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3582號
TPHM,99,上訴,3582,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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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3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綉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緝
字第二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鄭綉㖗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販賣毒品所得各新臺幣壹仟參佰元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貳仟陸佰元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緣鄭綉㖗之配偶歐明輝於民國九十八年二、三月間,以每公 克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或八分之一兩一萬一千元之對價, 陸續向林啟如(所涉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九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四 年在案)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泛載為安非他命,應予 補正),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伺機販 售予康淑娥。適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二分 許,康淑娥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撥打歐明輝使用之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鄭綉㖗接聽後,明知其情,仍 與歐明輝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與康淑娥約定以 二千元之對價販售零點四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再由歐明輝 指示同有犯意聯絡之徐明威,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前往臺 北縣板橋市○○街浮州橋下,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康淑娥, 並收取現金,惟康淑娥僅給付其中一千三百元,賒欠七百元 。嗣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九分許,康淑娥撥打 前開行動電話購買安非他命,鄭綉㖗接聽後,復與歐明輝基 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與康淑娥約定以二千元販售 零點四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再由歐明輝指示某同有犯意聯 絡、綽號「伯仔」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 同日下午一時許,前往臺北縣新莊市○○○路頂好超級市場 前,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康淑娥,並收取現金,惟康淑娥僅 給付其中約一千三百元,賒欠約七百元。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 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 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 ,雖屬傳聞證據,惟上訴人即被告鄭綉㖗於審判期日並未到 庭表示意見,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綉㖗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其在上訴補充理 由狀中坦承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二分、同 年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九分,接聽歐明輝所有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康淑娥通聯之事實,但矢 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伊係應歐明輝要求 代接電話,依指示應答,並未參與販賣毒品云云(詳本院卷 第一九頁)。經查:
歐明輝於九十八年二、三月間,以每公克三千元或八分之一 兩一萬一千元之對價,向林啟如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陸續 販售予康淑娥,而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同年月三十一 日分別指示徐明威、「伯仔」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康淑娥, 完成交易之事實,業據證人歐明輝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明確( 詳原審卷第一二九至一三0頁反面)。而康淑娥於九十八年 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二分許、同年月三十一日上午十 一時五十九分許撥打歐明輝之行動電話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由被告接聽,其通話內容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則據被告供 承在卷(詳原審卷第三六頁),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 十八年度聲監續字第一0四號核發通訊監察書(見偵卷第二 五頁),對上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製有附表編號1至8 所示譯文附卷可資佐證(見偵卷第七三、七四、七七、七八 頁)。且證人康淑娥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安非他命是



