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556號
KSDM,105,附民,556,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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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56號
                  105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原   告 高雄市立圖書館
法定代理人 潘政儀
訴訟代理人 林欣靜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魏寬宏
      陳玟妏
被   告 陳皆成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陳妏玫」部分,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玟妏」。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原係載為「訴 訟代理人陳妏玫」,惟查該訴訟代理人之真實姓名應為「陳 玟妏)」,此有民視委任狀1 份附卷可稽,足見原判決顯係 誤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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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