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198號
TPHV,99,上,198,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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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PROJECT O.
法定代理人 LIM SEE H.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秉欣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台北國際社區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律師
      林詩梅律師
      洪玉珊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新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韶玲
被 上訴人 劉永誠(即劉杰、D.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準備程序,上訴人 PROJECT OMNI PTE.LTD應就原證9 之文書
(共44頁)提出中譯本及說明書,上訴人新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應就遊學團費用總計為新加坡幣35萬6550元提出計算說明,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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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