與何人購買?)歐明輝,如果歐在睡覺就是他太太(即被告 )接電話,只知道他太太叫「妹仔」。我是跟他太太講我需 要多少毒品,她會告訴我在何處等,是何人送過來。她會告 訴我送毒品人的特徵,一個是「伯仔」,一個是「徐仔」( 或「阿威」)。(問:交易毒品之時、地?)大部分都是在 板橋金門街浮洲橋下,時間約在我打電話完後一、二個小時 內交易。(提示附表編號1、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內容所 指何意?)有交易,我買二張,就是二千元的安非他命,這 次電話是他太太接的,送毒品是「徐仔」(指徐明威),交 易地點在板橋市○○街浮洲橋下。(提示附表編號4至8所示 通訊監察譯文問:內容所指何意?)有交易,也是買了二張 ,二千元的安非他命,這次是「伯仔」送的毒品,地點是約 在樹林市柑園橋…後來我因為沒有辦法過去,我就自己和「 伯仔」聯絡,「伯仔」的電話是0000000000,後 來改約新莊市○○○路頂好超市交易。這次也是歐的太太接 的電話,因為歐明輝當時好像在睡覺等語(詳偵卷第九九頁 ),與證人徐明威於偵查時具結證述:(提示附表編號1、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內容何意?)我有幫歐明輝太太販賣 毒品給綽號叫「水肥」之女子(即康淑娥)…我當天拿大約 單位零點四克的安非他命至板橋跟樹林的浮洲橋下給她,她 應該給我二千元,她當時錢沒有給夠。(問:究竟是何人叫 你去送毒品給買家?)不一定,有時是歐明輝叫我去送毒品 ,有時則是他太太的指示去送毒品。…我今年一月二十一日 出所後,歐明輝提供住所給我,所以我就幫他送毒,他們有 在施用毒品時,就會與我分享等語(詳偵卷第九四、九五頁 ),互核尚無二致。參以證人徐明威與被告夫妻為朋友關係 ,素有情誼,證人康淑娥與被告、歐明輝亦為舊識,彼此間 並無怨隙,此據證人徐明威康淑娥陳明在卷,衡情均無設 詞構陷被告之理,所為陳述,應屬可信。
㈡被告雖否認與歐明輝間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而以 前揭情詞置辯,證人歐明輝於原審審理時亦附和其詞稱:( 提示附表編號1至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這是我跟康(淑娥) 交易沒有錯,我當時在跟我朋友講話,我叫被告幫我接電話 ,我太太說她不知道要跟她說什麼,我說對方說什麼妳就答 應,我會再跟對方聯絡。(提示附表編號4至8所示通訊監察 譯文)這是我交代我太太這樣講…等語(詳原審卷第一二九 、一三0頁),惟證人歐明輝所述,與其本人就所涉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七 號)於九十九年五月十日準備程序中供述:九十八年三月二 十六日也是我和康淑娥的通話,其中有一通是我太太鄭綉㖗



康淑娥的通話,情形我不知道…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 訊監察譯文記載歐明輝的老婆鄭綉㖗康淑娥對話,應該不 是我老婆鄭綉㖗和對方聯繫,情形我不知道…等情(此係用 以彈劾證人歐明輝所為陳述之憑信性,與證據能力之問題無 涉)(詳原審卷第一四八頁),相互扞格,其前開證述,顯 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且依附表編號1至8之通訊監察 譯文所示,被告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及同年月三十一日 接獲康淑娥來電,經康淑娥詢以「妳那裡有沒有」之際,無 待辨識所指物品,即得與之應答,約定數額,並告知受付對 象特徵,甚或主動詢問「妳要ㄏㄧㄡ」,顯非單純依他人指 示虛應故事,是被告對其通話內容為毒品交易,顯有認識。 況證人康淑娥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問:這次的交易妳講 了張數後,歐明輝的老婆有無跟妳說價錢或數量的問題)有 ,我原本說一張,她說叫我多一點錢,他就可以多拿一張給 我,所謂一張就是一千元的東西。(問:如果是他太太接的 ,你要買的數量跟價錢跟他太太講就好,不需再透過歐?) 對等語(詳原審卷第九六頁反面、九八頁);再與卷附通訊 監察譯文對照觀之,康淑娥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同年 月三十一日與被告約定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直至交易完成 前,均未見有另與歐明輝聯繫之通話紀錄,益徵被告係本於 出賣人身分與康淑娥議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再由歐明輝指 示徐明威、「伯仔」前往交付毒品,完成交易,其與歐明輝徐明威或「伯仔」間就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均至為灼然。被告空言否認上情,所持辯解,無 非卸責之詞,不足為據。
㈢至徐明威、「伯仔」因康淑娥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故,依歐 明輝指示前往交易,所交付之毒品係由歐明輝提供,或由徐 明威以其本人所有之毒品充作交易標的,均無解於渠等共同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責。是證人徐明威於原審證述:是康淑 娥打電話給歐明輝歐明輝身上沒有安非他命,問我有沒有 ,我說我有,歐明輝就說你的東西給康淑娥等語(詳原審卷 第一0一頁),及證人歐明輝證稱:(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 日)是我叫被告打電話通知徐明威到我家,我再叫徐去送。 …因為我當時身上沒有毒品,徐說他有,我跟他說康要,徐 就說好,我跟徐說康要買兩張…是康說她要兩張,所以我也 這樣跟徐說,我有跟徐講兩張是零點五(公克)等語(詳原 審卷第一二九頁反面),均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 明。
㈣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 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



