拒測會更重(客 語)
饒維明:他的意思是說、所長說可以就可以、因為你帶班 嘛、你這樣子啦、這邊有沒有礦泉水。
郭智傑:給他喝了(客語)
傅捷宏:已喝兩碗了(客語)
郭智傑:可以配合的話、你不要拒測啦!你就吹、吹多少 算多少、水喝那麼多、再喝、再給你測、這樣子 饒維明:再喝、等一下再做。
郭智傑:你要是拒測的話就從最重的罰起。
饒維明:你會喝很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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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