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30號
TCHM,100,聲,230,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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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明師
上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
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明師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14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08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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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