。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 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 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 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 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 論。本件證人康淑娥係要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被告 否認有販賣安非他命之事實,自無從查得其販賣該毒品予康 淑娥而獲得具體利潤之金額;然按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 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 賣毒品罪又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被告當無甘冒被查 緝之風險,是被告主觀上應有出售安非他命營利之意圖,亦 堪認定。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二、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刑罰規定,業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 將其中併科罰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之法定刑度,予以修正 提高至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並已於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日生效施行,比較新舊法結果,依修正前之舊法規定 處斷,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定處斷。核被告 所為,分別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被告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販 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歐明輝徐明威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就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歐 明輝、「伯仔」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被告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後二次販賣第二 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㈠未予比較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新舊法適用,自有未當;㈡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每一 被告之每一犯罪事實而存在,為免茲生執行之疑義及困擾, 如非受裁判之對象,不宜在主文宣示就犯罪所得與被告連帶 沒收、追徵之意旨,僅於理由欄說明即可,最高法院九十八 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二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九號、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一三號、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八一 號等判決意旨及本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刑事第 三十號決議可資參照。是原審於主文中將非受本件裁判之對 象歐明輝徐明威、「伯仔」等與被告連帶沒收販賣毒品所 得,亦有未洽。被告以否認犯行為由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 當,雖無理由,然原審既有上揭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 撤銷改判。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具有高度成癮性,戒斷不易



,嚴重危害國人身心健康,為國法所厲禁,被告誘於厚利, 恣意販售甲基安非他命,藐視公共規範,欠缺守法觀念,應 嚴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獲利益,及對社會治安所肇危害,暨被告犯罪 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 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被告雖先後各以二千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但康淑娥未付足款項,各賒欠約 七百元,此據證人康淑娥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詳原審卷 第九六頁反面、九七頁),爰以兩次實際所得各一千元三百 元為販賣毒品所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分別與共犯歐明輝徐明威及共犯歐明輝、「伯仔」連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渠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修正前)、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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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時間 │受監察門號09│聯絡│通訊對象│通訊內容 │
