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柯清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宣道、張麗莉、錢睿煌間因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元3,937元,第三審應徵裁
判費3萬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