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劉政憲
即受判決人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47號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確定判決
(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32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黃 小 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