│號│ │00000000使用│方向│B (電話│ │
│ │ │人A │ │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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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3 月│鄭綉㖗 │← │康淑娥(│B :起來了嗎? │
│ │26日上午│ │ │00000000│A :叫不起來。 │
│ │10時42分│ │ │57) │B :妳那裡有沒有? │
│ │許 │ │ │ │A :一點點而已。 │
│ │ │ │ │ │B :撥來給我。 │
│ │ │ │ │ │A :多少? │
│ │ │ │ │ │B :2張。 │
│ │ │ │ │ │A :幫妳拿過去喔? │
│ │ │ │ │ │B :ㄟ啊。 │
│ │ │ │ │ │A :現金ㄏㄡ? │
│ │ │ │ │ │B :好啊。 │
│ │ │ │ │ │A :好啦,我叫人去。 │
│ │ │ │ │ │B :多久要來? │
│ │ │ │ │ │A :去妳家那裡喔? │
│ │ │ │ │ │B :嗯啊。 │
│ │ │ │ │ │A :他可能不知道,去我家那裡│
│ │ │ │ │ │ 啦。 │
│ │ │ │ │ │B :多久? │
│ │ │ │ │ │A :半小時。 │
│ │ │ │ │ │B :快一點喔,東西太少我是不│
│ │ │ │ │ │ 要喔。 │
│ │ │ │ │ │A :好啦,好啦。 │
├─┼────┼──────┼──┼────┼──────────────┤
│2 │98年3 月│鄭綉㖗 │← │康淑娥(│B :怎麼樣? │
│ │26日上午│ │ │00000000│A :過去了啊。 │
│ │10時59分│ │ │57) │B :過去妳丈母娘那裡? │
│ │許 │ │ │ │A :我媽那裡啦。 │
│ │ │ │ │ │B :ㄏㄡ,多久會到? │
│ │ │ │ │ │A :應該10幾分就到了。 │




│ │ │ │ │ │B :我現在不就要出去了? │
│ │ │ │ │ │A :對啊。 │
│ │ │ │ │ │B :啊是誰? │
│ │ │ │ │ │A :妳應該看過,那個老老的,│
│ │ │ │ │ │ 比較高,比較胖那一個。 │
│ │ │ │ │ │B :ㄏㄡ,頭髮白白的那一個喔│
│ │ │ │ │ │ ? │
│ │ │ │ │ │A :ㄟ,對,對。 │
│ │ │ │ │ │B :好啦,好。 │
├─┼────┼──────┼──┼────┼──────────────┤
│3 │98年3 月│鄭綉㖗 │← │康淑娥(│B :妳拿那個是什麼東西? │
│ │26日上午│ │ │00000000│A :怎麼樣? │
│ │13時13分│ │ │57) │B :幼咪咪(台語發音),用不│
│ │許 │ │ │ │ 到2 口就沒有了。 │
├─┼────┼──────┼──┼────┼──────────────┤
│4 │98年3 月│鄭綉㖗 │← │康淑娥(│A :妳要ㄏㄧㄡ? │
│ │31日11時│ │ │00000000│B :ㄟ啦。 │
│ │59分許 │ │ │57 ) │A :妳要多少? │
│ │ │ │ │ │B :啊輝仔勒? │
│ │ │ │ │ │A :睡覺。 │
│ │ │ │ │ │B :我跟他說我身上只有1 張而│
│ │ │ │ │ │ 已,他是說他盡量喬啦,我│
│ │ │ │ │ │ 是說看妳能不能喬2 張給我│
│ │ │ │ │ │ ? │
│ │ │ │ │ │A :我們現在沒有什麼那個。等│
│ │ │ │ │ │ 一下看怎麼樣。 │
├─┼────┼──────┼──┼────┼──────────────┤
│5 │98年3 月│鄭綉㖗 │← │康淑娥(│B :喂,怎麼樣? │
│ │31日12時│ │ │00000000│A :1張,沒少ㄡ? │
│ │6 分許 │ │ │57) │B :嗯。 │
│ │ │ │ │ │A :另外1張,下次就一定要給 │
│ │ │ │ │ │ 我喔!、不然下次就都不要│
│ │ │ │ │ │ 講了喔。 │
│ │ │ │ │ │B :我知道啊。 │
│ │ │ │ │ │A :妳能來柑園橋嗎? │
│ │ │ │ │ │B :那太遠了啦,到你媽那裡啦│
│ │ │ │ │ │ 。 │
│ │ │ │ │ │A :好啦,好啦。 │
├─┼────┼──────┼──┼────┼──────────────┤
│6 │98年3月 │鄭綉㖗 │→ │康淑娥(│A :妳在哪裡? │




│ │31日12時│ │ │00000000│B :在我家啊。 │
│ │35分許 │ │ │40) │A :ㄏㄡ!妳還在妳家。 │
│ │ │ │ │ │B :不然妳叫他騎過來啊。 │
│ │ │ │ │ │A :妳打給他跟他講,那個伯仔│
│ │ │ │ │ │ ,0000-000000。 │
├─┼────┼──────┼──┼────┼──────────────┤
│7 │98年3月 │鄭綉㖗 │← │康淑娥(│B :妹仔,他是要來嗎? │
│ │31日12時│ │ │00000000│A :我不知道,妳有打給他嗎?│
│ │45分許 │ │ │57) │B :我有打給他,他把我掛掉啊│
│ │ │ │ │ │ 。ㄟ啊,我跟他說, 叫他│
│ │ │ │ │ │ 來光華國小,他就把我掛掉│
│ │ │ │ │ │ ,我怎麼知道他要不要來?│
│ │ │ │ │ │A :他沒打電話回來跟我說啊。│
│ │ │ │ │ │B :ㄏㄧㄡ,我再打給他看看。│
├─┼────┼──────┼──┼────┼──────────────┤
│8 │98年3月 │鄭綉㖗 │← │康淑娥(│B :妹仔,他是在哪裡啦? │
│ │31日13時│ │ │00000000│A :我不知道。 │
│ │3 分許 │ │ │57) │B :他說在民安西路,我已經在│
│ │ │ │ │ │ 頂好這裡等他了,他說馬上│
│ │ │ │ │ │ 到,怎麼還沒到? │
│ │ │ │ │ │A :妳等一下。 │
│ │ │ │ │ │B :他的電話幾號? │
│ │ │ │ │ │A :0000000000。 │
├─┼────┼──────┼──┼────┼──────────────┤
│9 │98年2 月│歐明輝 │← │康淑娥(│B :喂,有辦法嗎? │
│ │21日19時│ │ │00000000│A :妳全部這樣子沒辦法啦,1 │
│ │35分許 │ │ │40) │ 個ㄋㄟ。 │
│ │ │ │ │ │B :先拿5百給你。 │
│ │ │ │ │ │A :妳也比較像人好不好,不然│
│ │ │ │ │ │ 妳也拿看看有沒有1 張半。│
│ │ │ │ │ │B :沒辦法。 │
│ │ │ │ │ │A :不然不要差那麼多嘛,先差│
│ │ │ │ │ │ 一點回去止就好了啊。 │
