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再字,99年度,8號
TPHV,99,家再,8,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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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曾建基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泫如間離婚等事件,經核本件為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
定,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又再審原告
雖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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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