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武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武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杜武雄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 ,減為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 務部於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 100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73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