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浩工程有限公司、寬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正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萬204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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