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98年度,94號
TPHV,98,勞上易,94,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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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仁
訴訟代理人 洪禎雄律師
      盧之耘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慶成
訴訟代理人 沈靜雲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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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