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甘淑娥
李莉敏
廖保秀
蔡秀美
王蓮寶
蔡綉鳳
許陳金絲
郭麗珠
黃徐金蓮
李佳臻
被 上訴 人 江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7
年度附民字第6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人僅共同具狀表示不服原判決,惟未提出 任何上訴理由。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犯罪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