│ │ │ │ │ │B :你要拿多少來? │
│ │ │ │ │ │A :看妳啊。 │
│ │ │ │ │ │B :就跟你說5 百而已,星期一│
│ │ │ │ │ │ 就給你了,你這是在煩惱什│
│ │ │ │ │ │ 麼。 │
│ │ │ │ │ │A :這樣啦,你湊看看有沒有1 │
│ │ │ │ │ │ 張,我拿2 張給你啦。 │




│ │ │ │ │ │B :好啦,好啦。 │
├─┼────┼──────┼──┼────┼──────────────┤
│10│98年2月 │同上 │← │康淑娥(│B :到了沒? │
│ │21日20時│ │ │00000000│A :出去一下子了。 │
│ │27分許 │ │ │40) │B :我到了ㄋㄟ。 │
│ │ │ │ │ │A :馬上就到了。 │
├─┼────┼──────┼──┼────┼──────────────┤
│11│98年2月 │同上 │← │康淑娥(│B :先拿8 百給妳,不夠的我星│
│ │21日20時│ │ │00000000│ 期一再拿給妳啦。 │
│ │27分許 │ │ │40) │A :好啦。 │
├─┼────┼──────┼──┼────┼──────────────┤
│12│98年3月 │同上 │← │康淑娥(│B :輝哥現在是怎樣?東西越來│
│ │13日13時│ │ │00000000│ 越差。 │
│ │31分許 │ │ │40) │A :怎樣越來越差? │
│ │ │ │ │ │B :又不耐燒。 │
│ │ │ │ │ │A :不耐燒這沒辦法怪我。 │
│ │ │ │ │ │B :你昨天不是說要補我04,為│
│ │ │ │ │ │ 什麼拿來的只有像你給我的│
│ │ │ │ │ │ 1 仟塊。 │ │
│ │ │ │ │ │A :哪有可能。 │
│ │ │ │ │ │B :妳現在身上有沒有? │
│ │ │ │ │ │A :有啦。 │
│ │ │ │ │ │B :你多久會過來? │
│ │ │ │ │ │A :我馬上打給你,我看叫車叫│
│ │ │ │ │ │ 不叫的回來。 │
├─┼────┼──────┼──┼────┼──────────────┤
│13│98年3月 │同上 │→ │康淑娥(│A :妳要多少? │
│ │13日13時│ │ │00000000│B :一樣啊。 │
│ │36分許 │ │ │40) │A :給我一個半鐘頭好不好? │
│ │ │ │ │ │B :一個半鐘頭要到喔,我家喔│
│ │ │ │ │ │ 。 │
│ │ │ │ │ │A :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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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年3月 │同上 │→ │康淑娥(│A :商量一下好不好?妳現在到│
│ │13日14時│ │ │00000000│ 我丈母娘那邊好不好? │
│ │34分許 │ │ │40) │B :我在公所,回去馬上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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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年3月 │同上 │→ │康淑娥(│A :妳騎去馬來西亞喔? │
│ │13日14時│ │ │00000000│B :轉個彎就到了啦。 │
│ │56分許 │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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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年3月 │歐明輝 │← │康淑娥(│B :你現在人在哪裡?在你家ㄏ│
│ │30日10時│ │ │00000000│ ㄧㄡ? │
│ │1 分許 │ │ │57) │A :ㄟ。 │
│ │ │ │ │ │B :你過來這裡要多久? │
│ │ │ │ │ │A :馬上就過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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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3月 │歐明輝 │→ │康淑娥(│A :妳有辦法去我岳母家嗎? │
│ │30日10時│ │ │00000000│B :有啦。 │
│ │4 分許 │ │ │40) │A :等一下他到了打給妳喔。 │
│ │ │ │ │ │B :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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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3月 │徐明威 │← │康淑娥(│B :輝仔喔? │
│ │30日10時│ │ │00000000│A :不是。 │
│ │12分許 │ │ │57) │B :伯仔喔? │
│ │ │ │ │ │A :不是啦。 │
│ │ │ │ │ │B :啊輝仔勒? │
│ │ │ │ │ │A :他在睡覺啦,他叫我拿過去│
│ │ │ │ │ │ 啦。 │
│ │ │ │ │ │B :ㄏㄡ,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A :我現在出發了啦,妳也可以│
│ │ │ │ │ │ 出發了。 │
│ │ │ │ │ │B :好啦,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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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 │徐明威 │← │康淑娥(│B :你到了嗎? │
│ │30日10時│ │ │00000000│A :快到了。 │
│ │29分許 │ │ │40 ) │B :我到了喔。 │
│ │ │ │ │ │A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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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