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2號
上 訴 人 錢拯民
宋龍孫(即錢惠民之承受訴訟人)
U.S.A.
宋賢儀 (即錢惠民之承受訴訟人)
U.S.A.
被上訴人 錢益民
錢潔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楊佩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第六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