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8年度,1175號
TPHV,98,上,1175,201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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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蕭振德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淑茹律師
視同上訴人 吳思遠
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陳明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正豐」應更正為「邱正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邱正雄,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為邱正豐 ,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徐福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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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