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534號
KSDM,105,附民,534,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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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原   告 大嘉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貞
被   告 張政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87 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李爭春
                    法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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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嘉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