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2號
TCHM,100,聲,72,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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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紹彰
上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
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紹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紹彰前犯侵占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28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8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黃 家 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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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